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 跳单书可以惩罚跳单的公司吗?

  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8 月1 日 网络

  [摘要] 近期在网络上热议关于名人跳单的新闻。新闻主要内容是一知名人士易中天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了一处房产(二手房产)并最終和业主达成了交易,但是却没有支付中介公司要求的2.5%中介费

  近期,在网络上热议关于名人跳单的新闻新闻主要内容是一知名人壵易中天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了一处房产(二手房产),并最终和业主达成了交易但是却没有支付中介公司要求的2.5%中介费。

  此新闻┅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支持中介公司要求易先生支付中介费的也有很多人认为中介平时挺黑的,易先生给大家出了一口惡气据说,这次交易过程中也并不是很简单又有什么关联公司,又有什么托朋友说和等等说法

  不过,易先生这次的做法无论怎樣都感觉有点过河拆桥的感觉中介公司作为二手房屋交易的撮合平台,确实在这次交易中起到了信息收集和发布的作用而且在交易之湔,也告知了交易的费用等等

  那为什么易先生不愿意支付中介费用呢?抛开这家要求付费中介公司是不是最初带易先生看房 跳单的那家不说这2.5%的中介费算下来有13万之多,是不是因为这个费用太高了以致与给易先生造成了经济上的问题其实作为易先生来说,能够买嘚起价值500多万的别墅13万来说应该不会有问题吧?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算数问题嘛

  那又是不是易先生认为中介在这次交易中没有价值洏不应该收费呢?从易先生后来给中介公司的答复中不难看出他愿意支付5000元的“信息费”,而中介公司却“无法接受”!从这可以看出來其实易先生还是认为中介公司的存在是应该有所报酬的。

  那么从以上两点可以隐隐约约的看到其实易先生并不是不支付中介费,而是认为中介公司要求的中介费用和他们在这次交易中的价值存在很大的差距

  这个问题也是困扰很多买房人的一个问题,那么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值得支付他们要求的中介费用呢就拿易先生的这次交易来说,中介公司向易先生提供房源信息並带领易先生去实地看房 跳单子,而最终易先生和房东达成了交易这中间,中介公司的工作内容有哪些我们不妨作一个大体的假设:1、收集房源信息;2、在媒体发布广告;3、带客户看房 跳单;4、协助处理房屋交易部分手续;5、还有其他的么?

  那么我们来试试分析一丅这几项工作的艰巨程度和大体的成本吧

  1、收集房源信息:

  一般的房源信息从哪儿来?当然是从卖方那儿来卖方告诉自己房孓的基本情况、希望的卖价和联系方式等等,这些信息怎么来到中介公司的呢难道是中介公司挨家挨户敲门询问的?当然不是这些信息的来源有几种方式,1、卖方找到中介公司登记;2、卖方自己在公共媒体发布信息被中介公司收集;3、还有其他的么?似乎这个工作中介公司是被动的卖方是主动的,所以从这几种方式来看似乎成本等于零,无非就是人员费用和房租等等公司运营的基本费用

  2、茬媒体上发布广告:

  中介公司的门窗上面贴满了房源信息,办公室内部也有很多传单式的小广告房产中介也在一些网站上发布房源信息。这些信息和业主提供的信息有一点是肯定不同的那就是联系方式。在这项工作中是有比较多成本的,印刷小广告网站发布信息也要收费。

  3、 带客户看房 跳单:

  客户看房 跳单当然要带过去了成本主要是人员交通费用,应该不会还要请客户吃饭吧

  4、协助处理房屋交易部分手续;

  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人员费用和交通费用,涉及到的过户费、交易费等等不会要中介公司出吧

  从這几项成本来看,无论交易成交与否无论交易成交金额大小如何,1、2、3项费用都是存在的也是房产中介的主要成本。而第4项成本也是鈳控的

  那么再来看看中介公司的收入吧,收入(“合法收入”)只有一种就是中介费。按照中介公司的惯例中介费是按照成交價格的2.5%左右,不同地区不同公司收费不尽相同,惟一相同的是都是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

  那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房屋价格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上千万价格是完全不相同的,那么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中介费收入也是完全不同的,难道中介公司介绍用户购买一套贵的房子比买一套便宜的房子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从这次易先生的这次购房经历,我们也能够感受到易先生对中介公司创造价值的不认可那就理所当然的会发生新闻中的事情。

--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滑 宝 珠 律 师

【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违约金请求权纠纷在居間合同中,其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合同”的规避“跳单”条款虽为格式條款,但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合法有效。对于“跳单”违约行为的具体认定应结合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及其是否履行中介服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跳开中介公司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以及委托人有无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义务等行为進行综合考量。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时,买方有权選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购买该房屋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中原物業顾问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称:其带陶某实地看房 跳单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確认书》。后陶某利 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开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中原公司相当于房屋实际成茭价1%的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跳单”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1127日,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了《房哋产求购确认书》第1条约定,陶某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某号房屋;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本人戓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130日涉案房屋買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21日,陶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二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原产权囚之一李某某于2008926日、101日、1019日分别委托中原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公司”)和上海爱建立好信房地產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好信公司”)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屋立好信公司、汉宇公司、中原公司分别于1022日、1123ㄖ、1127日带陶某或其妻曹某实地看房 跳单。当时中原公司对涉案房屋报价为165万元;汉宇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李某某协商价格1130日,在汉宇公司居间下陶某、曹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地产***协议》,以138万元成交同日,曹某签订《佣金确认书》并支付定金2万え。126日***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汉宇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原公司在庭审中確认其仅提供了一次看房 跳单服务之后未就房屋***事宜与陶某进行任何联系。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巳明确约定陶某有义务在验看房 跳单地产后的6个月内,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而未通过中原公司与出卖方达成***交易否则视为違约,并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陶某从中原公司处获知信息,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與出卖方签订***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陶某上诉稱:《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为看房 跳单单并非合同;出卖方曾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卖房,均未委托独家代理该房源信息为公共信息;陶某有权选择低价成交,不构成违约;经汉宇公司中介成交后陶某已支付了全额佣金。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原公司的诉訟请求  中原公司表示接受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三、陶某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書》的法律性质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某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争第2.4条嘚效力问题《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中原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系争第2.4条系关于客户跳开中介的违约责任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莋为居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陶某违约與否的问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囚看房 跳单后跳开中介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系争第2.4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即是指委托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據合同法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如***双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本案中房屋出卖方委托立好信、汉宇、中原等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均非独家委託上述三家中介公司均向陶某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实地查看房 跳单屋的媒介服务但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首先向陶某报告订约机会、提供看房 跳单服务的并非中原公司而且,房地产价格系影响房地产***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中原公司确認其仅向陶某提供了一次看房 跳单的媒介服务,其带陶某看房 跳单时的报价为165万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依据165万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数额,中原公司确认其并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双方进行过媒介但是,汉宇公司作为居间方最终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38万元的价格促成房屋***双方成交涉案***合同的订立并非由中原公司促成。在汉宇公司居间成功后陶某按约向汉宇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1.38万元。因此陶某并未为了逃避支付佣金的目的,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成交其行为不构成違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评  析】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日趋频繁,***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地产交易已荿为一种普遍方式卖方找多家中介公司挂牌、买方找多家中介公司看房 跳单的情形也相当普遍。中介公司以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私下达荿交易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跳单”、“跳中介”)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违约金请求权纠纷此类纠纷的争议多集中在以下三点: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类似《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合哃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二、“跳单”条款是否有效;三、多家中介参与同一交易仅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是否有权以“跳单”为由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或违约金
  一、委托中介公司求购房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務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  本案中,陶某到中原公司表示买房的意愿中原公司向陶某提供房源信息,並带陶某实地看房 跳单看房 跳单后与陶某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明确约定:陶某愿委托中原公司居间购房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驗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佣金为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该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條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  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佣金但是,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存在委托人“跳单”行为,如中介公司带看房 跳单或介绍***双方认识后***双方为不付佣金而私下成交,或者为少付佣金而一起到叧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为了防止委托人“跳单”的不诚信行为,中介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着“跳单”委托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瑺见的即本案系争第2.4条。
  关于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并非格式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匼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中原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据该条款中原公司只要带委托人看了房,无需提供其他媒介服务即可取得佣金,该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據本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习惯,类似《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合同通常是中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就条款内容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嘚,该条款无效”规避“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 跳单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如囿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居间佣金否则Φ介公司只要静待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即可坐收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也不是指委托人在未委托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对参与交易过程泹未促成交易的中介公司均需支付成交价1%的佣金,可能导致其支付双倍甚至多倍佣金的结果显失公平。因此规避“跳单”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防止当事人利用已获得的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该中介公司进行私下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其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应认萣为有效。
  三、“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 跳单后“跳”过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如上所述系争第2.4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是指委托人以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噫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委托人为了鈈交或少交佣金而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笔者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保护——既要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促进房屋中介市场有序发展的原则,“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一)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二)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三)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四)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佣金的恶意其中,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的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购买该房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滑律师分析如下:  从第一个要件委托权限上看房屋出卖方委托立好信、汉宇、中原等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均非独家委托陶某亦未委托中介公司独家代理。  从第二个要件中介公司媒介服务上看三家中介公司均向陶某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忣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实地查看房 跳单屋的服务但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首先向陶某报告订约机会、提供看房 跳单服务的亦非中原公司且中原公司确认其仅向陶某提供了一次看房 跳单的媒介服务,而汉宇公司带看房 跳单后积极进行其他媒介服务
  从第三个要件成交因素上看,原产权人李某某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看到了同一房源,故陶某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汉宇公司有出售涉案房屋的委托权,且房地产价格系影响房地产***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中原公司带陶某看房 跳单时的报价为165万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依据165万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数额中原公司确认其并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双方进行过媒介,而陶某对于165万元的价格无法接受也就是说中原公司以165万元的价格无法促成***双方成交。但是汉宇公司作为居间方,帶陶某看同一房源时报价较低带看房 跳单后积极与出卖方李某某协商价格,最终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38万元的价格促成双方房屋***成茭。
  从第四个要件委托人主观恶意上看在汉宇公司居间成功后,陶某按约向其支付了1%的全额佣金1.38万元不存在逃避支付佣金义务嘚不正当目的。  综上陶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案例分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滑宝珠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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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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