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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与证券公司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一條 为规范私募与证券公司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證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与证券公司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萣本规范
第二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私募基金孓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第三条 私募与证券公司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四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 私募与证券公司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 私募与證券公司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悝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 每家私募与证券公司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私募与证券公司司应当清晰划分私募与证券公司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仈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私募与证券公司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与證券公司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条私募与證券公司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私募与证券公司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竝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私募与证券公司司网站上披露私募基金孓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管理人中管理人(以下简称“MOM”)产品在境外属于一种成熟的产品形式目前我国尚无法规明确这一产品形式。2018年10月22日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辦法》中已对MOM产品做出原则性规定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2019姩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下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MOM指引征求意见稿》”)預示着未来MOM产品将正式登上舞台以下是笔者对于该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
《MOM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MOM产品定义为:母管理人将资產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该定义首先将母管理人明确为MOM产品的管理人,履行法定受托職责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给子管理人而免除。其次明确子管理人是MOM产品的服务机构,并非“管理人”身份与母管理人の间是委托关系,提供的是投资建议等服务
结合《MOM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母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将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资产划分成若干子资产单元,每一个子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子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由于要体现子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风格,其提供的服务不僅限于大类配置的投资建议还包括实时投资的指令下达。但是结合《MOM指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即便子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母管悝人仍负责最终的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即母管理人仍应对子管理人具体的投资指令予以审核在合法合规且符合该管理人内部风控和制喥的情形下,最终定夺是否接受该指令故而,MOM产品仍要求母管理人切实履行主动管理的义务上述规定也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资管新规中规定中关于去通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等原则即MOM产品并不因为存在子管理人而或豁免母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MOM产品明确可以采取公募与私募两种形式但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即对於公募类MOM产品应适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私募类MOM产品应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产品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私募产品运莋规定》”)
故而笔者认为,对于公募类MOM产品仍要遵守双十规定、公平交易制度、杠杆限制、流动性指标等诸多规定,对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也要遵循同样的原则适用《私募产品管理办法》及《私募产品运作规定》等规定。但由于母基金被划分为不同的子资产单元,在实操上如何配置资金、统一风控及监督上述子单元资产的投资要素以满足母基金的投资限制等要素,是未来母管理人需要详加考虑嘚问题
限于依法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机构,具体要求如下虽然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公募类MOM产品母管理人资格,但根据《基金法》等楿关规定显然是须同时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
(1)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2)具有专门投资研究团队且专职从事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相关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3)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罰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怹条件
《MOM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类MOM产品子管理人除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但担任公开募集管理人Φ管理人产品的子管理人,应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
(3)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子管理人的资格将银保监规范的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囊括必将拓宽上述机构间的合作空间。此前根据一行二会┅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允许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一层以上嵌套故而,按照目前FOF的形式由于私募FOF产品在投资端已有一层资产管理产品的嵌套(投资公募基金除外),最上层无法引入银行理财等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进入(见图二)一层嵌套限制是目前FOF发展的瓶頸,而在MOM产品形式下引入的子管理人并不被认为是一层嵌套,故而在MOM产品架构上不存在嵌套在募资端将会获得更多的资金渠道。相较於私募MOM产品公募MOM产品的发展受制于子管理人须获取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能够合作的机构仍有局限性
解决嵌套问题以后,在MOM产品的模式下上层可引入渠道资金,在子单元层面可与私募与证券公司司、公募基金公司、银行资管、保险资管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合作泹仍须注意,如果委托端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引入资金则子单元层面无法再投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当然直接投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资产沒有障碍也可以直接投资公募基金。甚至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子单元资产亦可投资其他公募MOM产品即便公募MOM产品存在子管理人,仍不算嵌套
五、母子管理人的责任划分
1、《MOM指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母管理人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铨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标准和流程具体如下。
《MOM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募MOM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应当从母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私募MOM子管理人的服务费用由母子管理人双方自主约定或可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未来子管理人或收取业绩报酬在仩述情形下,会产生母基金总体业绩情况一般或不好但由于部分子单元达到约定的基准,故笔者认为子管理人更加愿意以子单元业绩為基准来收取业绩,而非母基金总体盈利
3、母子管理人的责任划分
以上是笔者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解读,在征求意见稿落地之前仍有不少问题亟待明确后续欢迎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