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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储德翰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縣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德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德翰董事长。

闫某某与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储德翰、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闫某某向霍山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霍山县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冻结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霍山县佛子岭镇佛子岭映山红文化度假园项目保证金2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在霍山县内为便於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六安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9)六仲裁字301号裁决书,即闫某某与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储德翰、安徽映山红博览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指定安徽省霍山县囚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伍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程度友、翟艳丽与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储德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程喥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翟艳丽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德翰。

  被告:储德翰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度友、翟艳丽与被告岳西储德翰最新消息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储德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度友、翟艳丽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度友、翟艳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度友、翟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程度友、翟艳丽負担

  审 判 长  章伏虎

  审 判 员  马 骥

  人民陪审员  盛树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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