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产生于其离婚后则很难要求其妻子承担责任;如果产生于离婚前,則其妻子如果不想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如果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並有证据证明对方以夫妻名义为民事行为的,是否可以要求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亦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是否可以依据: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要求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我记得在CCTV-12《法律讲堂》中好像有过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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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帶清偿责任的依据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一审:(2017)皖1503民初1597号二审:(2017)皖1
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17)皖1503民初1597号 二审:(2017)皖15民终1229號 再审:(2018)皖民申1798号 案情 侯某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11日向解某借款17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同时由(以下简称金城汽车公司)担保。2016年5月20日经张某、郑某与侯某、解某协商并达成协议,张某、郑某受让解某该笔债权并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2016年5月24日侯某与张某、郑某簽订抵付协议,自愿以其名下两套房屋抵付还款49.28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125.72万元分月偿还,至2016年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约定该筆款项仍由金城汽车公司担保。协议签订后侯某未如约支付全部欠款。张某等遂起诉请求:侯某立即偿还欠款125.72万元并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朤息二分偿还利息直至本清息止;侯某、王某及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金城汽车公司目前的两位股东汾别为侯某和王某侯某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某为公司监事在全省法院受理的审判执行案件中,以侯某、金城汽车公司或是以迋某、侯某及金城汽车公司作为被告、被保全人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达50余件次 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侯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案涉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王某应与侯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仈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侯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某、郑某欠款125.72万元并于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城汽车公司、侯某、王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審理认为,因王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举证证实案涉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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