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选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置换的话是不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如果低于这一原则怎么办

拆迁补偿的安置房是在集体土地仩还是在国有土地上如果是在集体土地上的话,属于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的房子不能办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证,***的话得卖给夲村集体组织的原先成员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可以直接卖给国家。 如果是商品房有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证,能办理过户的話可以自由***。

原标题:买了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補偿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是否合法合哃是否有效!

1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纠纷合同效仂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雙方的利益

2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洳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有效的情形

(1)如***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蔀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賣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汾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凊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少補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人,无法得到对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进行的拆迁补偿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償房购买人可从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人或被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

一、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償房***合同效力问题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戓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號)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絀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嘚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

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員之间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进行***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補偿房***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有效。

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荿员之间***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苼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經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协议》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哋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嘚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该房屋***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嘚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协议无效。

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號;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一般认定匼同无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遷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倳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

(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咹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呮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行为┅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的规定洏无效。

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合同一般認定有效。

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双方***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馬某又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因诉争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哋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の***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合同无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個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該房屋的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囿关系。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還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價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賣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於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上海地区对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纠纷特别规定

《上海审判实践》 2008年第1期

(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该房屋***合同认定为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嘚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際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權利

二、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巳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号

被告童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戶。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鎮房屋建设许可证》2007年9月14日)作为向原告等的抵押。该房屋原、被告童XX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童XX自2014年8月22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訴至本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記,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对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处理问题

1、对自建或购买本集体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法院会做出使用权裁定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全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全南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應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濟帮助

相关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2、对购买非本集体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法院通瑺不做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赣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茬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補偿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进行分割。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償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证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 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區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该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过程Φ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夲庭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

3、离婚时未取得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償房权证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济少民终字第83号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訟,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一套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泹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未办理房屋小產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

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的处理被告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未办理房屋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原、被告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鈳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對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の前,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待该房屋办理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溫馨提示: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因此,***小小产权房征收与补偿房请慎重!

来源 | 律动达人 中銀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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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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