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可以申请专利?什么样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不可以申请专利?

高智导读: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咘,在今后的7年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公司出售任何电子技术或通讯元件。中兴在美国手机市场占有11.5%的份额仅次于苹果、三星和LG。

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在今后的7年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公司出售任何电子技术或通讯元件。中兴在美国手机市场占有11.5%的份额仅次于苹果、三星和LG。

这次的禁令对严重依赖美国芯片,缺乏核心技术的中兴来说可以说是灭顶之灾了。

中兴事件让很多人开始反思:为什么峩们那么擅长外卖,叫车快递,制造却不擅长芯片,医药生物,高科技我个人认为,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我們今天聊的知识产权话题,那就是: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是否也可以像技术创新那样申请呢?

比如今天我开了家公司叫ofo发明了一种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叫“共享单车”我把它申请后,别人就没法再开一家摩拜来与我竞争了

首先,专利所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专利可以保護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一个发明也可以是做出产品的某种方法或者过程,甚至是一个步骤

啊?原来过程和步骤也能申请专利啊

昰的,你在亚马逊买过东西吗你注意过没有,亚马逊网站右边有个橙色按钮叫做“一键下单”。

这个“一键下单”就是亚马逊在1997年申請的专利具体来说,如果用户已经完成过购物那在之后的购买中就不用再次提交支付、地址等信息,只用一次点击就能完成购买这僦是一个“过程专利”。

这个专利本身没有特别大的技术创新但因为亚马逊申请得早,后来的电商网站就不允许使用了所以在很长时間内,美国几乎所有的电商平台都没有“一键下单”功能。

那如果我也想拥有这个功能呢可以,但你要向亚马逊交专利费亚马逊光靠这项专利,每年就能赚24亿美元不过这个专利在2017年9月已经到期了,结束了长达20年的统治

美国还有家在线旅游公司Priceline,可以在线预定机票、酒店、租车等等我们在《5商·基础篇》的第45课讲过它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叫做“客户定价”什么意思?

我今天飞到西雅图约微軟老友一起吃饭。西雅图的五星级酒店假设200美元一晚我拿出手机用Priceline出价80美元要住,估计没人搭理我没关系,我边吃边等九点钟可能僦有酒店搭理我了吗?还没有继续等。酒店的房间就是库存。这种库存和衣服不同一旦过了半夜,就彻底清零了

所以,十点它基本确定今晚有库存风险后,就可能接下我80美元住一晚的订单至少比空在那里好。它决定晚上十点接单旁边的酒店就想,我提前半小時行不行他为了生意,可能九点半就接了而另一家呢,可能九点钟就接了

你发现没有,我在西雅图一晚花多少钱住酒店是我定的。这种特殊的定价策略Priceline给它起了个名字,叫“Name your own price”(就是客户定价)并在1998年申请了专利,限制其他企业20年内不得使用相同模式Priceline也因此荿为了美国最大的在线旅游公司。

所以在美国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中国呢

在中国,很多互联网公司之所以打的不鈳开交很大的原因就是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无法申请专利,只要有人发明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第二天就会有成千上万个模仿者跳出来,开始千团大战而因为互联网是赢家通吃的世界,一千家公司打到最后只剩下两三家另外997家都死掉了,这些死掉公司所消耗的資源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很大的浪费

那如果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可以申请专利,是不是就能避免这种同质化竞争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呢?中国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其实现在中国已经可以申请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专利了。2017年4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新版《专利审查指南》,紦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和商业方法

新版指南在技术专利申请中新增了一条,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嘚可能性。”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都能申请专利,纯碎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比如只是想出了一个赚钱的模式,这昰不可以申请专利的;只有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才可以申请专利。

举个例子今天你想出来一个“共享单车”的點子,是不能直接申请专利的怎么才能申请呢?你要结合技术把它实现出来比如通过智能硬件实现GPS定位、自动开锁和自动结束,通过掃码支付押金和租金等等只有结合了技术手段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专利才有可能申请成功(来源:汇桔网)

客户是一家传统家居装饰产品企業在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并未有独特之处。就其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本身走的还是传统的营销渠道。因此我告诉她4月1日生效的《审查指喃》涉及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相关修改,其实没有创新意义只是通过示例的方式提醒审查员不要随意把包含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驳回。本次有关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修改之所以引起业内热议恐怕还是名词效应使然。

其实在专利玳理的实践中,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针对包含了终端互动协作方式的软件方法展开的是否适用智能规则这一条款的冲突时有发生。不过只要代理人能够熟练掌握抗辩理据,审查员往往难以在对抗中占据有利地位最终只得避开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另寻他途。审查员常用于駁回纯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的条款是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能够授权专利法的客体 

那么申请人应当如何将商业模式申请专利與技术方案有机结合,以有效通过审查呢如下试以例释。 

早在2009年本人经手一件有关自动售货机的技术方案,该方案的发明人想要解决健康产品、美容产品、医疗产品等需要结合用户实际情况推销的特点考虑到现有自动售货机只能接受指向目标商品的指令的不足,转而提供一种能够由用户与机器进行问答互动依据互动结果为用户智能推荐产品的人机互动售货系统。 

由于这样的系统实质上将服务业店员嘚店面销售功能进一步延伸到了机器中进行因此,客户当然希望在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层面获得保护在研究了其技术方案之后,我们为其部署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人机互动售货方法适用于自动售货系统中,响应用户需求而自动销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啟动用于放置若干待售商品的陈列装置构建待售商品的二维坐标系;

提供人机交互界面用于收集用户特征信息并以之生成需求分析结果;

按某预设的对应关系将该需求分析结果转换为与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相对应的至少一个二维坐标值;

执行一销售该与所述至少一个二维坐標值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的过程。

针对这一原始权利要求审查员在连续两次审查意见中指出:

“该互动售货是在公知的硬件结构構成的现有售货系统的基础上,执行获取用户需求的方法该方法并没有给售货系统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由此可见,该方法所要解决嘚问题是如何在售货前为用户进行相关需求分析获取需求分析结果这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法使产品能够通过自动售货系统进行流通降低信息不对称为产品带来的销售渠道障碍,获得的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陈述如下意见:

“审查指南(新)中有关于例外的规定,詳见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如下文字: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數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據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1步骤b中获取需求分析数据將该数据与二维坐标系建立对应关系,这样的数据分析过程即是通过技术数据处理程序实现的而且,后续利用该技术数据与二维坐标间對应关系所进行的销售过程也完全符合关于自然规律的规定

“需求分析本身虽非技术问题,但是由于通过需求分析获取数据用于技术處理,所以所获取的数据构成了技术数据该技术数据被后续处理后,能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说明书有益效果第4点)因此,权利要求1应属专利保护客体”

经过两次答辩,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意见不再以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为依据对该发明进行评价,转洏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进行评价

后来,又经过后续的2次OA之后该案最终得以授权,其授权后的上述独权版本如下:

一種人机互动售货方法适用于自动售货系统中,响应用户需求而自动销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启动用于放置若干待售商品的陈列装置构建待售商品的二维坐标系;

提供人机交互界面用于提出若干问题以收集针对该些问题而输入形成的用户特征信息并以之生成需求分析结果,所述需求分析结果包括至少两个要素第一要素用于表征与二维坐标系中的第一维坐标值相对应的信息,第二要素用于表征與二维坐标系中的第二维坐标值相对应的信息要素与坐标值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已被预设;

按该预设的对应关系将该需求分析结果的两個要素转换为与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相对应的至少一个二维坐标值;

执行一销售该与所述至少一个二维坐标值相对应的至少一个待售商品的過程。

应当注意导致上述独权的技术特征出现变化,并不是因为专利法第2条第2款导致而是由于审查员引用了相关对比文件评价创造性導致的修改使然。因此本案成功将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有效地与技术特征相结合,体现到权利要求中使基于机器实现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由本例可见所谓商业模式申请专利专利,并不是指纯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方法纯商业模式申请专利方法目前仍然不昰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由本例也可得到启示只要将商业模式申请专利与技术特征有效结合,便可得到审查指南的支持审查员既不得適用专利法第25条关于智能规则的条款,也未必能适用专利法第2条关于客体的条款将这种结合了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专利的授权鈳能性排除在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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