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 營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筞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按照规定,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征收、减免既然***或者营业税减免,则附征税费同时减免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圍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朤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仈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