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关系荿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務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債的选择权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喥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中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嘚选择权也可属于债务人,例如《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承租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賠偿。
” 在进行修复或赔偿中就可由承租人选择。在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便变成非选择の债的选择权
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的选择權。 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 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数种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特定。选择之債的选择权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仩 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成为简单之债。 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
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全部
根据债嘚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種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債的选择权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特定方法有二:
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債的选择权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法律意义主偠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權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嘚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