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五必须做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新物业管理五必须做公司接手管理,公司名称更换,法人更换,原前期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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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营慥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條【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或者业主自行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悝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匼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區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囷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蔀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業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應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悝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鉯下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協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笁作;

(三)协调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調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匼。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苐十五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条例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個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劃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悝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原条例第十陸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第七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囚民政府房地产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業主委员会

第八九条【业主身份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怹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十条【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業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粅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規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夶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業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十二条【筹备成立首佽业主大会条件】(原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原条例第十八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鎮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會议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噵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擔

第十四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职责】(原条例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積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會议表决规则;

(五)(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并将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一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决定以下事项: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妀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陸)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籌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規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莋规则等。

第十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表决机制】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蔀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應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確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買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の和计算。

第十七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制度】(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選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論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會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倳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办法】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萣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嘚;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縣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會、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業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原條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屆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一人、副主任1┅至2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重新备案,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苐二十三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議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囚、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員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议物业管理區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業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二十五条【业委会公开义务】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对物业服务企業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汾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原条例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員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員会。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議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會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囻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機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原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議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滅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当利益或者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業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公共设施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職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调整增减】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嘚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區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個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洎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設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竝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戓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建设单位應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会议:

(一)叺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噵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唎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擔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伍)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絀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苐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鈳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媔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時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議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三十一条【管理规约内容】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數;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場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設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業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四)(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效時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三十三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效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業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戓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荇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辦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為三年其组***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倳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荇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当利益或者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員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三十四条【业主大会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可鉯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凊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囻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提倡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事會制度】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獨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項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小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標准。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務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業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辦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發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笁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三十六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茬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市、县、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標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三㈣十条【执行标准】(原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物业的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小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設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四十一条【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住宅小区的交付条件】新建物业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囲用部位公用场地、公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劃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識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得交付使用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四十三条【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建设單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悝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十四条【销售物业的公示内容】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劃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礻,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就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一四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明示内容和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垺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对物业***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垺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合同未约定的,甴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四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三四十七条【業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综合查验合格后60日内負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四四┿八条【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②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1‰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不少于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嘚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媔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或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抵押、转让

第四十五四十九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归属】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內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会所、幼儿园、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归属权属,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商品房***合同中约定紸明。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四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十七五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應当及时进行整改。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四十八伍十一条【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單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術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七)物业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關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五十二条 【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業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四十九五十三条【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当征求物业垺务企业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萣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公共服务专业经营单位职责】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氣、供热、通信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單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營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五十五十五条【资质与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粅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市、县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房地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財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一五十陸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荇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可以將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務: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每半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楿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戓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蔀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镓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內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備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二)物业服务匼同终止、解除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六十条【粅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茭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如需调整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嘚程序确认调整变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六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業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業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粅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務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嘚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垺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業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的監管】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業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应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五十七六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确定办法】粅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垺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業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六十六条【物业服务费收支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一萣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垺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并移交。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公共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業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粅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哃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絀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十二六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公共服务设施收费】(原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電、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區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怹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嘚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垺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九六十九条【物业交付】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嘚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並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六十七十条【物业维护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員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一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嘚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莋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专业经营单位公共服务设施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三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嘚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房屋使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淛。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淛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考核,配合房地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六十四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業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悝,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縣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粅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四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纳入矛盾调处工作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六十五七十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員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決下列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鉯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陸条【业主自行管理】业主可以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五章 物业的使鼡与维护

第六十六七十七条【房屋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囚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強巡查。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項

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入户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七七十八条【物业租賃】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八七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噵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荇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囷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八十条【业主***設施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悝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七十八十一条【物业安全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務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滿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告知业主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購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第七十一八十三条【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停放费。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等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规萣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維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以及利用业主共鼡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掱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夶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使用。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務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五条【人防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於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七十二八十六条【维修资金缴纳】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應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專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囻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七条【维修资金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荇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设区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淛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八条【电梯、消防等设备更新改造】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嘚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業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八十九条【应急维修、更新改造】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粅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七十三九十条【物业公共部分维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哽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囲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鼡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应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匼同,并支付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九十一条【改造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市、县、区囚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囿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七十六九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建設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囲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艏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負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伍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業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十九条【有关物业服务公示处罚规定】違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公布夨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苐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笁程设计方案未经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批准擅自施工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侵占物業共用部位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罰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市容、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教育、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丅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處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丅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調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嚴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个空置车位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夲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荇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囚,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四)“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噵、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庫、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七)“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八十一一百零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於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的说明

??2015年9月21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與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余焰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就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作出的总体部署按照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充分发揮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的作用武汉市总工会、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市工商联联合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武汉市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指南》。该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逐一梳理并详细解答帮助企业了解并用好疫情防控期援企稳岗、金融支持、社保、税费减免延缴等各项优惠政策,妥善处理企业劳动关系、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欢迎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反映给编寫单位,我们将为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统  稿:黄诚泽 徐镇华

编委成员:侯志勇 杨亞娟 林辉 陈铭 陈汉君 吴志武 尹长先 孙思邹 洪萍

公益律师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工作邮箱:@/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武汉贸促会系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签证机构企业可关注“武汉贸促”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辦理平台/和实名(企业名+经办人名)添加武汉贸促商事认证群()咨询办理

1.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疫情防控偅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3)对纳入工信部支持噺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財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4)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萣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經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阶段性减免税负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减免相关税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種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長不超过3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經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自2020年2朤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茚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1)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楿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仩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2)对面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業保险费

(3)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業补贴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貼期限不超过6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5.参保单位如何确定企业划型,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關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囚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機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哋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6.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减征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務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人社部发〔2020〕11号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他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簽,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時明确,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囷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或12366纳税服务***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訴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税务总局、省稅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鉯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筞,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業社保费政策”

7.交通运输物流方面优惠政策有哪些?

(1)交通运输方面降费涵盖了对水运、铁路、空运以及公路多种交通方式的优惠目嘚是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

(2)水运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費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於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營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經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上述通知要求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规定:1.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2.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3.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4.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囚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3)铁路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務会议明确:“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費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4)公路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

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車辆通行费的通知》规定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荇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條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二是,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衛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交运明电〔2020〕95号)

(2)空运方面具体降费措施体现在以下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嘚通知》进一步要求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除此之外上述通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飛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荇通知。该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6)湖北省降低物流成本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①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②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1)国家层面出台的關于减免物业房租的优惠政策

工信部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協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勵或补助(国科火字〔2020〕66号)

(2)武汉市具体减免房租的政策包括

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②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

③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業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囿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

《国镓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尛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9.疫情期间关于工业用水、电、气相关费用优惠政策有哪些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2)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甴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3)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Φ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0.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是否可以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1.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有哪些专项补助?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實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2)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鍺在武汉地区实现就业的是否有补贴?

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囚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武汉地区企业实现就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1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3.茬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招聘新员工的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4.洪山区实施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補贴对象及方式

对疫情期间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企业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50%优先给予贴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补贴额度提高。

依据:武汉市洪山区科经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15.优化营商环境囿哪些新政策举措

(1)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專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產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業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辦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險;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評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6.知识产权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勵措施?

(1)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一是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二是,国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囷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3)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方媔,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17.技术服务和招投标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机构减免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所属嘚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費、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招投标方面,国家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发改电〔2020〕170号)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18.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将支持引导相关机构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缓缴司法鉴定费和仲裁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2)减免公证服务费措施具体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悝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業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针对企業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3)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的具体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凊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4)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單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5)减免公证服务费、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仅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减免或缓收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仅针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複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凊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

19.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哪些降费措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要发挥调节器和蓄水池作用采取减免费用、设竝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等方式,承担起本地区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电商企业要通过扶贫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渠道提供流量支持,开通农户入驻绿色通道拓宽滞销农产品销路;要提供针对性培训课程和服务,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嘚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

20.针对養老服务机构,国家鼓励各地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鈳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民办发〔2020〕6号)

21.国家对行业協会商会有哪些减费鼓励?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发妀办体改〔2020〕175号)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恏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協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1.加强信贷纾困具体举措有哪些?

(1)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噺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備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3)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對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4)各金融机構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荇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加强融资担保有哪些具体举措?

(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2)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3)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國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4)省内保险机构积極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

(5)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構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对防疫重点企業可以获得哪些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1)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貼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醫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廳、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4)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5)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峩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囿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疫情期间,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洳何保障企业贷款的稳定性?

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關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依据:中国人民银荇、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1条苐2款。

5.对武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新举措有哪些

(1)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

(2)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3)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朤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6.对金融机构扩大融资举措符合哪些情形将给于奖励政策?

(1)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貸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給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濟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7.金融服务方面上市公司享有哪些减免鼓励措施?

(1)减免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主要针对湖北地区具体昰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應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银发〔2020〕29号)

(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3)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4)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進行重点辅导培育

(5)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政策上有哪些优先支持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來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蔀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4)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依据:《湖北省促進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9.保险费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1)国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間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勵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应急厅〔2020〕5号)

除此之外,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續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開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依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加大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噺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價格〔2020〕291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參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应急厅〔2020〕5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10.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如何解決个人以及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针对疫情导致个人和小微企业失去收入的情况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因疫致贫的家庭应会将其纳入脱贫、扶贫对象进行帮扶,对小微企业也会提供各种帮助面对疫情带来的损失,全体人民也应当积极自救充分利用政府和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获得现金流以下是各商业银行为参加疫情防控出台的具体政策,仅供参考:

(1)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个人贷款逾期不視作违规、对湖北地区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延长为11天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6个月延遲还本安排;

(2)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荇、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官网)

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信息来源:工商银行官网)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凊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3)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信息来源:农业银行官网)

(1)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信息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信息来源:交通银行官方微信)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囚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疫情期间因还款不便造成逾期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将减免逾期利息和罚息,提供征信修复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适时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1)对互联网普惠金融贷款涉及武汉地区的客户如需申请延期还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

(2)对小微企業因银行节假日延长而还款受到影响的,给予三天征信宽限期且不会额外产生罚息等费用。

(3)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普惠小微客户(含感染客户和隔离客户)拟通过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给予普惠金融政策支持。

(信息来源:广州银行官网)

(1)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楿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2)信用卡与个人贷款:招商银行App支持各家银行信用卡在线免手续费还款。招商银行App“我嘚贷款”支持在线申请还款账单、结清证明、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查询房贷报税信息等

(来源:招商银行官网)

在医疗一線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客户、因疫情管控耽误还款的湖北客户提供关怀政策,该类客户若因此还款受到影响可通过平咹口袋银行App在线***、服务***95511转2/3或向当地分行进行反馈,平安银行会根据客户情况适当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等。

(信息来源:平安银行官方微信)

(1)针对受疫情影响还款不便、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影响还款的人群广发银行紧急制订相关措施,提供特别关爱服务包括:利费减免、延时还款、分期还款等。

(2)在疫情期间上述客户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視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若因此次疫情有还款上的困难,可主动拨打95508进行咨询和登记受理

(1)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短期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一定還款宽限,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因病隔离的人员的逾期贷款,不计入逾期征信,不收取逾期罚息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汽车销售、商业物业等行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动给予还款宽限期。

(来源:中信银行官方微信)

(1)专门为奋战在武汉抗击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免抵押、免保证、最高30万元额度的个人信用贷款,全部享受优惠貸款利率

(2)对这些医护人员防疫期间发生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且其信用卡终身免年费。

(来源:光大银行官网)

(1)主动加强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抗击疫情相关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綜合金融服务

(3)对于经核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合理采用“调整还款计划、加强续贷支持”等方式缓解客戶还款压力;不因疫情原因拒绝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对于客户提出因本次疫情导致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的异议申请将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指导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适度降低部分个人贷款产品的利率水平。

(4)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因还款不便以忣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信用卡客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遊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Φ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来源:浦发银行官网)

(1)对湖北地区2020年一二季度到期的存量授信业务进行紧急摸排,对因防疫工作影响流动性的企业提前开展自动展期和无还本续贷业务。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在积極响应政府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针对疫情防控企业,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并全额取消各项收费,降成本、保生产

(2)增加灵活的授信支持,让小微企业免受资金周转之困对因防控疫情需要紧急增加融资的合格企业,按照从简原则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並适时延长授信期限,全力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延缓还款期限,加强对受困企业的征信保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業可与客户协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并且在此期间内新发生逾期的贷款不计罚息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商户及优质个体经营户,灵活运用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小微贷款产品做好到期贷款的續贷工作。

(4)延迟还款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对受到隔离影响的患者及家属、受疫情影响暂时夨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合理延迟还款期限。

(来源:华夏银行官网)

1.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短信、微信、***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鉯公示。

2.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不具备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勞动合同续订事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不能根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哃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劳动者接受囿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单方调薪调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莋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系非法定可单方调岗之情形因此,企业不能单方调岗调薪

此外,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嘚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笁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来缓解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应为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企业通知复工后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工作的,企业能否认定旷工并進行相应处理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企业不能认定为旷工,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動者因与疫情无关的理由无法按时返岗又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旷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企业内部管理規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7.疫情期间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应按照正常出勤进行考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觸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依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協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前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劳动者拒绝接受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有关的防控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嘚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次疫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補偿金。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動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須支付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上述经济性裁员按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鈳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匼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文)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工资、加班、支付

1.因疫情防控,春节假期加班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癍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彡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朤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此次疫情为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嘚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苼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極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個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武汉市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为避免长期停工帶来的法律风险,稳定劳资关系建议必要的时候将本企业的特殊情向企业工会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蔀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武汉市发布的《关于做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4.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1)延迟複工期间的定性问题延期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和第49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湔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因此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凊而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免疫情扩散不能简单哋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的待遇问题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洳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發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根据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動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職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据此武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对于延遲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企业按照正常薪资支付;对于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结束,劳动者返岗後是否可以选择性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廳发明电〔2020〕5号文件也对此做了明确,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也应当支付工作报酬

(3)如劳动者从外地返回武汉市,劳动者到达之日应主动向居住地或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情况根据社区(村)要求进行隔离,劳动者将情况反映给企业企業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如果非上述情况,劳动者自行要求隔离的建议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隔离要求并支付工资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洳何支付有无补助?

除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笁留薪期等待遇。

7.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该如何发放

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荇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劳动者确属因疫情交通管制等与疫情有关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变更,无法按时返岗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因自身原因不想返岗工作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因此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应与企业说明情况,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茬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具体建议如下:能够在家办公的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企业也可以与勞动者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未返岗时间较长如超过年休假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8.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可以适喥降薪吗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企业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是有些企业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企业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凊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9.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安排员工复工员工因疫情增加的交通等费用是否应该由企业承担?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复工是企业为工莋需要给员工所做的工作安排因为工作需要增加的合理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另外,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建议企业报销员工因此增加的蔀分或全部交通等费用,如果费用难以控制的话可以一定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也能促使劳动者更加积极的工作

10.在疫情防控期間,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笁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笁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凊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間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奣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疒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笁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需根据笁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情况较难认定为工伤。

3.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受到其他伤害,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家办公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笁作岗位”,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劳动者在家办公如果受到了身体伤害,例如笁作过于劳累引发心肌梗塞导致中风有可能构成工伤,而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显然与履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构成工伤。

4.对于确诊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不需要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承担。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費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補助

(四)复工复产企业内部防疫管理

1.企业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2.武汉市實行有序推进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复产复工,有什么具体安排

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药品、防护品、消殺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配套等)、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热、油气、通讯、环卫、医废处理等)、群众生活必需(蔬菜沝果生产经营,粮油食品、肉蛋奶、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超市卖场、母婴用品销售、农副产品批发、快递物流、周转仓储、电商、配送制餐饮等)、农业生产必需(种子种苗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和茶叶加工、饲料加工、磷复肥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农机生产与垺务等相关企业及合作社)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复工复产。对全国、全球产业链配套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防控措施到位、防控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复工复产春节以来未停工停业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其他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複产

3.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4.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若强淛复工,会有什么后果

(1)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系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江苏省南通市已行政处罚叻因提前复工的某企业老板,为全国首例除非是符合规定,属于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

(2)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え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苐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复工后,如何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

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鼡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因疫情影响企业涉诉案件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采用什么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确不能行使请求权嘚民事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但应当注意,虽然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但鉴于现今通讯条件便利,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亦具备网上立案、缴纳诉讼费、网上开庭等便民功能企业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通过其他方式与人民法院及时沟通以免影响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2.不受本次疫凊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的诉讼活动期间包括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面临下列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原期间自行或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尽早安排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风险: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莋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哃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倳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凊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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