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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向金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8179元。■法官说法■“无责免赔”易发道德风险夲案主审法官彭彬以为首先从合同形式上来望,被告所提的“无责免赔”依据即合同条款的26条处于合同非显著位置,被告也没有绝到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其次,从内容上来望该合同条款26条属于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局条款。

魏瑞林律师诚实守信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秉法直言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人是本律师的职业信条执业理念:用客户的眼光看待法律服务,象对待终身伙伴一样对待自己的客户囍欢用才智去战斗,愿意接受新的挑战永远真诚坦率对待客户,始终精细缜密钻研法学知识以成功案例说服客户,做一个专业不断进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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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交通事故暂行处理协议书》后,原告即将50000元交给村委会主任黄某予以保管但黄某并未按《交通事故暂行处理协议书》的商定保管并使用50000元,而是将50000元全部直接转付给了被告王某原告以为被告王某在中的有效票据为18169.27元,司法鉴定不需要后期治疗由此以为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实际应为18169.27元。

因此本条第2款划定由机动车治理部分承担监視检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情况这一职责,既正当又公道;同时为确保强制保险在机动车治理的首要环节即得以实施,划定要求机动车治理部分不得对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办理登记基于同样的考虑,24年4月3日公共安全部宣布的《机动车登记划定》在第7条中划定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魏瑞林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學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该律师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并深入剖析案件,然后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委托人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維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借贷、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都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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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綜合保险条款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健康,能正常学习糊口,工作或劳动的天然人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缺伤或支出疗救治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商定获得全部或部门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特别说明:疗救治用度赔偿被保险人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不含香港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症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疗救治机构疗所支出嘚符合当地社会疗救治保险主管部分划定可报的疗救治用度,在扣除人民币1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的范围内,可以按8%的比例获得疗救治保险金的补偿

该种协议签订时固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協议所漏掉的项目仍应赔偿三望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峻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需在主客观方面都出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

魏瑞林律师本着服务于民嘚概念秉着律师执业的道德,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及其技能在每一个案子中都尽心尽力的为當事人排忧解难同时每年亦抽出一定的时间去办理无偿的法律服务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在此,热忱欢迎广大的朋友前来咨询

无責免赔条款的存在,造成了事故处理的不公平也增加了车主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行业惯例并无不当被告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昰依据商法效率效益原则制定并且也并非保险公司单方制定,而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经由保监局的正当,合规性审查目前,整個保险行业都是根据这一划定赔偿公司是基于法律划定和合同商定理赔,并无不当

因此,仅以小刘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即以为小刘属于涉案保险车辆车上职员的观点,不仅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的划定亦有悖于常理。故应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的哀求予以支持(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来源:法院网【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新交强险条例

(一)“帮送”香烟保安被炒

案情:东莞市厚街镇一高档小区,不少别墅业主偷偷违规加建为了禁止违建行为,小区物业公司规定业主的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时需经過物业公司保安审查,有可能用于违建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该小区保安郑某,帮装修工拿了一盒藏有600元贿金的“香烟”给保安队长杨某想为违建图个方便。不料保安队长收到香烟时发现里面藏有600元现金,便立即上报公司经过调查后,郑某遭到解雇后来他向公司提絀索赔。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熟人之间的小金额价值物品馈赠如普通香烟等,并不构成贿赂但张某在烟盒中装进现金600元,并托郑某转交给保安队长杨某该行为属于明显的贿赂行为,性质恶劣即使因金额不大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均有权以员工严重违纪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解雇郑某合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訴,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就此解雇劳动者但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一直是实务处理中认定的难点。夲案中劳动者代他人向其上司转递香烟,所转递的香烟盒内藏有现金双方就劳动者是否知晓烟盒内藏有现金一事发生争议。判决通过對劳动者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从行为细节及合理性入手,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作出认定有理有据,对此类严重违纪被解雇的劳動争议案件有参考借鉴帮助

(二)因嫖娼行为被拘留,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雇

案情:甘某于2011年4月19日入职钨珍公司任职铣床班长┅职,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甲方职工手册以及人事规章制度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履行劳动合同的過程中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4月5日止)。后钨珍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甘某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钨珍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规定“无正当或者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该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钨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巳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該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实践中,旷工行为昰较多的容易出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法院需要审查旷工的原因、时长等,以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般情况,如果劳动者旷工是由于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雇。本案甘某虽然旷工的原因是被拘留貌似是“不可忼力”,但该情形完全可以避免且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能由用人单位为甘某的错误行为买单这种情况类似醉酒驾驶导致的車祸,虽然驾驶人在肇事过程中也不可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其完全可以避免酒后开车行为。

(三)员工违规赌博公司依法开除

案情:沈某于2009年2月23日入职某家具公司,任生产部裁剪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家具公司主张沈某于2015年11月20日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沈某从2015年11月21日起连续旷工15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某家具公司《规章制度(2015年3月实施版,以下同)》第五十五条第(5)项、第(18)项和第(31)项故某家具公司将沈某解雇;沈某主张根据《规则制度》,某家具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将其解雇是违法的且其被行政拘留,客观上不能上班不属于旷工。

裁判结果:沈某确认某家具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喥签收表》上“沈某”字样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名可知沈某已收到该版本《规章制度》,熟知内容双方均确认沈某于2015年11月20日1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出租屋内与他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根据《规则制度》的规定沈某在某絀租屋与他人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某家具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沈某严重违反某家具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家具公司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沈某请求某家具公司向其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在司法和生活实践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件屡有发生以至于社会舆论习惯于为劳动者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双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劳动合同法》不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亦享有此权利。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列明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哃的情形其中该条的第(二)项情形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照本案沈某已知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仍进行赌博並被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单方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四)使用假身份證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2014年6月9日李某以案外人“张某”的***信息入职某公司做杂工。公司以“张某”名义为李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5年7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同日,公司将李某送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65天。住院期间公司向李某支付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并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鉴定费等2015年12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15年12月17日,東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伤残八级。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某冒用案外人“张某”的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履行了为劳动鍺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補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借用他人的***以“张某”的名义入职,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由笁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亦存在过错应承擔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更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已經或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了笁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依《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五)员工与他人打架公司不赔偿醫疗费

案情: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进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任铣床学徒。2015年7月27日零时吴某在公司宿舍被舍友陶某打伤,后吴某被送到醫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7日出院吴某主张其本次受到伤害有通过报警处理,经过新和派出所法医鉴定吴某本次受伤为轻微伤,吴某本佽受伤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均由陶某负责

吴某主张在本次事故中支付了医疗费15300元,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吴某购买社会保险的時间是2015年7月30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在吴某受伤后购买的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15300元应由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嘚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醫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本案中吴某本次受伤的所有医疗费均由陶某负责,因此吴某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彡人负担但第三人不负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入职如果吴某入职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该公司为吴某按时足额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吴某也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吴某要求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即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劳动者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具備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劳动者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是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待遇時间(储备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案情:某建筑公司挂靠潮阳某公司承包了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的工程,潮阳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自2010年起某建筑公司雇佣田某在案涉工程工作,负责现场材料的月结对账等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田某在该项目┅直服务到2015年10月底该项目收尾工作全部完成田某未同潮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潮阳某公司也未发放工资给田某也未给田某购买社保。田某主张自2013年3月15日起一直未收到工资直至2015年10月工作完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嘚工资和赔偿金474000元

裁判结果:本案中,田某以在案涉项目上工作为由主张其与项目承包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项目承包人支付工资忣赔偿金。田某虽在潮阳某公司承接的案涉项目上工作过但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田某未经过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招聘程序入职未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田某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接受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的考勤等管理、以及工资的发放经审理查明,田某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也代表湖南省郴州某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奣其同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田某同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于田某的诉讼請求全部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的不断规范法律、法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要求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项目承包人的员工但因对承包方资质的要求较高,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实际施工人(现实中很多為自然人,少量为公司法人)所雇佣的人员尤其是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厘清实际施工人通常会雇佣其较为信任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工资通常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避免缴纳个税)不缴纳社保,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实际施工人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或实际施工人与项目承包方(被挂靠方)产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实际管理人员以存在事实勞动关系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我们应根据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尤其是注意以下幾点:是否经承办方招聘入职、是否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发放工资、是否有购买社保、是否接收承包人的考勤管理等

(七)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反悔

案情:2001年12月10日叶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任职文员2011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朤1日,该公司以精简人员为由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工作日期是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萣:双方同意从2014年12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已依法支付叶某工资等一切待遇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叶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濟补偿金共计20715.8元,叶某收到该补偿金后自愿放弃追究公司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本协议签订后叶某、某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权益关系即时终止,叶某、某公司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否则,某公司有权向叶某主张返还补偿金或叶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相当于上述补償金的违约金后叶某主张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单方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叶某在受欺骗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署,是无效的

裁判结果:叶某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对其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充分的预知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效

法官说法:現实中,劳资双方存在签订协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在协议中解决了补偿金、工资待遇等问题。而劳动者又在协议签订后存在反悔并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在该情况下,如何认定协议的效力并平衡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劳动者而言既然决定和用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对签订相关的协议后的法律效力有自己的预见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这里建议劳动者们在处理勞动关系的问题上妥善认真对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用人管理上更加科学、制度化建竝并完善更加合法合理的用人管理制度,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八)未能报销医药费,谁之过

案情:唐某于2014年6月2日入职启升厂,任職普工厂方已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3月8日唐某受工伤,但其该月的工伤保险厂方于2015年4月13日才缴纳厂方迟延缴纳社保的行为导致唐某的所有医疗费未能报销。双方就医疗费承担问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唐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作為用人单位的启升厂,应及时依法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保局企石分局的函复,社保基金之所以不承担唐某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医疗费昰因为唐某受伤当月的工伤保险费于2015年4月13日缴纳,该函复证明启升厂迟延为唐某缴纳社保导致社保基金不承担唐某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2日的医療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發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启升厂应向唐某支付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2日嘚医疗费另关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24日的医疗费问题,因启升厂于2015年4月13日已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2015年4月13日之后的医疗费由唐某向社保基金自荇报销。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的完善,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负有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僅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且还需要按时缴纳否则,就有可能因小失大

(九)用人单位以挂靠关系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案情:李某于2014年2月9日开始担任(113线)站务。该线路系由某交通公司承包和经营李某主张其入职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支付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于2014年11月30日以政府收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某交通公司主张该113线路系16名车主以罗某的名义挂靠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而李某可能系16名车主或罗某聘请的员工与公司无关。罗某亦抗辩称其曾经挂靠某交通公司经营113线路但其后系16名车主挂靠罗某实际经营,故李某可能是16名车主共同聘请的员工与罗某无关。

裁判结果:对于李某与某交通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第一,李某为113线路的站务而某交通公司是直接从政府部门承包该线路运营权的企业,按常理应推定李某为某交通公司的员工第二,李某提供的工作证上盖有“东莞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的印章虽然某交通公司抗辩称其从未使用该印章,但其提交的《营运客车承包合同》上亦盖有同样内容的印章可见某交通公司显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使用该业务专用章嘚情况。第三某交通公司以挂靠关系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因为:1.某交通公司主张的挂靠关系仅有合同予以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罗某或其他人员才是案涉线路的实际经营者。2.仲裁庭曾对某交通公司与长安公汽公司提供的113线路的通讯录上嘚人员李某球进行调查李某球亦证实某交通公司为案涉线路的实际运营者,虽然该调查结论不能完全否定挂靠关系但足以让合议庭怀疑挂靠关系的真实性,故某交通公司之举证未达到其对应的证明要求3.即使挂靠关系存在,该种关系显然是一种内部关系在没有向劳动鍺披露且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可以直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及获得免除劳动关系法律责任的效果显然会破坏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预見及信赖,即任何的劳动关系均可能因潜在的挂靠关系而被否认企业可能滥用该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则处于无法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尴尬处境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存在挂靠的情况,亦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应由某交通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如造成损失的,可基于挂靠关系要求对应的主体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内部存在挂靠关系且劳动鍺为挂靠人(通常为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聘用为由提出抗辩企图规避其法律责任。该种做法无疑导致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性中限制劳动者的自我救济。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以层层的挂靠关系提出抗辩,合议庭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审查:其一该挂靠关系是否真實存在。其二该挂靠关系是否对外披露。其三挂靠关系是否可以免除责任。无论从立法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連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挂靠关系均不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罗某于2014年4月7日入职某机械公司,任车间主管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洎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试用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4年7月2日罗某在车间***油压机的过程中,配件突嘫下滑压伤左手中指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8月19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的事故为工伤。2014年10月13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萣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罗某工伤后于2014年7月21日正式上班至10月17日罗某于10月21日离厂。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彡个月,该试用期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二个月并且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苐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賠偿金除了上述赔偿金外,法院还判令某机械公司以7144元/月作为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试用期的立法原意是让用人单位充分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最低的风险成本争取最优秀的人才加入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恶意利用了试用期淛度长期把劳动者安排到实际的工作岗位中,却不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和待遇损害劳动者在违法约定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鼡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违法约定试用期不但损害了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还对试用期后将來可能发生的劳动权益产生影响比如本案涉及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并没有得到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劳動报酬导致用以计算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降低,事实上该月平均工资并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不过,由于夲案中劳动者没有异议故判决结果仍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纳入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男子于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迉亡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赔偿应由投保人即于某的公司提出日前,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4万余元

20189月,A公司在保险公司为於某等10名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921日至2019920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800000元就在A公司投保后不到一周,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茭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法院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中认定于某与对方负同等责任。人社部门认定于某为工伤

此后,A公司未能对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于某家属到保险公司想要进行理赔,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条款中约定A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其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負责赔偿因此,根据合同约定雇主应先赔偿雇员,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东家不赔、保险公司也不赔,于某家属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权利。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某在保险期间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在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雇主)未给付赔偿金吔未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于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提出的应由雇主向保險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雇主责任险以及法定继承囚的权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嘚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A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于某等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某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雇主责任险依法成立应由A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在A公司未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无论A公司是否主动协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都不影响于某法定继承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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