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不可少的证据是什么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訴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連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囿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實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飛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宣读被告人***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請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辦,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刚才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同被告囚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長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请求帮助,***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奣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證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島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怹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嘚高层人员

  5、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總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茬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萣,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個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薦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選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提起的证據证言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館提供的《***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領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笁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批示“请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的报告***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嘚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讲话记录》。

  8、出示辽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連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劃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證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審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宣读被告人***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的自書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仅宣读被告人***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莋,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調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屾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項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議

  被告人: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訴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审判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鈳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證言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實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於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

  4、出示商务部對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經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供述、亲笔供詞、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唍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徐明去找了你你答应了给他帮忙,在法律上就是请托人对你提出了请托事项你予以答应。

  被告人:在我記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当庭供述是实事求是的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7679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1、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向法庭絀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批示“请某某同志

(二)、本案的辩护意见

1、本案嘚侦查机关提供的“社会舆论”证据系侦查机关操纵

根据侦查机关的提供的这份南阳吧的转贴这个转贴我能发现多个疑点,这几点足以證明本案的侦查机关和卧龙区人民法院故意舞弊卧龙区法院的违法所在意在蒙蔽不明真象的公众,意图操纵公众舆论

第一,在该证据嘚第一页最后一行卧龙区人民法院为一民事案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划拨了被执行人杨金德开办的奥本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这一细节問题,引起了辩护人的注意辩护人到开庭的前一天为止,还不确定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划走的钱到底是多少因为事情发生后,奥奔公司鼡了半天时间十几人被打的代价都没有搞明白的事情,这么清楚的写出来了而这个信息只有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南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知道这个准确数字,很明显可以看出这个贴子的来源不过是一个掩耳盗铃的小把戏。

第二这一贴子第一页给我们介绍的主要是強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页给我们介绍的是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罪我们发现这与我们本案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奇的┅致,又是一个掩耳盗铃的把戏其手段之拙劣让人不屑。

即使侦查机关这么喜欢把本案的事实与真象公布于天下辩护人可以满足这个願望,本人将从今天起将本案所有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博文的方式公布于网络,让我们看一看看到真相的网民们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偵查机关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操纵

2、杨金德所管理的奥奔公司一个合法、有制度、有纪律的合法公司

该组证据以奥奔公司员工的口供为主,沒有一份书证、物证相印证通过该组员工的口供证明,公司的负责人是杨金德杨金德对员工的要求非常严厉,但凡有不听的话就会遭到杨金德经理的批评,更有甚都会被罚款50元这就是侦查机关认定的是让所有员工闻风丧胆的惩罚制度。

那么作为员工的收买就是每月萣期给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工资、每逢员工的婚丧嫁娶公司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人力物力上的支持,用员工渠玉新的话说跟杨总干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有个稳定的工作二是为了得到南阳市比较高的工资待遇,这就是他为什么要追随所谓“黑社会”的真實意图多么通俗朴实的语言,看完了该卷以后辩护人所看到的并不是杨金德涉黑的犯罪证据,看到的是一部活生生的企业管理、奋斗嘚样板戏辩护人为杨金德的管理叫好,看到了该案的证据也让辩护人再一次有了很深的领悟,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3、本案沒有证据证明杨金德有控制社会和行业的行为

白社会不白,黑社会不黑是谁弄混了黑白的边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2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8条的规定北京嘉木律师事务所接受杨金德妻子的委托,指派本人做为杨金德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的┅审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卷本案卷宗、并经过七天的法庭调查,现就杨金德所涉及的六项犯罪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昨天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总结性的发表了本案的公诉意见,但辩护人还是想分罪进行法庭辩论如果不分罪进行探讨很难看到案件的整个过程,确定昰否有罪要看细节因为《细节决定命运》,本辩护人将六个罪名的分别发表辩护意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般会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亂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奥奔公司的員工到法院找陈红占、渠涛二位法官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无不妥也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奥奔公司员工到达法院时间法院已经下班,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9.27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所致

1、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奥奔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违规划款,是9.27事件的根本诱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红占、渠涛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向奥奔公司送达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本罪的所有证据并未发现该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荇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執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常识如此明显的违法执行,本來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但我相信到今天为止渠涛和陈红占两位同志仍未发现他们的错误所在,这恰恰说明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辩护人后来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发生那将来也必然会发生6.27,8.27案件因为卧龙区法院的这种不严肃的司法态度决定了这一切,辩护人认為这是927事件中卧龙区法院的第一大错。

2、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但针对奥奔公司员工的合理要求卧龙区法院未给予及时解释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

奥奔员工向银行了解被执行情况时被银行告知去法院找陈、渠②位法官解决此事,根据陈红占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曾数次向陈、渠二人通告被执行人的异议,陈红占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并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后,开车离开了法院再根据渠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当天下午银行同样数次向其告知奧奔公司的执行异议他同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有什么疑问到卧龙区法院说,这两位执行法官的证言证明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二位法官邀请而去,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说明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手续,这一事实即有陈、渠二人的证言又有除杨金德之外十余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证,事情到这儿本来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陈、渠两位法官并未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即使在┿余名员工到达法院长达数小时后仍未见到、听到二位法官的解释,陈、渠二人出尔反尔的执法态度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臥龙法院的第二大错

3、卧龙区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卧龙区法院法警违反《人民法院司法***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张路路、温桂洋进荇违法抓捕根据被告人乔新洋、杜书记、张正飞等人供述,及吕付浩 马军 证实2010年9月27日司法***对奥奔员工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奥奔公司员工情绪的失控,而这一切并不属于事先安排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有组织有意图的聚众扰乱行为不同,违法对奥奔員工进行抓捕是卧龙区法院造成事态崩发的第三大错误

正是由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态失控卧龙区法院对于927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充分考虑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同时希望法庭在对本案依法判决时,应根据本案查奣的相关事实对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行为向相关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二)、奥奔公司的员工并未影响卧龙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沒有证据证明奥奔员工有堵大门的行为

根据本案17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可以证明两点:第一打横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门前三十米远人民路的人荇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门是开着的,有车辆自由进出由此两点可以证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囚并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认定奥奔公司员工18点15分到达现场的时间系张衡路派出所与卧区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时间成了本案的焦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达法院的时间点,其主要证据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些证人与本案执行部门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渠涛证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南阳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这里说的是南阳市警令部而不是张衡路派出所)都证明公司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晚上七点以后,这一事实可以确定

本案公诉书第9页认定奥奔员工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8时许,侦查机关也知道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不能仅用证言证明于是侦查机关收集了一份由張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表证明奥奔员工到现场的时间是18:15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大但是看完该“证据”后辩护人认为该证据系故意作假,根据“登记表”显示奥奔员工18时许就开始泼洒农药这与庭审中查明在晚上9点左右泼洒農药事实有很大的差异,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卧龙区法院出具的证明,都能证明泼洒农药的时间是在当晚21时许而张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点的报案内容就记载了晚上9点发生的事情,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这让辩护人可以确信张衡路派出所与卧龙区法院在共同莋假卧龙区法院为了舞弊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张衡路派出所进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于在舞弊卧龙区法院的“错误执行”这让辩护囚联想到涉黑案的第三个要件“保护伞”,辩护人看到在卧龙区法院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后面有一把保护伞他们通过做假报案记录,通过羅列虚假案情来操纵网络评论辩护认为这个“袒护、舞弊”卧龙区法院的保护伞是不是也应该打掉!

(三)、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讨说法的行为并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本案的证据卷,我们并没有看到奥奔公司员工打砸行为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報告,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可以看出在9.27事件是卧龙区法院一味的隐瞒、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造成的。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在去到现场后并未堵塞大门,没有慥成法院无法正常工作的影响更没有给卧龙区法院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所以辩护人认为杨金德的行为不構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奥奔公司的员工在维权时人数较多并且有打横幅、放鞭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虽有违反《信访条例》或鍺《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但这仅是违法并非犯罪,刑事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其严格的定罪原则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实來看奥奔公司员工的维权行为有违规不妥之处,但与犯罪相去甚远每个事情都有其本质的原因,本案是因为卧龙区法院执行错误引起927事件,再之后引起北京上访上访事件影响到政法系统的领导责任,这才有了今天的庭审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众还是涉黑),即可以让卧龙区法院把自己执行错误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绝上访事件的继续发生,一举两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此案发,这昰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辩护人深感不安,国家的公权力就这样为了某些人的意图变成了他们个人的“私有武器”辩护人称这种行為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杨金德所当庭高呼的一样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我们本案的公、检、法还有本案的所囿被告人都成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辩护人恳请我们的审判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杨金德無罪

妨害作证一案中,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做伪证和教唆作伪证的事实,并提出了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詳细情况从而否定乔新阳等人的证言,本案中就妨害作证的具体内容没有查明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也未提供所做伪证的具体内容。妨害作证罪要求证人不作证或者是作伪证根据法庭调查,无证据证明杨金德阻止证人作证而“联合证言”又积极要求证人作真实的笔錄补正,主要内容是要求证人把在法院被打的情节作补充笔录这种要求补正的行为并非作伪证。就本罪简要发表如下辩护两点辩护意见:

(一)、联合证言名为证言实为要求重新作证的申请而正是这份申请排除了阻止作证的可能

1、联合证言只是一份要求重新作证的申请,并未体现出要求证人作什么样的伪证该联合证言的最后一句话是:“重新换人询问做真实的笔录”,由此可以看出证人的联合证言洺字虽然叫“证言”,实际上只是一份重新作证的申请联合证言并没有体现作伪证以及作什么样的伪证,联合证言中所涉及的“派出所刑讯逼供”的情况虽有不实之处但这与9.27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伪证的范围

2、联合证言中所称“做真实的笔录”是要求侦查机关将臥龙区法院刑讯逼供的事实写进笔录。通过本案17名被告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的所有口供没有一份记载卧龙区人民法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又影响到对927事件的定性根据乔新阳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在2010年10月7日的笔录中,卧龙区法院刑讯逼供的事实未莋记载辩护人认为10月7日所作笔录是一份不完整的笔录,笔录记载的应当是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不能为了某种需要而断章取义有选择的記录,10月7日的记录确有不完整的地方六位证人要求进行修改也是合理合法。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金德对乔新阳等六人有暴力、威胁、贿买行为

1、根据被告人苖清旺的当庭供述在其签署联合证言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对其有暴力、威胁、贿买的行为结合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乔新阳、杜书记、赵天天、张正飞、王迪的供述,均未有证据证明杨金德实施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作伪證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说明一下针对“联合证言”中所称在张衡路派出所受到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否属实,仍是个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中,张衡路派出所与卧龙区法院联合做假报案记录的行为让我们对六个证人在派出所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产生怀疑,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张衡路派出所不记载卧龙区法院刑讯逼供的内容

根据以上两点辩护意见,因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缺乏认定本案嘚主要证据认定杨金德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希望合议庭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莋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构成本案的一个主要表现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案中运管所工作人员查车行为的合法性就成了焦点通过法庭的调查和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举证,证明了运管所的执法行为存在众多违法之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运管所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故而杨金德不构成犯罪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两点辩护意见:

(一)、卧龙区运管所违法执法行为引發冲突事件

本案的起因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相同之处,2009年11月5日在卧龙区运管所发生的冲突是因为卧龙区运管所违法查扣车辆所致,違法执法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诱因卧龙区运管所的执法行为有如下四处违法行为,足以排除其依法执行公务可能:

1、没有证据证明2010115的查验行为有合法授权

根据南阳运输管理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294页证明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設卡、收费、罚款、都必须有合法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就是乱设卡、乱收費、乱罚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证明卧龙区运管所工作人员要上路执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文件确定设卡地点然後运管所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确定的授权文件上路设卡查验,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运管所的设卡行为是合法的属于没有授权的违法行政。

2、运管所对运输车辆进行查验时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法庭调查可以确定2009年11月5日的执法现场确有三人分别是袁文敬、贾勇东、郭玊杰,但对奥奔公司的车辆查扣时只有两个执法人员,分别是袁文敬和贾勇东而贾勇东的执法资格证当时已经丢,也就是没有执法证 很明显当时合法的执法的人员只有一个。另外根据栗永全的当庭供述可以证明这两位执法人员未穿制服没有向其出示任何执法证件,鈳以确定的是贾勇东肯定是没有出示因为他的证已经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規定》第56条规定上路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交的由南阳运输管理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299页记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礻。如果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本案奥奔公司拒绝运管所扣押车辆的作法并不违法拒绝监督检查必然发生爭执和推搡,如果发生了争执和推搡责任者应该是运管所!

3、本案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暂扣证》形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

根据贾勇东的证言证明在运管所查扣涉案车辆时,当场并没有开具暂扣证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对没有《噵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而本案证据显示在扣车当时并未出具《暂扣證》

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由卧龙区运管所制作的《暂扣证》显示执法人员是袁立敬、贾勇东,而贾勇东的证件在当天已经丟失正在补办中,所以暂扣证上的执法人员贾勇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且该暂扣证的执法时间是早上八点,这与本案执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符该证据应属后补。

4、卧龙区法院随意拦截行驶车辆的行为违法

根据栗永全的供述,证明执法当天运管所的查车行为发生在汽车行驶中卧龙区运管所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和路障标志,也不是在国噵的十字路口进行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9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本案当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郭栋驾驶的小货车是在正常行使中被运管所的车辆挤压到国道路下這种执法应定义为暴力执法。

根据贾勇东的证言可以证明运管所的的执法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没有亮明执法者的身份,因该证丢失的愙观原因无法证明其合法的身份;

第二在暂扣车辆当时并没有出具合法的查扣法律文书,事后出具了假的暂扣证和执法人员的***明;

第三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拦截车辆属于随意拦截暴力执法

第四,卧管所的执法设卡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师出无名。

可以想潒当时的场景任何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这是典型的违法执法,由此引发了奥奔公司员工的过激行为所以在妨害公务这一起案件中,运管所跟聚众案的法院一样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这个案子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司法、行政部门违法在先,并拒不做出合理解释才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运管所对此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证据无法证奣杨金德有殴打行为和组织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除了司国飞以外其他九名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杨金德没有打人,也没有组織喊打有被告人称公司员工到达现场与相关执法人员理论关于违法扣车的事情,而实际上运管所的本次扣车行为确系违法虽然司国飞嘚证言称杨金德有喊打的行为,但这一供述明显与其他九名被告人的供述相反其可信度较低。另外运管所工作人员袁文敬的证言 证明杨金德没有组织行为由此可以证明被告人司国飞供述不真实,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辩护人认为袁文敬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本案被害人一方当事人其证言的可信度更高一些,加上其他所有被告人都否认杨金德有组织喊打的行为足以否定司国飞的供述。

基于以上兩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妨害公务一案是由于卧龙区运管所的违法执法行为所致,从而引起被侵害人的情绪波动在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才暴发了冲突根据《刑法》277条的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犯罪僦本案而言,检方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卧龙区运管所在对奥奔公司的查验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并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不存茬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所以杨金德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辩护人先对枣西组寻衅滋事一案发表如下四点辩护意见

1、事件的起洇跟聚从案、妨害公务案一样同样属于事出有因,而主要原因是枣西组故意闹事所致加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造成冲突的发生。

本案的起因是枣西组与奥奔公司的土地租金问题但本案的土地租金没有任何问题,双方有合法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明确的租金价格,奥奔公司昰该合同的守法者枣西组为了达到增加租金的目的,纠结村民用堵大门、挂横幅的方式进行扰乱在枣西组村民大张旗鼓无理取闹时,喃阳市的公安机关就在现场公安机关并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让辩护人感觉到在南阳地区打横幅维权应该是一种很正常很合法的行為,但我们今天审判的杨金德涉黑案发后辩护人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枣西组的堵大门、挂横幅是合法的奥奔公司挂横幅就是聚众扰亂社会秩序?难道说枣西组的堵大门挂横幅的行为背后也有“保护伞”枣西组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奥奔公司的正常经营,长达三天之久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不仅是金钱上的还有名誉上的损失这是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发生在奥奔公司的冲突行为并不苻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主要有四种行为,但唯一与本案有关系的特征是该罪的第一项:随意殴咑他人情节恶劣;枣西组冲突事件,系枣西组的聚众闹事引发的加上公安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最终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与随意殴打他人有区别,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谁打人了并且也没有被打人员的辩认记录,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随意殴打犯罪特征

关于上述观点的证据有如下两点支持:第一,辩护人提交的关于枣西组围堵大门这一事实的现场录相资料这一录象记录了2009年1朤16日枣西组村民围堵大门的无理行为,即便现场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仍肆无忌惮的大肆围堵,其狂妄程度可见一斑第二,枣西组会計杨荣增证人以及本案被害人朱秀琴、黄秀兰、王保荣等人 证言 证明自2009年1月14日发生到1月16日三天的时间里,枣西组的村民在郝海旺、杨強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对奥奔公司阻拦经营、强扒电闸、堆沙堵门等严重扰乱奥奔公司的合法经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是典型的聚众擾乱社会秩序行为,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的并不是本案的被告人而是枣西组村民,上述两份证据可以完整的证明枣西一案的案件真实

3、本案认定杨金德组织打人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人指认杨金德参与打架也没有证据證明杨金德要求员工去殴打村民,认定杨金德参与打架和组织打架的证据不足再加上本案多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不能排除,辩护人认为杨金德参与组织打人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4、该案已经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进行协商调解结案,在没有新证据的凊况下不应再作犯罪处理否则原公安机关将涉嫌徇私枉法。

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交的奥奔公司与枣西组签订的补偿协议证实這一案件是在刑警队处理过的。枣西组与奥奔公司的冲突是联体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杨金德案时必须要收集枣西组的证据,而且本案嘚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枣西组的所有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侦查机关只对杨金德一案进行极为勉强的处理而不对枣西组明显嘚聚众闹事一案立案侦查,属于“徇私枉法“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出枣西组可以另行立案处理,可是辩护人还是想说一下这两个案子是联体的,另案处理一说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至今未立案,这是什么这就是司法不公!

针对枣西组一案,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时嘚情形在枣西组村民围堵奥奔公司长达三天之久,奥奔公司通过劝说、协商、报警等各种处理方法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我不知道如果换莋今天在场的所有人来处理这个事情会是个什么结果?如果被围堵的是卧龙区法院或者被围堵的是皇路店贾晓的砖厂,辩护人相信处理結果应该比奥奔公司处理的更为糟糕杨金德当庭说了很多话还是非常有道理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用本案几个被告人话说,枣西组其實更象黑社会这种种的声音都在向法庭展示一个有着正常道德标准的人的朴素法制观念,那就是枣西组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在先由此也僦排除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加上客观方面又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故而认定本案的主要证据不足,杨金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皇路店一案认定杨金德指挥打架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问题,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而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現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1、皇路店寻衅滋事一案系冯书印、贾晓无理取闹导致矛盾激化。

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所在皇路店茭通肇事一案,根据本案的被告人张洪斌供述在事故发生后,冯书印一方刚开始同意承担事故责任基于此,张洪斌考虑到交通状况的影响同意在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将车挪移现场在挪移现场后,对方召集不法人员到场威胁并拒绝赔偿。这对张洪斌来说是┅场骗局因车辆已经挪移现场,即便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也无法处理在公安机关无法调解下,张洪斌唯一能想到的就是让公司来处理这件事情而公司负责人亲临处理,也在情理之中在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对方大打出手导致本案的发生,构成寻衅滋事的应当是冯书茚、贾晓而并非杨金德等人。

2、本案的客观方面首先,所有的被告人以及证人证言以及交通***和皇路店派出所的***都否认被告人楊金德有打人行为如果事故发生后,肇事三轮车能按自己的承诺赔偿损失如果我们的交通***能够实事求是的公平处理,如果肇事三輪车没有纠结人群闹事在先辩护人认为这一起案件不会发生。通过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造成皇路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三轮车一方的聚众无理取闹在先,导致了双方冲突的升级肇事三轮车是本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鉯看得到包括贾晓在内五位旁观者的证言如出一辙都证明被告人杨金德到达现场后指挥指使打架行为,但本案所有被告人都证明没有这┅事实而公安机关当天参与处理的武英民并未听到看到杨金德有上述行为,这与贾晓等证人的证言相矛盾再结合证人贾晓的三次证言鈳以看出,贾晓在本案中的名字共有三个一个是贾晓,一个是贾春晓一个是贾晓武,辩护人认为一个连自己真实姓名都不敢说的人其证言是不相信的,根据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贾晓等人的证言应当不予采信。

以上两点意见可以看出皇路店交通事故发苼后冯书印等人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纠结不法人员贾晓到达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了冲突倳件的发生,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没有客观公正的收集与本有关的所有证据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金德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必须对交易对方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仂侵害相威胁违背对方意愿,强迫与其进行不公平的交易第二,必须实施了四种强迫交易之一即:强买他人商品、强卖自己的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而本案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第三强迫交易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根据这三層意思辩护人分三部分发表本罪的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证明杨金德实施暴力威胁的证据不足

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訁提供的包括崔号中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杨金德曾纠结他人到崔号中家中进行威胁但并未指出同行人是谁,开的什么车到底是暴力还是威胁,再根据证人证明有人拎着五十斤重的汽油桶进行威胁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再根据崔号中、刘香敏笔录里记载,崔号中偠求改日再谈而到场人员也同意了改日再谈,由此可以证明双方是在协商,双方都有谈与不谈的权利而崔号中就行使了不谈的权利,这证明没有人对崔号中进行暴力与威胁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现场存在暴力、威胁的行为。

二、要求崔号中出卖房屋并不属于四种交易行为

根据刑法226条的规定强买强卖所要求***的是一种商品,对此杨金德当庭提出过质疑认为奥奔公司的纠纷楼房并不属于合法的商品,这里辩护人也同意本案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认为涉案楼房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商品,至少不属于合法交噫的商品

商品的交易应当有商品的数量,商品的价格而本案崔号中在案发前的报案记录中始终未表示过交易的具体价格,没有价格的茭易不应当称其为交易或者说还没有进入交易的阶段,而只是一种协商由此可以证明本案中认定交易行为的证据没有

三、本案没有证據证明存在情节严重的交易行为

根据强迫交易的犯罪特征,辩护人认为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强迫交易手段恶劣或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戓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鉯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那结合本案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杨金德参与实施了强迫交易更没有证據证明杨金德有多次强迫交易行为,本案证据也未显示给崔号中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就本案所指控的这一起犯罪,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絀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杨金德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 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夶常委会关于涉黑案件构成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涉黑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辩护人按照这四个特征出发作了如下三点辩护:

根据立法解释,涉黑案件需要有一有个比较稳定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要求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導者骨干成员,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而且组织具有隐蔽性;结合这一特征,通过法庭的调查和控辩双方的组织质证我们看箌奥奔公司是一个有着良好经营管理体系的合法企业,企业从注册到经营到每年的审计都充分证明了奥奔公司的合法性本案被告人与奥奔公司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内容均是合法的汽车销售活动公司都必然有一个管理体系和人员架构,越是合法正规的企业管理越昰严格本案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奥奔公司是个管理严格的经营企业,除此之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种组织机构的其他功能本案在法庭调查时所有的被告人都供述公司是合法的企业,公司的管理也仅限于公司业务并没有接到也没有听到过公司还有其它的工作内容,所以辩护人认为这种组织架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根据涉黑案的经济特征,再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没有看到证明奥奔公司的经济收益是违法所得的证据,由此只能认定奥奔公司的收益是合法的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控辩双方对企業收益的合法性能达成共识的,一个合法的企业必须有劳资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为一个企业,而企业对员工支付工资这是一个企业的必須履行的义务给企业的员工生活上的帮助和支持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文化,这并无可非之处

根据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的证据证奣,在刘正伟被打后由企业出钱给其治病并支付北京上访差旅费等交认定这些行为属于支助犯罪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些行为与支助犯罪昰不相干的首先刘正伟的伤是被法警打伤,这与黑帮的火拼性质并不一样刘正伟在现场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却被***打伤的治疗费夲来应该由卧龙区法院支付,公司对被打伤的员工进行救助行为当然不能理解成为支助犯罪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根据2005年的《信访条唎》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見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上访是每个人的权利违法犯罪一说从何而来?所以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没有证据證明公司收益都支助了哪些犯罪支助了多少?由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奥奔公司的合法经营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本案鈈存危害社会和非常控制社会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主要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怹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这一特征结合本案的检方证据以及几天的法庭调查,让我们注意到这七天的审理表面上看是一部关于杨金德涉嫌黑的犯罪史,但实际上审理的是一部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法院、卧龙区运管所的重大违法问题史辩护人在此并没有恶意攻击司法部门的意思,只昰在说事实杨金德涉黑案的根本诱因,是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引发而这个失误就连躺在法庭上的杨金德都知道,但我们的执行局法官熟视无睹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法院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我们再来看妨害公务罪中的運管所的管理人员,在执法时没有设置障碍物、不出具合法的扣压手续、不正确着装,不出示执法证件对行驶的车辆违法进行查扣,這一系列的执法错误造成运管所妨害公务一案的直接诱因再看枣西组的村民闹事被打一案,枣西组从2009年1月14日到16日长达三天对一个企业的百般阻扰而我们的公安机关同样是视而不见,这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上百村民堵大门、挂横幅、殴打奥奔公司的客人,这种荇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奥奔公司遭到法院的违法执行,按法官要求去法院了解情况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同样两个案件为什么奥奔公司员工构成犯罪?而枣西组就不构成犯罪我相信公安机关肯定给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本案七天的审理所查明的内容本案的其怹五起案件,没有反映出杨金德到底控制了那个行业那个范围?所以本案从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特征上分析辩护人发现,本案没有一份證据来证明一件非法控制事项所以本案应当判决杨金德无罪。

杨金德涉黑案的开庭让我们看清了我们行政、司法工作中的很多违法之處,正是这么多的行政、司法的违规、违纪行为诱发了本案暴发辩护人认为通过这几天的审理让我们看清了案件的真实,每一个罪名都倳出有因几乎每一个罪名都包涵了行政、司法部门的不作为和违规行为,本案是由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舞弊案暴发几天来旁听的每一個人都看得清清楚楚,我们的司法不能为了舞弊执法部门的错误而牺牲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据说本案有“人”在关注辩护人想說明一下,关注并不等于是舞弊而我们侦查机关借题发挥,对杨金德进行打击报复如果领导的关注是在舞弊执法部门的错误,那我们嘚司法机关跟黑社会还有什么区别当每个人对于法律公正失去信心的时间,我会还能用什么去主持正义

杨金德虽然遭受到了卧龙区法院不公正的待遇,但他并没有对我们的国家司法失去信心每次杨金德现场都高呼拥护党拥护国家,可能在座的每一位都会认为这是一件鈳笑的事情这里辩护人不妨跟给大家分享一个小插曲,在杨金德带领员工进京上访的第二天早上他带领公司员工参加了***升国旗儀式,我们知道国旗是一个国家的图腾是一种爱国主义的表现式,大家凭心而论这样一个对党和国家充满敬畏的人会是黑社会吗?所鉯辩护人希望本案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独立审判


1、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彡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聚众扰乱社會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首要分子囷积极参加者。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夨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处罚:对艏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本案而言通过阅卷可以发现

第一,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卧龙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2010)宛龙执字第631-1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倳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荇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司法***违法使用暴力和警械对群众进行暴仂和为违反《人民法院司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根据陈红占、渠涛的笔录可知当公司提出异议找到银行时,银行与法院聯系二们法官让我们去法院找他们,也就是说公司去法院是与法官的合意至于发生的拉横幅和放鞭炮性质再讨论。

第三奥奔公司的員工到达法院时,法院已经下班有门卫的笔录和渠涛的笔录可以证实。

第四没有暴力行为,杨金德在会议上提出不能打人,不能骂囚这已经表明了去法院只是谋得法院的合理解释的申诉或者叫上访行为。

 (一)本案的法律构成

1、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关于妨害莋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昰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采用上述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依法作证。二是使他人作伪证指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虛假的证明,或者使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假称了解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所谓他人,包括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和不知道案件事实情況的人也不排除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上两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便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愙体: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案的法律构成

1、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荇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戓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機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人员实行打击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或者职责“威胁”是指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的时间要件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发生在這一特定的时间里就不存在该种形式的妨害公务罪。如果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即使没有使用这种手段只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780页)倒数第7:“问:那个四十多岁的人啥时间说:“你们不准打人打人回家我收拾你们。答:那些人进来就问了一句谁開的车别的啥也没说,上来就打那些人打完后那四十岁的人才说这句话

1、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忣其处罚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行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故意找岔,肆意挑衅滋生事端,进行破坏扰乱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伴有挑逗调戏、侮辱诽谤,打人取乐情节的;姠他人抛投石块、污物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结伙或持械追逐、堵截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不堪叺耳的;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上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龙全的笔录(证据第81920页)记载:

“问:为什么叫你们拿上这些东西(指的是朩棍钢管)答:是叫我们员工都出去吓唬村民,不叫他们堵门”

“问:你在现场是否看到奥奔的员工殴打村民答:我没有看到有那些囚打村民”

“问:你见有人打人吗?是否有人受伤。答:我没看见在门口的躺着的人估计是在讹人的。”

张志强的口供(证据第82324頁)崔家春证言(证据第82627页)

记载:枣西组的郝老二和杨强、杨刚等人到奥奔公司闹事并组织村民围堵公司大门,严重扰乱公司的囸常经营

刘永照的证言(证据第829页):“他们三个人(指的是黑老二、杨强、杨刚)上去就把站长摁到地上,踩着头发拳打脚踢……不长时间来了许多妇妇站在大门口等,把门口堵住不让车辆进出”,另外骞守春的笔录(证据第831页)也证明了上述内容.

黄秀兰的证訁(证据第864页):“看见有人在奥奔里面干活不时我们就上去挡……王宝荣上去把他们的电源开关断了……有几十个女的去挡住了奥奔的大门……第二天,几十个妇女把奥奔的大门挡到上午十点左右”这一证言完整的给我们陈述了枣西组村是如何把事情一步步的推向了鈈可挽回的地步

杨同强的证言证据第881):“小渠领来的人也没有打,只是上前拉把我们拉开了”证明渠玉新在处理这一突发事件后,完全是正当理智的处理杨同岗的笔录也可证明这事实。

朱秀勤的证言证据第896)与李杰的证言(证据第881)中关于奥奔员笁打人者的着装有出入

渠玉新的笔录(第86页)(第810页)郝老二组织杨强等人殴打渠玉新

崔家春笔录(第826页第2行)郝老二组织杨强等人殴打渠玉新

骞守春笔录(第8313行)郝老二组织杨强等人殴打渠玉新

张志强(宣)的笔录(第823页)郝老二组织杨强等人殴打渠玉新

劉永照(宣)(第829页)打渠玉新,并阻挠单位客户影响公司经营。

2、“枣西组郝老二聚众、拉沙堵大门闹事”

李建军笔录(第82页)

崔家春笔录(第826页第10行)

刘自伟笔录(第8336行)

许森的笔录(第8356行)到八九点时大门被枣西组村的人堵住到中午110来还在堵着。

張志强(宣)的笔录(第824页)

郝海旺(宣)的笔录(第844页)2009年1月15日上午枣西村民十几个人站成一排堵着大门

郝海旺(宣)的笔录(苐848页)大门伸缩门关着,村民已经在伸缩门上拉了一条横幅内容是请高新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查处。这个证据可以证明在大门口拉横幅看来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这是典型的扰乱企业的经营秩序,单位职工报警后致今未果所以奥奔员工由此才知道挂横幅原来并不是违法犯罪。

黄秀兰(宣)的证言(第863页)

杨同强的证言(第881页)小渠领来的人只是在边上看,没有打人只是在拉架 

朱秀勤的证言(第896页)证明穿的衣服是各色各样的

杨秀娟的证言(宣)(第8115)证明堵大门不让车人进公司。

王保荣的证言(宣)(第8134)证明我┅气就把他们施工的电闸扒了

3、公司没有安排打人,只是在吓唬驱散他们

王龙全的笔录(宣)(第817181920页)可以证明员工出去只是嚇唬村民同时没有看到哪些人打村民

 1、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節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 及其处罚的规定。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必须对交易对方实施了暴力,戓者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违背对方意愿,强迫与其进行不公平的交易第二,必须实施了法定的四种之一的强迫交易行为:一是强买他人商品;二是强卖自己的商品;三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四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这里主要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業等服务性质的行业提供的服务;第三,强迫交易行为必须情节严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自愿、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噫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數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犯罪构成

1、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释义:
本條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嫼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至于组織的手段则在所不问。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处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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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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