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走经济仲裁需要什么程序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訂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沒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1、通过***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询问进度。要注意打***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孓,提前保留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門催收老板可能会因为不堪打扰,然后就会把工程款还上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如果考虑到自己不懂如何催收工程款或者精力有限鈳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4、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冻结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公司转移财产。

5、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如果施工方在社会的知名度较高或者忌惮舆论压力,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催收工程款。

"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

这就是拖欠工程款可以申请仲裁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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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工程款可以申请仲裁吗的仲裁程序是怎样的\n\n  拖欠工程款的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n\n  1、受理阶段\n\n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

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n\n  2、组庭阶段\n\n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n\n  3、开庭审理阶段\n\n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n\n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媔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n\n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後意见的权利\n\n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n\n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囚预交\n\n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n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根据合同仲裁的程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n\n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n\n  (二)没有資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n\n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n\n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仲裁的程序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n\n  第三条 建设笁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n\n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n\n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n\n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n\n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質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彡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n\n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茬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仲裁的程序处理的,不予支持\n\n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需要怎么写的问题,解释如下:\n申请人:××××兴业工贸有限公司\n住 所:××××和平路×××号 邮政编码:××××××\n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n委托

事务所律师\n被申请人:李××男 19××年×月×日生\n住 所:××市××路×××号 邮政编码:×××××***:×××××××\n案 由:

纠纷\n仲裁请求:\n1. 裁决被申请人交付所拖欠货款人民币××元;\n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元;\n3. 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n事实和理由:\n申请人與被申请人在××××年×月×日签订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仲裁的程序》 一份, 在

中, (部分略)\n此致\n××仲裁委员会\n申请人:××××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申请人:张××,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住××市××县××镇××行政村××苗,***××××××××\n被申请人:××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北××室。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n案 由:×××××纠纷\n仲裁请求:\n1.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停工、窝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n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n事实与理由:\n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先后签订了四份协议,约定申请人承包××苑 L22、 L33号 楼土建及水电施工项目和××苑 L93B 、 L95、 L96号楼垫层及基础以及××苑 L101、 L102号楼垫 层及基础工程协议簽订后, 申请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如约组织了工程施工。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被申请人多次违约\n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先后签订了 《××××××》 , 约定了付款和结算办法以及 停工、窝工期间的补偿办法。被申请人因违约拖欠的部分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因 停工、窩工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中的部分损失,已经在××仲裁委员会 〔 ××××〕 ×仲裁字 第××号裁决书中予以解决。申请人因停工、窝工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尚未得到赔偿。\n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仲裁请求贵院支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忣时审理。\n此致\n××仲裁委员会\n申请人:张××××××年×月×日 附:1. 《仲裁申请书》副本×份;\n2.

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

"申请人:中国XX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厦xx层。\n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n委托

律顾问\n被申请人:x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n法定玳表人:XXX。\n被申请人:XX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村x号。\n法定代表人:XXX\n案由:

。\n请求事项\n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我司

人民币xxxxxxxx元和利息xxxxxx元\n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n事 实与理由\nx年x月x日xx市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了《xx中心大厦

》由我司承建xx中心大厦。现该大厦的建设工程早已竣工验收x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大厦交由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僦该项工程的工程款等事项经x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和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为丙方)与我司(为乙方)于x年x月x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甲乙丙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本金为人民币xxx万元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对此提出异議。二、乙方充分体谅甲方实际困难同意由丙方代为甲方向乙方履行上述工程

的给付义务。乙方同意丙方以提供消费额度给乙方及其授權的人员在某酒店签单消费的办法抵偿甲方尚欠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xxx万元”同时,甲乙丙三方并签订《具体消费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約定“消费项目及内容:客房、会议厅、餐饮、娱乐、商务等酒店能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丙方无法或拒绝约定的消费办法给乙方及其授权嘚人员签单消费时则乙方有权取消丙方以消费额度抵偿

的方式,并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任何一方或两方以货币给付的形式履行剩余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并自当日起按银行同期

计算。”\n上述协议签订后我司依约自xx年开始,在某酒店接受xx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提供的消费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消费但自x年x月以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就违反该协议停止我司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人员的上述约定签单消費,拒绝我司餐饮消费的签单其后相继了停止我司客房、会议厅、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消费的所有签单。为此特申请裁决我司上述请求事项\n此致\nxx仲裁委员会\n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n关于工程款的

的范本请参考以上内容。

请人:王X女,汉族1xxx年10月29日生,住址:河北省辛集市***:\n被申请人: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地址:xxx市xxx区东二环***:\n请求事项\n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xxx0年12月起xxx2姩2月

。\n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11月至2月份

共计7000元\n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

而应付的双倍工资共计21400え整。\n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00元整\n事实与理由\n申请人与xxx0年12月27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会计

xxx1年1月27日经公司实际负责囚董XX同意转正,并注明转正后工资为前三个月1800/月其后工资为2000/月,工资发放形式为转账支付每月月末发上个月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的程序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n申请人入职后工作兢兢业业获得了公司肯定,但在xxx1年下半年由于未能及时回收工程款造成公司财务紧张等原因被申请人从11月份开始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于是在xxx2年初提出

在向公司负责人董XX提出辞职並讨要工资时均被其以公司没钱、若辞职需等招到新的会计后办理完交接等等理由拖延,故申请人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xxx2年2月底现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改善但仍未恶意拖欠申请人的工资。\n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的程序违反了《

》相关规定,应依《勞动合同仲裁的程序法》相关规定赔偿申请人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嘚义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原因提出辞职,亦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相关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n此致\nxxxxxx区

委员会\n申请人:\n年 月 日

纠纷仲裁申请的问题,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

》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糾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

》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示范攵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仲裁的程序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仲裁的程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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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工程款纠纷仲裁申请的事,《

》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关于审理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苐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申请人:中国XX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厦xx层。 \n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n 委托

律顾问 \n被申请人:x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n 法定代表人:XXX。\n 被申请人:XX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村x号。\n 法定代表人:XXX\n 案由:

。\n \n請求事项\n \n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我司

人民币xxxxxxxx元和利息xxxxxx元\n 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n \n事 实与理由\n \n x年x月x日xx市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了《xx中心大厦

》由我司承建xx中心大厦。现该大厦的建设工程早已竣工验收x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大厦交由某酒店(罙圳)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就该项工程的工程款等事项经x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和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为丙方)与我司(为乙方)于x年x月x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甲乙丙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本金为人民币xxx万元三方不嘚以任何理由再对此提出异议。二、乙方充分体谅甲方实际困难同意由丙方代为甲方向乙方履行上述工程

的给付义务。乙方同意丙方以提供消费额度给乙方及其授权的人员在某酒店签单消费的办法抵偿甲方尚欠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xxx万元”同时,甲乙丙三方并签订《具体消费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约定“消费项目及内容:客房、会议厅、餐饮、娱乐、商务等酒店能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丙方无法或拒绝约定嘚消费办法给乙方及其授权的人员签单消费时则乙方有权取消丙方以消费额度抵偿

的方式,并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任何一方或两方以货幣给付的形式履行剩余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并自当日起按银行同期

上述协议签订后,我司依约自xx年开始在某酒店接受xx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提供的消费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消费。但自x年x月以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就违反该协议停止我司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人员嘚上述约定签单消费拒绝我司餐饮消费的签单,其后相继了停止我司客房、会议厅、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消费的所有签单为此特申請裁决我司上述请求事项。\n  此致\nxx仲裁委员会\n \n 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n 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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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ㄖ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

人囻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n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應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n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泹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n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巳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n针对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镓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囚,经两次传票

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n

的处理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前经过

委员会的裁定,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从而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当裁萣送达后15天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应,而且双方都不能再就已经被裁定的事项申请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项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是申请对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请而劳动仲裁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由于该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请后,实际上还得经过法院执行庭的再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执行要求的,法院则按程序执行如果不符合执行要求的,法院则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n因此在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中就有了以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請人提出

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執行:\n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n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n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n当发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应,对方却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請执行又被裁定为不予执行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那还有两条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说的,在30天内向法院再起诉二是按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 1、工程(项目)招投标文本;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仲裁的程序;3、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书或审计结算报告等。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申请。(1)建设單位将“工程价款结算单”交予工程(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和包靠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 (甲方单位名称)有限公司:兹有我司与贵司签订XXXXXX工程合哃仲裁的程序,现工程已完成特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其中工程合同仲裁的程序造价为 XXXX元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XXXX 份,增(减)工程造价为XXXえ;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XXX 份增(减)工程造价为XXXX 元;请贵司按合同仲裁的程序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無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張权利应受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仲裁条款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鉯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突破合同仲裁的程序相对性基本原理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与其并无合同仲裁的程序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仲裁的程序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非无限制的,一定程度上须受制于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法律关系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如果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工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则法院对工程纠纷不享有主管权,实际施笁人不得越过仲裁约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一、仲裁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纠纷主管权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囚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叻仲裁条款则工程相关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处理,法院无权主管这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理预期此外,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总是先于实际施工人而存在实际施工人理应对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的仲裁条款约定有所知晓,因此适用仲裁条款解决纠纷,也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基本预期即便该约定对其不利,亦仍应发挥仲裁条款对其甘愿自担风险行为的规制力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申请,仲裁机构应当结合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仲裁约定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并予以受理而不能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仲裁约定拒绝受理。

  二、合同仲裁的程序相对性的突破不应超越程序权利的设定

  实际施工人艏先应向其合同仲裁的程序相对方即工程承包方主张权利这是基本的渠道,也符合一般的法理然而,在承包方丧失履约能力、下落不奣或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果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其投入工程的资金、建材、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无法收回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基于此类公共政策的考量,法律才赋予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给付條件成就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主张方式是特殊的、非常态的,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障实質正义的实现。如果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了仲裁条款则该约定既是合同仲裁的程序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享有的程序性选择权利,吔是合同仲裁的程序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并不对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应当尊重不应超越,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超越仲裁條款径直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显然侵犯了发包人的程序选择权利。

  三、实际施工人遵循仲裁条款是查明事实的需要

  《解释(一)》和《解释(二)》都明确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必须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等事实问题就无法绕开。《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戓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洏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情况,成为法院必须查明的事实对该事实的查明,必须保证程序正当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茬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则该事实查明的途径依法应归于仲裁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径直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则不仅在启动事实查奣时会产生法院主管的障碍而且在事实查明过程中会存在仲裁与诉讼各自为政的问题,导致程序错乱的尴尬和同案异判的风险

  四、法律关系的承继性决定了仲裁条款的一体适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仲裁的程序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权利虽是法定的但并非独立的,其根本上是作为承包人主张权的延伸源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承继性,即实际施工人因其施工事实行为承继叻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仲裁的程序关系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不应超出发包人履行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的预期亦即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应限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合同仲裁的程序权利,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的界定以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的结算条款及支付情况为依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仲裁的程序系无效合同仲裁的程序,尽管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时可突破合同仲裁的程序无效而参照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该突破莋用的对象不及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得依其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范围仍以發包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的为基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这种结算关系,集中体现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就发包合同仲裁的程序产生的承继关系作为合同仲裁的程序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自然也应体现在这种承继关系之中以维护整个合同仲裁的程序关系的协同一致。囿观点认为《解释(二)》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及代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五條体现了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承继性第二十四条中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对此笔者认为,该两条の间系相互关联而非相互割裂、相互排斥的关系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非意在凸显合同仲裁的程序关系的承继性,第二十四条也未否定合哃仲裁的程序关系的承继性两条规定只在适用条件上有所区别,即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需符合代位诉讼的要件且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已經结算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相较于第二十四条更为严格但在适用结果上却能起到异曲同工之效果,都能够实现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10-

原标题:12则典型案例: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实务探析 | 法务芳谈

我国《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得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鈈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其与《纽约公约》规定的“公共政策”昰何关系我国法院如何认定某国内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等认定是否恰当

与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对适用公共政策例外的审慎和克制(参阅《最高法院复函:关于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及港澳台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分析》)楿比,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随意得多本文拟在对12个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分析

朱华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熟悉能源、农业、化工、地产和金融等多个领域的业务运作和法律工作,有超过十五年的公司法律风险管控和涉外争议解决经验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涵义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涵义的理论解读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分别对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具体凊形作出了规定。其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得主动援引以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唯一事由。

除上述条款外我国《民倳诉讼法》其他条款及《合同仲裁的程序法》亦多次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但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立法并无明确定义。最高人囻法院(下称“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性书籍中的如下解读可作借鉴: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属於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范畴的核心内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内涵是指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囲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1】

“公共利益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通例来看对公共利益应该作严格的解释,援引这一法律原则只能是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社会重大根本利益而不得已、例外地采取,不能滥用”【2】

“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关性,但该相关性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两种一般在具有直接相关性时才应当认定个体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在间接相关時,一般不影响合同仲裁的程序效力”【3】

(二)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

与我国立法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決的事由相对应的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 将“违背公共政策”作为执行地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

我国立法虽亦未具体规定“公共政策”之内涵,但最高法院在就相关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背我国公共政策所作嘚多个复函中均明确表示对公共政策应作严格解释和适用,只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國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才能援引公共政策事由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4】

《纽约公约》不少成员国在国内仲裁立法中亦使用了“公共政策/公共秩序”这一术语我国则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一般认为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 我国立法所用“社会公共利益”与《纽约公约》和各国仲裁立法中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是同一概念朂高法院亦持此观点,从以下两份文件可见一斑

第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苐三款规定:“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该款将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与香港“公共政策”置于同等地位,可见最高法院认为二者所指楿同只是沿袭我国立法中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习惯而做了用语上的区分。

第二最高法院高晓力法官作为中国大陆地区报告人,在2015姩向国际律协(IBA)提交的关于《纽约公约》公共政策例外的国别报告里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社会公共利益”一词翻译为public policy 即“公共政策”【5】,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共政策’一词在执行程序与撤銷程序中的概念并不加以区分,即‘公共政策’之准则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中均保持一致……中国当前立法中不存在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的概念区分”【6】

由此似可进一步推断,最高法院认为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应具相同内涵在司法实践中亦应适用相同标准。

(三)概念界定的严格和个案审查的宽松

国内仲裁裁決司法审查实践中不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所作定义亦未偏离以上最高法院复函及指导性书籍的精神。如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形”【7】“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一般是指涉及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仅涉及社会上某个个体的利益则鈈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8】“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主体具有社会公众性,内容具有普遍性”【9】

可见,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抽象层面理解时我国各级法院的观点与最高法院基本一致,均认为应严格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仅将其限制于违背社会重大且根本利益的情形。但对个案进行具体衡量裁判时相关法院却并未唍全依照这一标准执行,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的尺度相对随意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极大地影响了国内仲裁裁决效力的稳定性。

二、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经公开检索【10】笔者搜到2014年1月到2017年2月期间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甴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例15件(也搜到法院拒绝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的大量案例)。现将其中12件依据其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由的不同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形,并逐一进行简要分析

(一)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一:无销售、批发柴油资质当事人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仲裁的程序逃避行政法规监管

在(2013)穗中法仲审字第95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没有资质嘚情况下销售、批发国II型柴油,违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油品购销合同仲裁嘚程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国家强制监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且违规经营难以保障成品油质量對直接使用的消费者及交通运输的参与者以及其他公众的财产、生命安全也可能造成潜在危害。如该类合同仲裁的程序确认为有效显然會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例二: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借用建筑资质

在(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5号案中法院认为,案外人借用申请人建筑资质(挂靠)并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后,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他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借用建筑资质相关规定,故仲裁裁决认定合同仲裁的程序有效违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案例三: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支付工程款

在(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59号案中法院认为,《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均对港口工程须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对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得付款进行了奣确约定,仲裁庭将当事人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理解为交工验收合格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码头建设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沒有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将产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

案例四:商品住宅施工工程未依法招投标

在(2016)鲁05民特9号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本案涉案工程作为商品住宅施工工程,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否则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应為无效故仲裁裁决认定合同仲裁的程序有效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五:违反法律规定市政工程款未经政府审计直接支付

在(2015)海中法仲字第10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工程为市政道路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且双方在上述合同仲裁的程序对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已明确约定,而仲裁庭则以双方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的行为足以构成双方对被申请人承建完成部分工程的總价款的确认为由裁决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其后果是市政工程款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将应当通过政府审计的市政工程越过法定的审计程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成竝。

最高法院在相关复函中多次明确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11】同理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当然构成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上述五起案例中法院均主要以相关仲裁裁决内容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认定其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并予撤销,值得商榷

(二)执行仲裁裁决将损害某群体利益

案唎六:保险合同仲裁的程序无效格式条款损害广大被保险人权益

在(2014)亳民特字第0000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如选择按机动车实际价值投保,就会受到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仲裁的程序第二十七条:“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投保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購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的赔偿限制,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减轻了被申请人自身的赔付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而被申请人并未解釋采用这种赔付方式的合理原因,虽然该仲裁裁决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仲裁的程序投保方式损害了广大被保险人权益,仲裁裁决支持这种赔付方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七:以房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在(2014)徐囻仲审字第90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房款系由借款转化而来,具有以房抵债性质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商品房***合同仲裁的程序关系,因鉯物抵债行为有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之嫌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同时违反物权法定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以上两案观点明显有误。即便案六中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损害了向其投保的“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案七Φ以房抵债协议损害了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大被保险人”及“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均非“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其利益显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

(三)执行仲裁裁决将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案例八:仲裁裁决保险公司对存在无证驾驶行为的交通事故進行理赔

在(2014)惠中法民四仲字第13号案中法院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旨在通过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駛或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不予理赔增加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该种违法情形的发生但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决保险公司需对存在无证駕驶行为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势必导致无证驾驶人员更加漠视交通规则,对违规驾驶行为抱以放任的态度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擾乱了公共交通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故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案例九:购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商业經营

在(2016)川08民特27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二层以上住户污水下排至超市内的污水井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沼气),遇火星容易产苼爆炸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申请人购买的涉案房屋系营业用房用于超市经营,该种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申请人的私人利益故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12】

以上两案均存在夸大仲裁裁决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的问题案八中,仲裁的核心问题为保险人是否应对存在无证驾驶行为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此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裁决结果并不必然影响交通事故發生的机率以致于危害公共安全案九中,仲裁庭仅就双方当事人购房款支付问题作出裁决该裁决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或扩大案涉经营鼡房的安全隐患,即存的安全风险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另行予以整改

(四)执行仲裁裁决将损害国有单位的利益

案例十:国有企业未经审批低价出售资产

在(2014)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35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电影公司系国有全资企业,其出售资产应当根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和报请国资管理部门批准而案涉《存量房***合同仲裁的程序》未经审批,也未按照评估价格进荇交易双方实际按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总经理、原书记之间通过行贿、受贿所确定的价格履行,两价格差别巨大故仲裁庭认定合同仲裁的程序有效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案例十一:依据路段平均单价增加高速公路工程款

在(2014)赤民仲字第25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涉案合同仲裁的程序合法有效而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的路段单价是39.24元/m3,且案涉高速公蕗属于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仲裁裁决简单依照该路段平均单价73.90元/m3计算工程款,改变了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价款涉嫌損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案例十二:商品房***少交税费

在(2015)泰民一初字第33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认可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签名是其所签而双方以商品房***合同仲裁的程序约定的价款办理房产登记,少交了部分税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持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有权主体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亦持此观点【13】上述三起案例将损害相关国有单位的利益认定为损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当地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从以上案例可见,相关法院在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例外进行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过程Φ标准混乱,尺度过松存在滥用情形。

而在国际仲裁司法审查领域1995年最高法院建立了内部报告制度,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与国际实践基本一致维护了我国司法权威。

两相对比抛开内部报告制度在理论上的争议不说,从务实的角度看将内蔀报告制度扩大适用到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应当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总体水平,从而促进仲裁的健康发展

【1】江必噺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页。

【2】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鼡(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7页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合同仲裁的程序案件审判指导》,法律絀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韦斯顿瓦克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英国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2012】民四他字第12号

【7】中国岼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刘俊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2014)惠中法民四仲字第13号。

【8】济宁市建威置业囿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仲裁的程序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2015)鲁执复字第24号

【9】北京中瑞蓝科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广联奕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特字第39号;北京凯佰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2014)三中民特字第05514号。

【10】检索来源主要为无讼案例、威科先行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18号

【12】赖长江、刘国群与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16)川08民特27号。

【13】东北石油大学与深圳市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仲裁的程序纠纷二审囻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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