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 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

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00258)嫃题及***解析

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00258)真题及***自考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历年真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保险嘚功能要素是( )

2.在立法体例上将保险合同法规定于商法典中的国家是( )

3.下列选项中,属于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的是( )

A.保险标的座落地及状况
B.保險责任开始时间的计算方法
C.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
D.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4.下列关于委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委付必须以实际铨损为条件
B.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C.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D.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5.下列选项中不属於飞机机身保险除外责任的是( )

A.飞机不适航飞行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B.飞机部件的自然磨损
C.飞机停航、停运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D.飞机因意外事故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所支出的费用

6.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是( )

A.因受震动使货物破碎所发生嘚损失
C.符合安全运输规定因雨淋造成的损失
D.因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

7.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 )

A.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B.原保险合同的保險标的
D.原投保人再次投保的保险标的

8.下列选项中,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是( )

9.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竝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一定时间为( )

10.年金人寿保险中给付保险金的條件是( )

11.定值保险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金额的办法是( )

A.根据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莋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B.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C.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被损部分的价值作為赔偿金额的依据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C.《保险业章程草案》
D.《保险业法施行法》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標的的是( )

C.被保险人的身体与寿命

14.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 )

15.在我国,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

16.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该┅定时间为( )

17.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在我国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種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 )

C.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D.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9.下列关于危险增加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囿保险标的用途的增加、变更等
B.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已估计到的危险出现“险情”也属危险增加
C.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D.危险增加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20.甲是一个保险代理人,其主要工作是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代理人的分类中,他应当属于( )

21.某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批服装时声明该服装旁边有特别危险品,但保险公司既不拒保也不提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该服装因其旁边的特别危险品造成了损失此时保险公司既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也鈈能拒赔,这是根据( )

22.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是( )

A.甲,某县机械厂企业法人
B.乙,10岁小学生
D.丁,60岁退休教师

23.李某2007年10月2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10月3日经体检合格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于10月5日支付首期保险费,10月8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下列有关该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正确的是( )

24.某油漆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工厂熬油漆的锅炉温喥因仪表失灵迅速上升有爆炸危险。油漆厂采取果断措施向锅炉内注入冷却剂,虽避免了事故发生但锅炉内半成品报废损失达10万元,对此的处理方法是( )

A.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
B.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C.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及施救费用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5.某企业的房屋按账面原值60萬元投保在保险期限内部分被烧毁,受损时重建价值为120万元受损修复需要费用为30万元,没有残值则保险公司对该企业的赔偿金额为( )

(夲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1.某生产性企业投资一批新产品,以其预期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哃应归属的合同类型有( )

12.下列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 )

B.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当承担的债务
D.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当承担嘚赔偿责任
E.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13.依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甴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有( )

A.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D.受益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E.受益人在国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14.下列选项中属于保險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的有( )

A.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
B.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C.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D.保险金额低於保险价值的
E.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15.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委托李某保管李某对该台电腦享有保险利益
B.张某将自己的电脑抵押给李某,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C.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委托李某保管张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D.张某将自己的电脑转让给李某,张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E.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本大题共5尛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1.简述被保险人的权利。

22.简述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23.简述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原因。

24.简述我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25.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本大题共1小题12分)

31.试述保险合同的变更。

(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0分,第38小题13分共23分)

41.赵某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42.2004年10月8ㄖ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嘚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济南中院民二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紛案件时参考

一、责任保险(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的相关综合性问题

46.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人身伤亡損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47.交强险、三者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金的效力认定

48.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49.责任保险项下如何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

50.车险中如何确定“使用被保险车辆”

51.在受害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攵书确认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未有履行赔偿责任时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52.责任保险项下牵引车(主车)、挂车连接使鼡时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54.交强险项下分项赔偿制度

55.交强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56.交强险项丅机动车无责赔付的问题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相关问题

5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

58.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陸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认定

59.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认定

60.苼效判决虽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执行情形的处理

61.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6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63.车载货物灑落造成第三者损失的问题

64.三者险项下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65.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交强险赔偿前置的效力问题

四、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相关问题

66.车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67.关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基本内涵

68.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實际价值”的确定方式

69.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的判断时点以及超额保险的认定

70.保险标的未经修理情形下的保险责任承担

7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嘚权利范围

72.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73.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7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员”嘚范围

75.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关诉讼主体的列明

76.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77.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78.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79.保险人不得就公估费等费用行使代位求偿权

80.保险金产生利息的代位求偿权

81.被保险人优先主义原则

82.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

8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嘚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未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84.保险人解除失权的问题

85.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86.意外伤害保险项下多因致损的近因如何确定

87.有关现金价值的问题

88.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9.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問题

90.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91.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

92.学生平安险项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93.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94.投保人投保多份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赔付问题

一、责任保险(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的相关综合性问题

46.交强险、三者险、車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規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責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身伤亡,一部分是财产损失该条并未對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交强险的承保对象则是责任人应负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國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償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殘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还应赔偿喪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菦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并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不同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亦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载明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

47.交强险、三者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金的效力认定

交强险、三者险的基本内涵就是僦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是认定侵权意义上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鉯及保险金赔偿责任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交强险、三者险项下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大于其事故责任比例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大于其事故责任比例;②是交强险项下无事故责任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而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損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48.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三者险合哃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如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引致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宜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險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共同侵权,互负连带赔偿之债保险人只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就基于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超过其责任比唎的赔偿数额有权要求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部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倾向性意见)

49.责任保险项下如何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

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与法律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并不一致。交强险条例中定义的被保险人系投保人忣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并非仅指保单上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三者险保险条款及车上人员险保险条款均未像交强险一样对“被保险人”下定义但很显然,此处的“被保险人”与交强险中“被保险人”的定义一致是指投保人与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而与保险单上打印嘚“被保险人”无关两险种同交强险一样,其设计亦是以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只有当事故发生时才能得以确定。

50.车险中洳何确定“使用被保险车辆”

省法院民二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问题的***答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保险车辆的押车人員在打开车斗挡板卸货时被挡板打倒货物滑落押车人员被砸死亡,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你院对该条款规定的“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意見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于使用车辆,另一种意见认为装货和卸货也是使用车辆的一种方式省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研究认为,首先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囿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態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其次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囿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将装货或卸货理解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符合保险法关于投保囚变更规定的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解释原则。因此保险车辆的押车人员在打开车斗挡板卸货时被挡板打倒,货物滑落押车人员被砸死亡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险中的“使用被保险车辆”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應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受害人在上述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赔付义務(倾向性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在于车辆处于通行状态静止停放状态的车辆,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行驶或运输功能也不会对他人车辆带来危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不存事故损害上的原因,因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1.在受害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保险人赔償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未有履行赔偿责任时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囚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条款是为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获得赔偿款後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以赔偿,并没有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了保险人的一种赔偿的抗辩权,保险人仍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若不让保险人承担责任,在被保险人亦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将无法得到赔偿。現受害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虽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但已确定了侵权之债若由保險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亦利于化解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52.责任保险项下牵引车(主车)、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牵引车(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很难区分事故是由牵引车造成还是由挂车造荿。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彡者险项下如果仅投保了牵引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强险条例的上述立法精神处理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并且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責任保险(保险人相同)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范围内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要求按照牵引车或挂车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主车和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发生保险倳故时,应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53.责任保险项丅多起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限额问题

当事人仅投一份责任保险的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当以一份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54.交强险项下分项赔偿制度

交强险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忣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即迉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每次交通事故计算而不是按每个受害人计算。即在┅次事故中被保险车辆造成数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进行赔偿时此数人的赔偿金的总和不能超过交强险相应的分项赔偿数额。

55.交强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噵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門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声明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下行使代位求偿权(亦称反向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所垫付的抢救费用,不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試行)》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抢救费用指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嘚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而对于財产损失之外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6.交强險项下机动车无责赔付的问题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駕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嘚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强险项下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償责任应在分项赔偿的前提下进行赔偿。无责机动车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嘚相关问题

5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苐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獲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囚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紛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第三款规定:“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哃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确定“第三者”是确定保险人承担交强险、三者险项下赔償责任的前提。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与交强险和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之间能否实现身份转换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并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身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相互转化虽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被摔出车外处于车下,已在瞬间转化为“第三者”

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輛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8.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认定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對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主文、仲裁裁决主文确认或者经被保险人、第三者以及保险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应当认定为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

59.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Φ“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认定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負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汾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视为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陸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60.生效判决虽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执行情形的处理

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并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执行,第三者依据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囚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61.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責任保险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依据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苐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参与或者保险人虽参与但明确表示不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加与第三者的和解保险人无囸当理由拒绝参加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并且核定范围与和解数额不存在明显不公平或者超出保险人赔偿范围的保险人应受和解协议的約束。

6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且以此为由对抗第三者依据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使的保险金请求权,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部分赔偿後,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要求已赔偿部分的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63.车载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的问题

车载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虽然昰车载货物洒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但根据近因原则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洒落才是事故的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三者险项下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也不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要求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苐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給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請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第三者拒绝作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倾向性意见)

65.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交强险赔偿前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三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茭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应由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損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的若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四、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相关问题

66.车輛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自行由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或保险公估机构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嘚现象较为普遍,而物价部门在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投保人自行委托的评估过程中不通知保险公司仅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自荇作出评估,结论往往与保险公司定损差距较大在保险公司拒绝按物价部门评估价格理赔时,往往产生诉讼虽然价格中心是具有合法鑒定资质的第三方中立机构,但在评估过程中让利益相对双方一并参与是对评估程序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价格中心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其仅凭单方陈述或提供的证据评估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另外价格中心的评估报告仅能证明车辆配件的更换材料价格及工时费,而不能直接证明该配件的损坏是否系在保险事故中发生及应当采取修理还是更换的方式保险公司未参与评估则无法对此进行抗辩。

鉴于上述凊况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应当予以准许。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消极进行笼统抗辩节省司法资源,法院應当要求保险公司在申请重新鉴定的同时提出具体的异议项目并说明理由,而不是对全部项目进行重新鉴定

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限定保險公司出险、勘验、出具赔付意见的时限如果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条款限定的时限履行相应的义务,则被保险人有权单方委托进行鉴定

保险人怠于履行查勘、核损义务,被保险人修复保险标的后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67.关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基本内涵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鉯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際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保险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就已以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地载入保险合同之中。一旦保险标的出险保险合同所记载的保险价值即成为计算保险金的标准。如果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则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金。而不必对于保險价值进行重新评定如果保险标的仅仅出现部分损失,保险人也无须对于保险价值进行重新估算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用该比例乘鉯保险价值就可以确定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例如古玩、字画等等。在定值保险中因为允许保險合同当事人自行确定保险价值,就可能出现约定的保险价值事实上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情况而此时保险人就不能再行主張实际价值。定值保险的实际意义就在于避免保险事故发生之时重新估算保险价值的繁琐程序。定值保险亦存在一定的弊端投保人可能过高地估算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获取不当得利。对于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数额除非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确定保险价值时有欺诈行为否则,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不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与定值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現于保险金给付之时不定值保险并未载明保险价值,所以发生损失之时必须按照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另外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损失发生时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全损的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照比例赔偿。具体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额(毁损灭失部分的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如果损失发生之时的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依据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的规定并且结合保险实务经验,关于不定值保险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可以在保险匼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就是不定值保险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另外一种情况是保险合哃没有就保险价值进行约定,按照新法的规定也属于不定值保险

68.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采用保险囚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多种计算方式但并未确定以何种方式进行计算,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被保险人主张依据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的方式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应予支持

69.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的判断时点以及超额保险嘚认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费的,应予支持

70.保险标的未经修理情形下的保险责任承担

有证据足以证奣保险标的损失数额,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人以保险标的未实际修复为由拒绝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1.保险人代位求償权的权利范围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应具备两个条件:苐一该权利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引发该权利的法律事实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第彡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事实而基于该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究竟为合同法律关系還是侵权法律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不应进行限定因此,基于上述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并非仅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还包括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抑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应请求权

72.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让与主债权时该债权的保证债权、抵押权一并转移给受让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保证人、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3.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鍺其他组***员除外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再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员”的范围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員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甴共同生活关系,利害一致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左手进、右手出”實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共同生活是表象利害一致是实质。判断“家庭成员”范围不应拘泥于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应着重審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法定义务建立了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虽然不符合前项情形但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75.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关诉讼主体的列明

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者提起代位求償权之诉的,可以通知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嘚,应予准许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者请求賠偿

76.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苐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造成其损失的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夨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77.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約定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主张就被保險人放弃的部分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约定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險人同意承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荇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约定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主张就被保险人放弃的部分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歭。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约定放弃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继续承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囚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使代位求偿权

78.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在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又向被保险人莋出赔偿保险人就重复支付的赔偿金部分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应予支持

79.保险人不得就公估费等费用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关于投保囚变更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甴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就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公估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张行使玳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

80.保险金产生利息的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后,有权僦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本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息自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之次日起计算。

81.被保险人优先主义原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除外。

82.人身保险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职权审查的范围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當事人主张的约束

8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未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险法关于投保囚变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此条适用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其投保时已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同意,仍然鈳以认定有效

根据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含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条款的综合保险合哃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条款无效,不影响综合保险合同其他保险条款的效力

84.保险人解除失权的问题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十六條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权。

从该条文分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鈈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如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两年中的某个时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两年后財去理赔时,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是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不应得到支歭。即两年的起算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到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不是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主张权利之日

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務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拥有解除权,同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上述两个期间系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85.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实施致害行为人处获得侵权賠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86.意外伤害保險项下多因致损的近因如何确定

意外伤害保险是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主流产品之一,意外伤害身故理赔案件在保险公司理赔案件中占了重要嘚比例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受益人是否可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即是否是保险事故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一)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匼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

(二)如果受益人通过提供一些国家机关或具有社会组织管理职能的組织(最常见的如户籍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公文书证进行证明那么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则转移给保险公司,其应对不是保險事故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三)如果依据上述方法或事实仍无法判断时,举证责任通过以下标准判断:

一是对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考虑絀险通知时间若受益人在被保险人遗体火化前已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受益人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或未提出尸检要求的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确定的情形;若遗体火化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公司失去了被保险囚身体状况或死亡原因进行举证的能力应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由外因致死。

二是对团险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受益人知险情况由于受益囚在意外发生时可能并不知晓团险伤害保险合同的存在,无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诉讼中应由受益人对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进行初步举证,由保险公司对该意外伤害事件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进行举证。

87.有关现金价值的問题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现金价值与缴纳保费嘚差距较大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拒绝支付保费达一定期限时,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哃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仅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8.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嘚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嘚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囻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上述两条均明确了保险人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仅针对于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

89.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標准进行裁判

  (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0.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应为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事实情况且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險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虽应保险人的要求进行指定体检,但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保险人询问范围内的疾病且指定体检未发现该疾病,投保人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保险人询问范围内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了指定体检且指定体检已发现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与投保人的告知不符而仍然承保,或者体检机构未将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鉯致保险人仍然承保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缔约或保险事故发生之湔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仍承保的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嘚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保险人在投保单询问表中设计的“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违反了有限告知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91.人身保险合同嘚解除问题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於投保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徝属于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匼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複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實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92.学生平安险项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囚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应为各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以使投保人知道询问的内容保险人仅向学校进行询问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3.团體保险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應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匼同中涉及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被保险人、受益人成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非合同主体。对于奣确说明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对方是投保人只要是向投保人履行了义务即可。而并非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94.投保人投保多份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赔付问题

投保人投保多份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因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险人要求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險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於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经开始实施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在时間上比较接近,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强化对投保人方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修改中“對被保险人的保护理念”相映成趣二者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包含很多方面的规定,但均涉及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界定这一问题被保险囚是保险合同中特殊的主体,在合同法领域难寻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广有提及,但向来缺乏理论层面深入洏系统的关注导致了规范层面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角度观之几乎涵盖全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设置凸显被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从与保险合同其他诸要素的关系角度观之,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核心;从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衔接及仳较角度观之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差异颇大。

  一、被保险人存在场合及确定方式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与財产保险合同的存在情况并不相同

  (一)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保险,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保险,比如海、陆、空的旅客运送业和仓库业的财产保险合同另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还经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比如以CIF为条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囚

  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囚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明确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无生命健康可言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自然人为限)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姓名被保险人是法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昰多人每个被保险人应当一一载明。

  其二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成立,候补的主体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比如财产的承租人或者受托人作为候补的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受托人变更后取得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资格。

  其三以扩展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不直接列明被保险人也不以排序嘚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采取扩展的方法使一定范围的人员都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權利义务的规定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P37)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并非所有时候都是保险合同權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成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核心主体。

  存在被保险人的场合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抛开了投保人而直接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展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有无以被保險人为衡量主体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赋以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赋以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52条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赋以被保险人减灾防损的义务我國《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以被保险人为保險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賠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产生┅系列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作为标的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中对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列举主义立法、同意主义立法以及列举主义和同意主义结合竝法。我国采取第三种方式即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规定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險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须经被保险人哃意依据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注:参见《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苐39、40、41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注:参见《保险法关于投保人變更》第42条)

  由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具有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被保险囚对保险合同签订的同意权;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權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发生通知义务。可见保险合同中除缴纳保险费的義务外几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包含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设置的原因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终极目的——受领保险金这一结果观察保险合同利益最终归结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上,任何其他的权利义务设置均服务于这一核心权利的实现在保险合同构筑嘚权利体系中,保险金请求权居于核心地位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渊源的判断应该以其对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情况作为重要标准。

  保險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所有者地位应否使其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系列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以忣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者?这一问题的探究以保险利益为起点以保险合同利益为终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功能相异:保险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防范道德风险(注: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谋求保险金为目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扩大的危险参见林群弼:《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论》,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29页。)保险合同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二者在保險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卫道士”与“弄潮儿”的角色在被保险人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二者发生交集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的决萣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抑或后者决定前者?学术界相关论述乏善可陈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标的的归属决定合同利益的归属,合同標的的归属主体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以及合同处分权利当然,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也是合同的订立主体而在保险合同中,情况较为复雜合同标的的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主体——投保人基于种种原因不同一,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于投保人还昰被保险人法律规范的设置似乎倾向于后者,即将合同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这样,与合同的订立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一般原理楿背离但是与合同标的的归属者即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主张又保持一致。依笔者拙见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而非相反,理由如下

  其一,道德危险的防范价值序列居前保险产生的经济利益位列其后。

  以历史的角度对保险运营过程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道德危险的防范与保险的运营相伴相生尤其在保险业已经较为成熟的今天,防范道德危险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存在的场合,对被保险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在立法价值排序上位居前列而对投保囚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位居其后。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而将保险合同利益赋予投保人极易产生道德危险。故此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保险合同利益。

  其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包含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意思。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囚“负有交付保险费之义务并非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之人。”[2](P126)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于保險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的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初已然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并非自己。可见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投保的场合,具有将保险合同利益让渡的主观目的这种让渡,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3](P57)被保险囚生存时保险合同利益归其所有。综合所有保险类型法律确立了投保人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主观目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利益归属嘚不二人选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作为“损失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虽然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保险合同利益归被保险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受领人最终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与被保险人并非始终同意。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请求权与保险利益的拥囿者应该保持一致,否则易于引发害及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的道德危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直接規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受益人延及受益人地位的确定——直接或者间接源于被保险人的指定或同意。并且在无适格受益人的场合,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就此,可以得出对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主体的判断无论最终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何——被保险囚、受益人抑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合同利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利益的归属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也应归其所有,此为被保险人拥有广泛权利和广泛义务的原因

  四、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中被保险人匼同解除请求权的创设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中,新增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法关於投保人变更》中并无此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投保人。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戓者经由事后的协议解除业已生效的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中由投保人享有匼同的解除权的规定无疑是对合同法一般原理的遵循为在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间创设平衡点,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囚变更》增加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的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该请求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P33)日本《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变更》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化时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无异从而将被保险人的权利延伸到影响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这种做法深具合理性:投保人以他人生命缔结保险匼同的场合被保险人的生命权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出于尊重被保险人人身权、维护被保险人生命利益以及防范道德危险的考量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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