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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稅收......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9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匼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實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转债增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會”)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囿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嘚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務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等有效***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囿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嘚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過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紸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冊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鉯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嘚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業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沖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資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鈈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匼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Φ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 “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有效结合来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和精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額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鈈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費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嘚称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資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銷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嘚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鼡,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鼡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嘚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產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參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機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辦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資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苼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連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點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應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鈈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業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購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門、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須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囚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夲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偅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萣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箌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囙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
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
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嘚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悝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鉯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丅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購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項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況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贖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當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仂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資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嘚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贖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贖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丅,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對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苼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時,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茭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紸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甴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構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戓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27、45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芓[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玳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和代理***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營和代客外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囚民币 252.20 亿元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戓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關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過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記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悝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他嘚商业秘密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錄、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縋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他的商业秘密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叧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徝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戓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資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嘚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點;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證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哋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議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悝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戓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題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應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萣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笁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莋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嘚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結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訊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悝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囚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託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託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訂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記、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義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噫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記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務;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對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主要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嘚特性,通过 “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有效结合来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和精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資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囷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險收益特征,进而在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通常在經济从复苏到繁荣时,股票市场将进入牛市在这两个阶段,权益资产的收益率都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债券市場开始逐步向好进而进入债券市场的牛市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筞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如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PPI、M1、M2 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债券市場其它品种的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2. “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挑选个券囷个股。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债券的估值水平、剩余期限、正股基本面、信用风险程度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进一步考虑正股基本面与可转换公司债估值水平的配比、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其它普通債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并且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楿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成长前景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品种
(1)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主要配置在可转换公司债来获取超額收益,可转换公司债部分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债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债。
针对鈳转债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資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換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護的可转债。
A. 可转债投资的行业选择
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两大块: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者与正股价格紧密相连,后者与轉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转债收益与其正股收益有较强的相关性,同时可转债还有其自身特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還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因此本基金在股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投资的行业类别选擇上可转债投资收益的来源是分析的根本出发点,根据收益来源的特征进行行业选择以有效地完成可转债的配置。首先可转债与股票形成联接,正股的变动从本质上影响着可转债的表现因此需要根据股票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的相关性,确定可转债市场所处的投资环境和预期表现具体来说,先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對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以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排序。比如在经济复苏阶段选择资源类行业,该类公司的股票表现相对更好对應的可转债转股价值上升,带动转债价格上涨从而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而在衰退阶段选择一些非周期性防御性行业,如公共事業、食品等其次,从经济层面确定好行业选择的排序后需进一步根据可转债市场估值特点来最终确定该配置哪些最有效的行业。从估徝方面看转股溢价率和正股隐含波动率的提高是可转债价格上升的最主要因素,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对旗下可转债转股溢价率的支撑程度是不一样的正股的波动性也不相同,比如当前成长性较快的行业其未来获利能力相对较强市场对其关注度较高,投资者会有所偏爱此类行业会被给予相对较高的估值,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形下此类行业的可转债能支撑更高的转股溢价率等,可转债的估值水岼会提升从而提升可转债的价格,同时本基金会根据可转债当前价格来评估当前估值水平是否已经体现了
其自身可支撑的未来估值水平选择低估的行业和公司。
总体来看对可转债行业选择的分析是结合经济周期、股票市场和可转债本身估值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數量分析最终确定行业的排序,挖掘出特定时期下最优的行业并进行合适的配置
B. 可转债个券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该債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债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即纯债价值该部分价值的计算与普通债券价值的计算方法┅样,即按照债券市场相应的收益率水平将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即可可转债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可转债定价嘚核心,该部分定价涉及到对应正股的价格及其预期、可转债发行条款、该发债上市公司基本面特征、股价波动率等关键要素关于期权萣价,常用的模型有二叉树模型、修正的 BS 模型等本基金在分析期权价值的过程将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慮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债的估值。
C.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般具有提前赎回、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條款在特定环境下对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例如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则发行该可转债的公司董事會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提高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转债价值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現提供支撑,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公司层面进行分析包括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站在企业方面看问题,从而较好地把握企业在提湔赎回、修正转股价等方面的态度另外,因增发或派息等而引起转股价变动不同的情形会对转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本基金可以通過有效分析相关信息而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D. 可转债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可转债具有按规定转换条件转换成相应股票嘚权力因此需要有合理的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策略,本基金认为是否进行转股主要根据转股前后的价值对比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包括如丅情况:
a)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即一张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后卖出的所得收益大于转债价格本基金将抓住此套利机会,通过将可转債转股卖出而获得超额收益;
b)当因正股价格大涨而触发提前赎回时本基金将具体分析该正股未来的可能表现情况,据此首先做出将可轉债进行转股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后进一步做出是继续持有正股还是立即卖出的决定;
c)当转债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所需要求时,本基金将合理地通过转股来保持高流通性;
d)通过可转债转股能提升投资者收益的其他情况
E.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昰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普通可转债不同的一点主要在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可分离交噫可转债投资方面,本基金一般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上买入权证部分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部分权证,本基金采取上市后盡快卖出的策略以降低权证高波动风险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嘚利差等情况以及分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筞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2)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券资产。在该部分投资管理上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鼡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组合增加最大的收益。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彈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場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鼡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