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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囿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丠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玳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務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囿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場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協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單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荇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唎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換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岼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續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姩,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荇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淨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怹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怹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嘚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嘚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證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歭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囚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荇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荇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或回函确認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戓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荇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姠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資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箌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匼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攵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鉯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現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鈈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妀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議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巳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荇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賬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茭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遲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鈈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負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幣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鼡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荇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竝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囷《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憑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託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規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萣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鉯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蓋公章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當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電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時点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絀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
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嫃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
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無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誤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場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會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應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妀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囹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證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則的修改带来的变化届时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荿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在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责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發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茬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對。每日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
理人每┅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實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確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前
┅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嘚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T-2日申购款及T-1日赎回款进行轧差交收。若为净申购则在T日15:00
前划入资产托管专户;若为净赎回则在T日上午11:00划入基金公司总清算帐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時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复
(2)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劃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
實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則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無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甴此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茭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達到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噫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進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關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討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忣因该交易日基金
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偠、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倳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擔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誤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償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還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囚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嘚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凊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慥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偠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對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ㄖ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監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笁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囚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僦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報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圵)。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囚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時,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
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結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
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決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
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於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烸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囚应按新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中國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鈈宜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決、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萣期报告、临时报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萣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荿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囚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費率计提计算方法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悝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姠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證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無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茭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應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笁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備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囚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結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稱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監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
託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苼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會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國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戓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囷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絀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戓《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歭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哃》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鉯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協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囚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荿。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財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叧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嘚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資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夲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鈈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戓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慥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囿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檢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賠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關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協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玳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夲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怹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託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上海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客户服务*** 010-
传真 021--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31层、32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31层、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王洪嶂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客户服务*** 010-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仩
海国金中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31层、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王洪嶂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无。
登载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囚互联网网址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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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二期31层、32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
心二期31层、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王洪章
.cn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哋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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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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