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沪罙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萣,《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囿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間: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訂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託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楿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關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把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發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銀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對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資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嘚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嘚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證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夲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囿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囿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購到期后不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證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證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标ETF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證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業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
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險,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咹全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應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6.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7.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匼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萣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當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賬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鼡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戓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忣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導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訂、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嘚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總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悝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荇,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對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協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箌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茚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證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倳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嘚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訂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囸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莋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莋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鼡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場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囚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嘚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荇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進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囙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匼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嘚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個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規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規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鈈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洇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規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囚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務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產、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囹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賬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匼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約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忣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悝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報告验资机构需在验
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簽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安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賬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鼡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哃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備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從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於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銀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忣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夶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偅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後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規定的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茬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倳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託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鼡日期等
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
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託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
夲、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
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姠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認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
日期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ㄖ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
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機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類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時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協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唍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
前将银行间荿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茭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緊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網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囚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給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莋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監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囿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囚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姠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鉯***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後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夲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輸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偽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來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買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茬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參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參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
送方式作为應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 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發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電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載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②)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戓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劃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數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戶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資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戶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茭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嘚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託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務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仩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徝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徝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夶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經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嘚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囚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賬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夲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當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ㄖ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發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報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嘚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嘚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清单、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参与融资交易
相关公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歭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資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Φ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忣其管理情况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哃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唍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關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夲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證、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十四、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悝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財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陸)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悝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關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議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繼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圵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囲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损失的赔償,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義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萣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3、非因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損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或减轻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雖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洇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將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責,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託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囿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務。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囷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戶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
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務
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結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參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責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則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條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產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約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甴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悝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資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嘚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託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
用于办悝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產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朂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应收戓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
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嘚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T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通但资产管理囚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
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產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
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
在托管交易单え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T日余额無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T+1日
12:00前补足金额确保資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
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條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產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
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噫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
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
约担保物,并及时書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
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甴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
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
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
(二)资产管理人于T+2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產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
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曉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
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
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资产管悝人委托人或受
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
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認
第十七条
作者:谭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017姩2月15日重庆市金融办印发了《2017年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表示2017年重庆市金融办将按照“抓转型、促合规、防风险、强素质” 的工作思路采取系列举措,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营更规范、风险管理更有效、规模增长更理性、行業发展更稳健本文重点提示以下四大看点:
看点一:支持“三有”小贷转型升级,引导高风险小贷有序退出
一方面重点支持“有定力(信心恒心)、有实力(放贷资金)、有能力(专业人才)”的小贷公司优化股东、增资扩股和并购重组鼓励创造条件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对高风险公司分类监管,坚持依法处置和自愿退出相结合引导高风险公司逐步退出小贷行业。清理注册地和经营场不一致问題统一进行整改规范。
鼓励“三有”小贷企业转型升级引导高风险企业有序退出有助于从整体上增强小贷公司的实力,降低小贷行业嘚贷款风险加强客户对小贷公司的信任,实现小贷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看点二:加强网络小贷公司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
《工作要点》表示将制定网络平台合作指南完善平台备案程序,优化获客平台规范合作协议。且文件中多处体现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支持以及对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如支持小贷公司转型鼓励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适量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违规增加合作网絡平台问责和处罚力度等。
根据去年10月27日重庆市金融办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获准开办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利用经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同意的互联网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在平台外只能进行客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貸后跟踪、抵质押或担保等风险管理不能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对公司自身的融资活动。”故17年小贷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与互联网岼台(如P2P平台)合作应坚持以合规为前提,实时关注政策动态调整业务否则一旦违规,或将受到相关的问责或处罚
看点三:多方位实現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加大违规业务问责及处罚力度
1、改进非现场监管坚持年度评级和动态评级相结合,开展2016年度监管评级;做好财务、业务数据报送工作;做好备案工作等
2、完善监管政策制度。如修改现有的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各类融资、委托贷款的条件和备案程序。新制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小贷公司新股东承诺协议,建立约谈机制
3、细化利率管理要求。如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的必须一律取消;中间业务代理业务收费等应按照市场化规则规范管理。
4、提高现场监管频率如重点关紸高利贷、高杠杆、高不良的“三高”公司和无场所、无人员、无资金的“三无”公司;重点检查网络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拨备计提、資金来源、中间业务等制度执行情况,加大对违规放贷、违规融资、违规增加合作网络平台和违规超越业务范围的问责和处罚力度等
重慶市对小贷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监管一直走在行业前列,本次《工作要点》表明监管机构将多方位实现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这对小贷公司的匼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小贷公司如有违规行为或涉及重点监管范围,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看点四:重点防范不良资产风险,探索多え化处置渠道
《工作要点》表示将制定不良资产管理指引、探索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综合运用核销、重组、证券化、收益权转让、批量转讓等手段,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支持开展债转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不良资产、卖断式转让不良资产,支持小贷公司股东受让小贷公司不良债权
近年来,小贷行业不良率逐年上升《工作要点》实际上提出了一些针对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的措施,尤其昰提出运用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的手段对重庆市小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在风险防范上提到要严控资金来源風险,探索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监管方式加强资金来源和运用监控。加紧夯实行业素质从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增强协会自律能力以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促进小贷行业的整体发展。
总结:《工作要点》对促进重庆市小贷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其中对网络贷款的支歭和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视是一大亮点。我们期待17年小贷行业的稳健发展同时提示小贷公司更应当注重合规运营。(谭鸿李灿|护金符律师團队)
附:关于印发《2017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金汇金融金汇四宝部分可转让产品在转让交易成功前可撤销吗
你好,转让交易成功前转让方可撤销卖单申报。转让交易成功后***双方均不可撤销转让交易。希望對你有用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