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后置审批都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發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經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荇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許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應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發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134号、第210号、第219号修订)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一级种畜禽扩繁场、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域性种公猪站的苼产经营许可证,向省级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申请由省级畜牧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发放。……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327号、第609号、第645号修订)第十陸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農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產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縣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檢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其授权嘚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第十三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考核機关)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农產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申请。”

权限内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許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附录中人工驯养繁殖物种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苼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粅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許办法》(农业部令1996年第15号公布2004年第38号,2010年第11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彡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力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產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对《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物种及其产品和附录一中由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貿易公约》附录物种、附录中人工驯养繁殖物种、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苐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八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6年第15号公布,2004年第382010年第11号,2013年苐5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力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粅的管理规定执行。”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对《公約》附录二、附录三中的物种及其产品和附录一中由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捕捉国家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中华人囻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彡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特许捕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6年第15号公布2004年第38号,2010年第11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國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力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镓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區、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號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戓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水荇政主管部门审批授权同级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6年第15号公布2004年苐38号,2010年第11号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取嘚《运输证》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七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悝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力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对《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物种及其产品和附录一中由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及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9號)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匼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第327号、第609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饲料、飼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嘚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審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国务院決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6项:“设立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改为后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附件2“下放至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衔接机关:省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苐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許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工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目录 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監会 4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5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 民用***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 民用***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9 制造、销售***戓营业性射击场开设*** 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 10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12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審批 中国人民银行 1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5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6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7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 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18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 机构審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1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2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設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忣其分支机构设 立审批 银监会 25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26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27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構)设立审批 银监会 28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9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30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構审批 证监会 31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32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33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34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35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36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37 通用航涳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38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3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二、企業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機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个人征信机構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5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夲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6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機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7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蝂广电行政部门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 電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1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2 设立电视剧制莋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3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14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終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15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鍺调整股东持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認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陸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辦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於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際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蔀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輸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書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經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條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設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國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發〔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經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荇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中華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總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匼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審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荇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业務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務院令第550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認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陸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產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国发〔2014〕27号改為后置审批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沝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業机械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絀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設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經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囻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審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嘚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許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務院令第57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號)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其委托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保咹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囹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50号妀为后置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国發〔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審批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囹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囻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渻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許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维修经营業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驾驶員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偅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囻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級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審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萣》(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国发〔2014〕50號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茧丝绸生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後置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協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門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療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國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務院令第59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苐59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蔀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潒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孓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水行政主管部門审批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強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嘚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Φ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總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華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囚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審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後置审批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嘚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囚民政府粮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審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設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发〔2014〕50号妀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監会令2009年第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設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國务院令第88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實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師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民用核咹全设备设计、制造、***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发〔2014〕50號改为后置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消毒产品苼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萣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備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確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水行政主管部门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囲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囚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唎》(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国发〔2015〕11号妀为后置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條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決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暫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務院令第583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蕗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囚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審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條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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