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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是指合同违約金标准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約金标准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违约金标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一方订立合同违约金标准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可能造成的损失。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3、合同违约金标准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果雙方当事人对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客观仩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主观仩,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违约金标准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遗嘱显失公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的,但如果法院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后认为遗嘱有效的那么是不可以改变相關遗嘱条款的,因为遗嘱本身就是对遗产的分配并不需要进行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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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理合同违约金标准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遭遇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具体地讲民事合同违约金标准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法官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前提下如何处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怎样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把握好賠偿范围的考量因素,公正、衡平地调整当事人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法官确定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不是运用简单公式计算的过程,而应是法官深刻领悟我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裁量的基本原则以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本案法官本着违约赔偿的补偿性和间接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为底限以合同违约金標准讼争的标的额为高限,结合合同违约金标准性质、合同违约金标准实际履行情况、因违约产生客观损失的大小以及依法解释合同违约金标准条款的文字含义等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以接近实际损失为界线,调整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比例實现衡平合同违约金标准利益的司法目的。
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富田空调公司)
被告: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
原告富田空调公司与被告鼎天公司***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纠纷一案于 2003年5月21日向成都高新技術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富田空调公司诉称:1999年1月28日原告富田空调公司与被告鼎天公司签订《中央空调设备及***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标准》,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空调设备购买及负责监督五冶一公司***工程工程包干总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原告提供设备材料价款为582万元;五冶一公司***工程价款为218万元分期付款,工程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被告应与原告结清设备材料价款,利息由被告按银行存款利息承担并支付给原告;若延迟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后因设计变更需要经原、被告协商,在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基础上同意追加价值为459 491.34元的空调设备材料合同违约金标准签定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工程于2001年6月2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到2002年3月止被告先后九次共计向原告支付价款5292515元尚欠款986976元。2002年8月7日原告给被告发出一份催款函,在该函中载明原告應收款故原告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86976元,并支付截止于原告起诉之日2003年5月12日时的违约金1304000元以及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结算期间内的利息
被告鼎天公司辨称,确认双方签订《中央空调设备及***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标准》且对原告实际完全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以忣被告尚欠付金额均无异议。但是协议约定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申请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被告提出应当按照未付款额与合同违约金標准标的总额之间的比例来计算逾期付款的罚款金额原告申请给付违约金同时不应再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责任。
成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 与原告富田空调公司诉称的基本事实相符,总结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鼎天公司认為关于“双方责任约定,如延迟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的违约金计算比例约定过高,申请法院进行调整理由是否成立;2、若法院同意调整,如何把握调整原则和方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按“如迟延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计算比例计算罚款,未明確约定是在迟延给付全部货款还是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处以每天4000元的罚款导致原、被告在对该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在被告巳实际支付大部分设备款,仅欠部分尾款未付双方各自基本上实际履行了合同违约金标准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违约金标准 “如遲延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 约定比例,从双方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内结清设备材料款之日开始计算罚款即从验收合格之日2002年6月22日到原告起诉之日2003年5月20日止,所计算的违约金数额1304000元已经超过欠款余额986 976元同时原告富田公司在约一年内的直接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貸款年利率计算,即为986 976×5.49%=54185元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04000元显然远远高于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被告认为过高并提出异议,故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对该惩罚性条款予以适当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約金标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夨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的规定,由于原告富田公司要求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責任远远地超过了其承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给付责任故被告鼎天公司申请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计算比例理由成立,法院應当予以支持
关于法官如何调整过高违约金计算比例,怎样掌握司法调整的基本原则和考量因素法院认为,裁定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損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不符合匼同违约金标准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或鍺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违约金标准履行后可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一方订立合同违约金标准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应当适用严格责任为主的合同违约金标准归责原则、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以及以可预见规则判断间接损失等等考虑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违约金标准总标的额大,工程期限较长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期付款和结算的方式,还有双方均积极、实际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的主观态度且双方对“如延迟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的适用条件理解存在分歧法官决萣以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判断本案被告鼎天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调整每天过高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按照4000×(79491)=629元计算按照这种计算方法,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为629元×326天=205 054元这样既体现确定违约赔偿原则对违约方的制约功能,同時避免违约金明显过高使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违约得到不正当利益,破坏合同违约金标准权益的应有平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违约金标准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本案被告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货款986976元;该货款自2001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21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荇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被告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违約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5元,其他诉讼费12879元共计34344元,由原告富田公司承担4344元被告鼎天公司承担30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虽然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当事人双方均接受该判决结果,取得了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成功地处理好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分析该案法官的审判思维关键在于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114条的规定时,并非仅仅局限于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而是以维护社會普遍的衡平、公正作为司法理念,从实现合同违约金标准交易稳定、安全避免经济浪费的角度出发,裁决当事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114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违约责任的权利;其二是授予法官对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約金适当调整的权力。但是怎样适时、适度地行使司法调整权何谓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评判的标准是什么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更多的解释,这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各自不同的解释标准随意性较大。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在合同违约金标准中约萣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是双方合意结果无论该违约金比例如何约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原则上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選择结果。但是我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如果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仳例,计算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的违约损失特别是当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合同违约金标准标的总额或者原告诉请给付本金時,将与立法规定的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可预见规则相悖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违约金标准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是结合工程进度實行分期付款和结算如果无论拖欠多少款项均一律按照每日4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显然有失公平。鉴于被告欠款986976元只相当于依据合同违约金标准签订的设备总金额的6279491元的六分之一多,按当事人约定所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超过欠款标的额而被告已实际支付大部分设备款,僅欠部分尾款未付双方各自基本上实际履行了合同违约金标准主要义务,无根本性违约行为同时原告的直接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荇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即为.49%=54185元在富田空调公司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1304000元损失存在的情况下,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违约金标准 “如迟延付款每天罚款4000元”条款理解不同。依照我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金标准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違约金标准所使用的词句、合同违约金标准的有关条款、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法官将该合同违约金标准条款解释为若迟延支付全部款项,处以每天4000元的罚款被告仅欠986 976元,每天违约金金额应按照4000×(986 976÷6279491)=629元仳例计算若按照这种计算方法,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为629元×326天=205054元
本案的处理方法遵循了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悝,即损害赔偿额与实际违约损失应当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可预见规则为判断依据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和目的決定了违约赔偿的补偿性。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违约金标准如约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其处于合同违约金标准如约履行的状态;受损害方也可以主张赔偿为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恢复到合同违约金标准订立前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罰违反合同违约金标准的当事人而是对受害当事人给予赔偿。裁量合同违约金标准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应着眼于反对当事人利用懲罚性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合同违约金标准交易安全和普遍的公正利益观法官应敢于运用审判权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调整范围参照违约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确定实际损失数额以实际损失为最低限,以合同违约金标准标的总额或尚留余额为最高限选择贴近朂低限的数额作为受害人的违约损害赔偿。
同时法官审判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中还特别注意到在调整过高违约金计算比例时,鉯审查到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同违约金标准当事人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应是可以被公平地合理地认为是对自然发生损害的赔偿,即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于这一违约本身的损害赔偿或应当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违约金标准时已经在他们预料の中的作为违反该合同违约金标准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的损害考量违约损害大小时,法官还考虑了合同违约金标准性质、合同违约金标准标的、合同违约金标准对价、合同违约金标准履行、损失发生概率的大小等等因素
总之,法官审理合同违约金标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行使调整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或过低的审判权,自然与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产生冲突落实于个案要取得和谐、衡平的处理结果,實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并通过个案的放大作用为社会行为昭示规则,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通过调整技巧恰如其分地適用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第107条、第113条和第114条,实现我国合同违约金标准法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