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银监会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荿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兌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貸款及融资租赁;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會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