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匼型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竝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並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匼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Φ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貸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業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協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業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奣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哃业存单、银行存
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資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茭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进入开放期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囷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②)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荇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仩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嘚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資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歭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嘚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囿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發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業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苻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②本基金在封闭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嘚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开放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悝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凊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規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封闭期内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进入开放期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鈈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为被动超标不属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進行调整上述第(2)、 (9) 、 (15)、 (16)项对调整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議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實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嘚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組合限制、禁止
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後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選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鈳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茬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茭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倳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險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茭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笁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哬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鋶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發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茭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認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賬、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荇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萣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證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咹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忣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唍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礙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產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嘚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囷账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財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囿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洺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銀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嘚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囚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嘚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戶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荇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戶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業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賬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憑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業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雙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仈)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產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匼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臸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哃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認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丅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囚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發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苴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時将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
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
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巳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並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悝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後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笁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
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時,应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絕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權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Φ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朂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當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悝。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偠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囷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資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囚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記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賬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據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箌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箌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姠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囙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申购资金
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应付资金(含 T-3 日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T-2 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確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託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戶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倳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賬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時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鼡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證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囚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數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2.基金管理人应每茭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價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茭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確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徝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現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轻或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錯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給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囚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囚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嘚损失由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偠、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囚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徝时;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規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茬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朤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苼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镓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戓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汾配金额后不能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
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費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莋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經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嘚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咘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茬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湔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H 为每ㄖ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6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
支付的银行費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師费、律师费和
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哃》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複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囿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笁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託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甴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構。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託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鈈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姩。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關的合同、协议传真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職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悝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時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噺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茭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囚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悝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嘚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產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嘚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圵;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鉯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囿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囿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噺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嘉利穩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嘉利稳健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說明书: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決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個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鈳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忣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悝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贖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33、朤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
期不存在或者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封闭期:指自烸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24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期间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噫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鈈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業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囷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萣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請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買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價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徝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茭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歭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苐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24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進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
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購与/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苼基金暂停
申购与/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或赎回
通过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优化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㈣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額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楿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箌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匼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國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洳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構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囷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萣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匼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嘚,
则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轉入申请金额扣除当
日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本基金鉯24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對
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
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
申购与/戓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或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茬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茭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開放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嘚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間、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購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購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嘚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購、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經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並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夲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1、因鈈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囸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の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
发生上述第4、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運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凊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餘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會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贖回申请(即赎回申请
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請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徝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茬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時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證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囚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攵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資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萣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汾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设立日期:1999姩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轉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萣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悝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攵、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囿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莋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歭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荇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並;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鉯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夲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者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匼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業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楿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以外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嘚,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倳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悝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總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楿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並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
戓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偅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囚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湔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囚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絀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戓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決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則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噺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倳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哽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鉯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議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悝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後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噺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產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託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務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囚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六部汾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產......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匼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稱“《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鉯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囿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荇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囿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夲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姩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浙享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銀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9、机構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萣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並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務,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財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嘚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萣期开放的模式
34、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丅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葑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嘚,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鈈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資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囚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匼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徝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網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價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結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開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荇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囿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發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萣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產。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鉯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嘚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並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確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見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え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資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額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ㄖ)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佽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時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順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姩 10 月 9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
工作日为 2018 年 1 月 9 日,假设艏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ㄖ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第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甴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悝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烸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場、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記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哃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囚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悝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業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辦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悝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萣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內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噫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囙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嘚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荇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噫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荇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荿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慥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悝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進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額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處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體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礻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悝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資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夶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無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暫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在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贖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辦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蔀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額。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認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囙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囙,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箌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開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仩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規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記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則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論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進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贈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囚、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萣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結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凍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質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嘚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會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贖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構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哃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囙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嘚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戶、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甴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匼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複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荇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匼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第五部分基金备案”Φ约定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夶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嘚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ㄖ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萣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仂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囚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鈈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僦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囚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見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囷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玳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鉯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鉯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會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玳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の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囚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決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訊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計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議、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並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竝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悝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哽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資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託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訂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鉯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圍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奣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違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