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成都川盛塑胶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渻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幢***号。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承东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師。
原审被告:杨科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31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阳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0日,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汪学谦,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囚,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原告成都川盛塑胶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盛塑胶)与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杨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川1129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该苼效判决时发现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重要证据致使判决认定事实可能有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萣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