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企[2013] 1006号)规定:
1、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分别承担对于中央下放到北京市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財政补助100%;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償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先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比例补助,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和主办企业各按50%比例分担
2、对于离退休人员费用,在厂辦大集体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和主办企业各按50%比例分担
3、国有企业通过内部兼并方式接收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50%。
4、对中央文件下发之后北京市工作启动之前已经完成廠办大集体改制的企业,且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离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级财政和主办企业各按50%比例分担。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资金需求经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北京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