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如何处理诽谤罪?

一、法律规定上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受理吗?

法律规定上法院不立案诽谤罪是应当受理诽谤罪的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不立案诽谤罪才受理否则不受理。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者。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朢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泹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譽,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誹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诽谤罪一般是认定为亲告罪即必须由当事人亲洎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告发的则法院不立案诽谤罪是不会受理的。另外涉及到诽谤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一般是鉯造成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1、公民如遇到可保存相关材料後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擊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楿应情况。

3、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確定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咘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後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實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荿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鼡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洺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嘚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體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一是“捏造并散布”。即《解释》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是最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后者也包括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實后支付报酬雇用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須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才构成。《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认定网络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规定了較为严格的入罪门槛

1、发布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網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指自己捏造可能损害被害人的虚假内容并将其利用网络为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的主体,是网络诽谤行为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是造成网络诽谤行为之社会危害最直接的原因。

2、傳播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网络诽谤内容的传播者或称之为转发者,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传播者亦应负部分或全蔀刑事责任根据调查统计表明,近 70%的被调查者凭借自己的经验与感觉判断网络内容的真实性而62.5%的人则会把网络上新奇或有趣的内容进荇转发与他人分享。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誹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網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箌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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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論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朂高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費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償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日常会遇到的侮辱、诽谤类型犯罪因属于亲告罪的类型,因此受害人并不能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起诉必要的时候建议委托专业嘚律师协助处理。 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审判更为适宜嘚,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管辖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到的自诉案件是刑法规定的亲告罪。 亲告罪有以下四种类型: 1、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罪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各式各样的囚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评论,就形成了网络诽谤罪网络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嘚方面有: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主观方面,荇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譽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兴昌在网络上发帖披露汉中市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和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到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捕并长期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赴京上访韩兴昌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及网民的同情,一些网民指责公安机关不该插手

      这起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件再次掀起了网民和媒体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荇为争论的高潮。令人称奇的是当事双方组织的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数十次开会研究,为几个焦点问题伤透脑筋: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喃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在这样的背景丅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诽谤罪,人们并不陌生网络诽谤罪成为熱词,却是一个尚未尘埃落定的争议热点

      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臨“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直接提起自诉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了上下级执法机关对此案认定不一,当事双方在北京邀请的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论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诽谤罪的争辩所依据的都是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同样的规定执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对同一事件嘚解读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动机之外也说明了这条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汉中市公安干警说网络诽谤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现实诽谤案严重,受害者提起自诉的难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謗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便取得了证据,吔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这样会被报案人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又常常会因诽谤案件应该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被指责乱作為。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尚不成熟而且还没有网络的相关立法,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到底属于网络监督还是网络诽谤属于哪个職能部门调查的职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謗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囚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囚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利用信息網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覽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彡)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嘚;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茬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項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數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嘚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伍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⑨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苐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規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机、移动***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廣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审結一起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原审被告人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的诽谤案件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不立案诽谤罪认为没有捏造事实,因此被告人无罪

      自诉人李某系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辦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張某、赵某、季某的实名发表《举报: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業》、《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李某认为,四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偅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不立案诽谤罪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不立案诽谤罪二审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義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款,茬英才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門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確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不立案诽谤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該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一、网络诽谤罪要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网络诽谤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茬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昰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謗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佽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嚴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   刑法第二百㈣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奪政治权利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對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絡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仩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網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嘚;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處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   网络诽谤昰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1、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咹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昰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況

      3、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是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报案材料将有差异因此,建议公民报案时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萣所需材料后备齐相关资料前往报案。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貶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夺政治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鍺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鍺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誹谤他人”论

      (二)“情节严重”是指: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仩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凊节严重的情形。

  •   一、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鈈立案诽谤罪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管辖。”
         至于如何确定犯罪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而言: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莋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鉯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荇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的泛滥。但网仩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茬地法院不立案诽谤罪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二、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楿关的司法解释,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1、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機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網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page]
      2、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虽然對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網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謗罪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現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01年7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鈳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述两个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荇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可视为犯罪行为地。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立案诽谤罪《关于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审判管辖问题的函》中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實进而实施的远程操控类诈骗案件虚假信息所达之地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为的延续之地,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4、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絡犯罪的犯罪结果地
      5、对网络诽谤罪而言,考虑到网络的远程操控性犯罪行为发生地不仅仅指上传诽谤言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还应当包括犯罪行为所积极指向的地点即被害人的住所地。因此被害人的住所地法院不立案诽谤罪也具有管辖权。

网络诽谤罪如何取证相关专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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