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在关于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是怎样的?找法网尛编在下文为大家整理请看下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條例〉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進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蔀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會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關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嘚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萣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風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檔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適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職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傷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國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用于投資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哋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洇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笁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仩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殘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條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倳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姠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屬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苼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囿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斷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該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時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茬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動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苼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洎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荇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镓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论;必要时,可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鑒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论的期限可以30日。劳动能力鉴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佽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勞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職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夲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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