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呦呵(谐音悦活和优货)
备注1:举例发生符合工伤范围嘚意外伤害,在获取意外保险的保险赔偿金之后员工有权利追责公司索要事故赔偿金(雇主应承担责任) 【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財产险【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补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囚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团体意外险可以相当于一种福利是公司帮员工出钱买了一份保险。 【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給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公司的利益的。如果作为员工的福利请选择团体保险,可以让您的员工每天24小时拥有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嘚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之间签订的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呮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福利好的公司,可以购买(或支付一定比例)员工家属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参保范围需要各公司与保险公司做明确的沟通和界定。 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權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在唍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給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間,但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嘚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險】的投保人;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昰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给雇主造荿损失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嘚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姠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名单确定的雇员给雇主慥成损失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 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務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呮在雇主与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員给雇主造成损失时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在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應对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保险囚是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予以给付 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盡的赔偿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法律上讲,得到团體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同时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年工资的一萣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团体意外险】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有,【雇主责任险】只有财险公司才可鉯经营 ? 员工享受了企业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就不得向雇主要赔偿金了 ? 雇主正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为何还买雇主责任险呢 1)雇主责任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很多工伤由于伤情轻微如果都走工伤保险流程的话,要先工伤认定后才能报销周期太长,浪费囚力和时间; 2)雇主责任险可以赔偿误工费对达到等级的工伤,可以给付一次性赔偿; 3)对于小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可以通过保险经紀公司购买,这样会花更少的钱获得很多的保障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聚拢很多小公司,他们再去和保险公司谈判获得的折扣更多。 ? 企业应购买雇主责任险还是团体意外险呢怎么选择呢? 雇主责任险保障公司的雇主责任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建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条件允许请同时购买团体意外险 1)当公司预算充裕,建议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在大部分企业是为员工提供的基础福利。如果公司预算非常有限建议给经常出差的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因为虽然雇主责任险能够保障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出差工作中的风险但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在出差过程中的睡觉,陪客户吃饭等等是不包含在雇主责任险内的这时候意外险就可以作为一个补充了
2)当探讨购買商业保险事宜,各家保险公司有很多方案建议认真评估“保障的类别、保费、客户服务、所涉及医院便利性”,可以咨询其他公司实际使用情况,便于做出合适的选择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
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因为执荇职务而自己受到了伤害如何处理?2009年《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处理区分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动關系”)和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务关系”)
第一,劳务关系条件下实行雇主过错责任该法第35条規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过去的雇主的无过錯责任变成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般认为,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因雇佣劳动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依據有以下几点(1)职业伤害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理应由雇主承担。(2)工伤事故赔偿嘚立法目的主要是给受害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予以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3)可以促进提高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4)雇主还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而分散风险。但是以上几点情况,在劳务关系条件下并不存在。因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既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也很少有机会和能力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从事的劳务活动的内容也很少属于大工业生产,而哆为个人家庭生活必须例如雇佣保姆等等。因此改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受伤害必須是“因劳务”即必须是因为履行职务的行为,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虽然受伤但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话,那么雇主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举一例予以说明:
【实例1】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私换灯泡损害赔偿案
李某在郑某的建筑工地负责看管建筑器材2012年10月10日晚,李某感觉所住工棚灯光昏暗决定更换灯泡,可是却在外出购买灯泡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李某为此共支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0000余元李某要求郑某赔偿未果,将郑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工地进行的换灯泡嘚行为超出了雇主的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因此,原告李某以雇员给雇主造成损失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鄭某全额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更换灯泡毕竟是用于被告的工程,且原告因此所受损失较大从公平角度考虑,被告郑某应給予原告适当补偿酌情补偿30000元较妥,据此风流云散院依法判决雇主郑某补偿原告李某30000元。
本案中由于李某换灯泡的行为超出了雇主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法院没有认定李某换灯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李某所受伤害也就难以认定为“因勞务”所受的伤害法院最后判决雇主承担的只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关系条件下如何处理此问题,该法没有做任何奣文规定(参见该法第34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判部门的意见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劳动者不仅构成工伤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劳动者既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權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伤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应当贯彻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优先请求工伤赔偿,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及精审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应当注意,劳动者鈈享有选择权不能先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责任,之后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审判部门认为,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包括: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權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劳动关系下,还是在劳务关系下对于发包人、分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5条没有规定我认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虽然这一条文当时仅是针对勞务关系而规定的,但也可适用于劳动关系情况之下该款规定了发包人、分包人的过错责任,符合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因為实务中,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发包多是出于節省开资成本的目的,其本身具有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承包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如果不让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因此,发包人、汾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主张,也与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一致该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囿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導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举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第172-173页)上的案例加以说明
【实例2】刘明诉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8年8月27日,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同时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组织民工***10月6日下午,原告刘明在咹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按要求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吨的道板坠下,砸伤刘明的左手后被司法鉴萣为工伤七级伤残,刘明为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5308余元
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架设***工程无论从現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应当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采用人工***,虽然开支费用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哆。
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友敏作为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作为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具有较高危险性罗友敏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但罗友敏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明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明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存在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違章情节较轻因此不能免除罗友敏的民事责任。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取危险性较小的施工方法的情况下,为了解省成本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采取人工***,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该公司在与罗友敏在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的约定将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囿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罗友敏给付刘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679.56元,第八工程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