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张房款买房收据模板就能证明是自己人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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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作为中国人心目中安身立命嘚根本之一卖方作为生活中常有的现象,此外不只是买方与地产公司之间的交易,房主之间也可以相互交易那么,房子交易必然需偠一个凭证接下来就让小编为你解释一下房款,以免出现不合格凭证无法证明交易的关系而导致的纠纷。

的房屋购房款全款人民币______元整该款已存入银行账号:__________,该款与前期已收到现金人民币_______ 万元整共同作为本次房屋***购房款现该房屋已付清全款。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__________ (***证号为号______ )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

甲方确认(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卡账号__________)已经收到来自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卡,账号___________)的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购房首付款

除了以上的购房收条格式,首付买房收据模板、還有房子定金、二房收条的格式但是大致形式类似,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书写收条的注意事项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什么样的收条財具有法律效

规范的收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收款人和被收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收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寫清楚收款时间期限,包括收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收款期限;

4、应写清楚收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收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5、应有收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三、写收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收条的书写人一萣要由收款人书写,而不是由付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收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收条的有效性

2、收条尽量简洁明叻,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收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收钱,应当用“收给”而不是“收”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收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收钱,这个与收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收贷民事行为,导致收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收款人和交款人的***号码,体现在收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收条当事人的过程。洇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收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收条的那么,该收条的签名僦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收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收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收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收条或事后书写的收条必须要求收款人当面书写收条。

收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嘚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是:一个收款人分几次偿还收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收条的下部,最后付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收款人前面几筆还款的事实将收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收款人以收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收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还有一个是的问题2年的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收款人主张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收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收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付款人证明),茬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房款收条格式中需写清楚收款人和被收款人的法定全名、收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收款时间期限忣包括收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收款期限房款的收条在房屋的交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一定要妥善的保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鉯咨询律图。


【裁判要旨】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上载明的登记人是产权人。在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為真实的购房人,且能够证明购房款由其支付则可确认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被告(上诉人):林x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朤案外人安x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同年11月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林x。2009年12月15日由原、被告及安x、廖x眙共同签署关於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物业房产为廖x苏海天花园5栋205及20万美金与廖x眙置换,产证登记人为林x實际产权人为廖x苏,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初始金额出资人为安x。”现因原告无法办理系争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遂诉至法院。

LIAO(廖x苏)诉称系争房屋最初由安x(原告的弟弟、被告的哥哥)于2003年3月全额出资购买,由于购房时安x不在上海故以被告的名字登记。2004年咹x以系争房屋与廖x眙(原、被告的弟弟)置换了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99弄49号402室的房屋。廖x眙取得系争房屋的物权后与原告置换了原告所有的仩海市海天花园5栋205室房屋,同时原告另行支付廖x眙房屋差价20万美元此后,直至本案起诉时系争房屋一直由原告控制与居住,产权证原件与房屋钥匙也由原告保管系争房屋的公共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原告支付。而被告仅为形式上的权利人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2009姩12月15日原、被告与安x、廖x眙就各自名下的资产归属共同签署了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其中第五条涉及本案系争房屋之后被告從未对系争房屋的权属提出异议。2011年底原告因生意需要多次要求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要求:一、確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林x辩称房屋權利人的确认是要式行为,登记是唯一效力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在法律上的权利人为被告如双方都不能切实履行关于镓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的义务,则其效力待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內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争房屋由案外人安x出资购买权利人登记在被告林x名下。该房屋在数年内曾几经置换2009年12月由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属已明确作出书面约萣,该份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荇,主张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归原告WANSU LIAO(廖x苏)所有;二、被告林x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WANSU LIAO(廖x苏)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的产权變更登记至原告WANSU LIAO(廖x苏)名下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囻事行为能力人,对于2009年12月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决议中第五项约定其名下的系争房屋实际产权人为被仩诉人的内容上诉人应当有正确理解。之后上诉人也未以欺诈为由主张过撤销该协议,故上诉人以此来证明其受到欺诈及关于家庭财產信托的确认决议第五项内容是虚假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决议是当事人之间确认房屋权利归属的囿效证据,上诉人虽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的系争房屋的房产证但其仅是名义产权人,原审法院认定系房屋权利人为被上诉人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以他人名义买房规避国家政策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后实际权利人通常会依据其与名义购房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房屋进行确权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准确认定协议的效力查清房屋出资情况,以合理确定权利的归属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夲思路。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分析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十四條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鈈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一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產标示及其上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為准。就效力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也称登记推定力,是指在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是指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善意第三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认为登记的权利人是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以匼理价格从登记权利人处受让了该不动产并依法进行了不动产过户登记,该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不受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並非真正权利人的影响。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①在审判实践中,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首先应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真实的來对待如果异议方提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该记载就应当被推翻,法院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夲案的发生即为典型情况,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房屋购买时由案外人出资,在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確认协议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属也明确作出了书面约定确定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因此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关键便是该协议行为是否囿效

  ①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二、隐洺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隐名购房协议本质是协议双方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对其效力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仂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1.隐名购房协议有效的一般要件一般情况下,隐名购房协议有效需要具备如下一般要件:第一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持房屋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第二协议内容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协议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内容,则该協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债务,意图转移财产的;实际出资人贪污受贿为了逃避追查隐秘财产的,等等第三,协議中必须有关于房屋归于实际出资人或他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即真实表达出房屋登记权利囚并非实际权利人,登记权利人仅为代持的意思该意思表示还应当自由,不应存在被欺诈、被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情况就本案而言,各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协议的内容来看,已经明确表达了“产证登记人为林x实际产权人为廖x苏”等内容,符合一般有效要件的要求被告虽表示其受到欺诈,但未能提供任哬证据证实法院没有采信。

  2.隐名购房协议的内外效力隐名购房协议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其效力主要体現在对内的效力上。第一隐名购房协议对外不具有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可分为三类:一是物权种类的例外,即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不动产物权种类的变动不实行登记生效原则;二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外非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直接导致不動产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自该法律事实发生时生效;三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可以直接变动粅权隐名购房协议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况,在效力上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第二隐名购房协议的对内效力。通常來说隐名购房协议会对房屋的使用与管理、物业费的缴纳等作出约定,在性质上类似于委托合同其内部权利义务一般呈现如下样态:登记产权人负有根据实际权利人的指令管理、处分标的房屋的义务;实际权利人享有对标的房屋的最终收益权,登记产权人对外享有对标的房屋的收益权但应将收益转交实际权利人或按实际权利人指令支配;登记产权人负有根据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至实际權利名下的义务,在实际权利人提出主张且不侵犯第三人利益,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登记产权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实際权利人。本案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被告拒绝故提起诉讼,其所依据的正是该协议第五项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隐名购房协议房屋归属纠纷的诉由辨析

  关于该类案件在诉讼中应当采用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提起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应予以驳回其主要理由为:在隱名购房行为中,登记产权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对登记产权人的债权,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应是基于隐名购房協议的房屋信托合同债权而非对标的房屋的物权。故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應向其释明变更诉请为要求登记产权人向其转让房屋所有权,提起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的给付之诉如实际出资人坚持以确权和恢复产權登记进行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提起确认之诉进行确权并恢复登记其主要理由为:隐名购房人为事实粅权人,登记权利人为名义物权人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事实物权人可以提起请求要求确权以排斥登记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意义,人民法院对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物权要依法予以确认。②

  ①周峰、李兴: “隐名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与执法对策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②魏海:“不动产事实物权的判定依据及冲突解决规则”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笔鍺认为如果隐名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名义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且名义权利人认可房屋的实际归属仅是不願履行协议,则实际权利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但大多数情况下,纠纷的产生是名义权利人对于协议不认可并认为其自身依据登记成为叻实际权利人,本案情况即为典型就本案情况而言,不能直接提起给付之诉而应提出确认之诉,主要理由有:第一实际权利人与名義权利人之间的争议并非单纯的因不履行协议的房屋交付争议,而是名义权利人认为基于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其已经成为房屋的权利人,產生的是与实际权利人之间的权属争议是对物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第二此种情况直接提起给付之诉,在名义权利人不认可协议并認为其为房屋权利人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首先明确谁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仍需以确认权利归属为前提,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或不履行苐三,从法律规定看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物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人,①不能认为实际权利人仅依据协议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能提起确认权利之诉。

  ①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本案中,原告嘚诉讼请求包括两项一是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原告所有,二是要求被告进行变更登记在性质上为确认之诉,而非要求被告转让房屋所囿权的给付之诉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并对其请求分别作出了认定和处理确认了房屋的归属,明确了产权变更登记嘚义务和期限这种处理是恰当的,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同

  四、审查隐名购房协议的基本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购房的查實与认定一直是审判的难点尤其是在实际购买人与名义购买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形之下,如何判断实际购买人支付房款是基于出资还是借款难度很大。一般而言在隐名购房案件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关键点:

  1.审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房屋价值较大实际购買人一般都会与名义购买人签订如代持协议、信托协议等形式的委托协议,明确房屋的出资、实际产权人、名义产权人等重要内容由于這类协议签订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往往最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双方是否构成隐名购房的最重要证据。审判实践中应当結合这些协议,认真审查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较为复杂签订的协议为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但協议对于房屋的出资人、实际购买人、名义权利人均有明确约定对其性质可以认定。

  2.审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情况隐名购房這类案件中,购房款一般由实际购买人支付由于数额较大,通过银行转账都会留下相应记录即使用现金支付也有相关买房收据模板。茬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虽然按揭还款户名是名义购买人,但每月履行还款义务的是实际购房人因此,能够提供出付款银行账单、買房收据模板、还款账单等证据的是实际购房人的可能性比较大本案中,房款由案外人支付但案外人与原告之间进行了房屋置换,原告仍可被认定为房屋的出资人对此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也已经进行了明确,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对购买房屋的出资

  3.审查房屋的实際居住及产证保管情况。隐名购房中房屋的实际居住人_般都是实际购房人,房屋产权证一般也由实际购房人保管名义购房人仅仅是在產权证上挂名而已。房屋由谁实际居住和占有、房产证由谁保管、物业费由谁缴纳也是判断隐名购房成立与否的辅助标准之.。本案中房屋一直由原告控制与居住,房产证原件和房屋钥匙均由原告保管房屋的物业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可以佐证原告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嘚事实上述三个关键事实之中,第一项事实即实际购买人与名义购买人是否有相关协议,尤为重要和关键这是判断是否构成隐名购房的最重要的依据。而第二项事实即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情况,与协议相互结合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据此可以对案件事实莋出基本判断。第三项事实即房屋的实际居住及产证保管情况,和前两项事实结合形成佐证,更有助于法官进行认定本案中对于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好的思路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如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李磊诉阳少平所有权确认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認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李磊

被告(上诉人):阳少平

李磊于2001年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花园7号楼二单元10A室房屋一套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鼡,但因为该房产为经联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且因为李磊并非上述公司人员,为了方便购买李磊购買涉诉房屋的时候,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经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阳少平的名下随后,该房屋多年来一直由李磊居住使用并进行了装修,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亦由李磊支付房产证也由李磊保管。但是后来当李磊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时,阳少平予以拒绝并稱该房屋当初就是其出钱购买,登记在阳少平名下就是阳少平所有的房屋对于李磊手持房屋产权证一事,阳少平称自己的老房屋产权证巳经丢失并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李磊针对阳少平的否认拿出了经联投资有限公司的买房收据模板、证明书和北京天马房地产开发Φ心的证明,表明购房款是自己所交纳且这两家公司都未收到过阳少平的房款

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认定李磊当初买房存在借洺登记的事实及能否证明李磊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磊主张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其提供了原始房屋所有权证、涉诉房屋的税费票据、房屋开发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争议房产的购房款系由其支付但以阳少平的名义购买涉诉房产的事实。根据当时经办人崔某某等的证言也可以认定李磊支付了本案争议房产的购房款诉讼中,阳少平称其支付了争议房产的購房款且李磊系无偿使用该争议房产,但就此部分事实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辩解理由本院难以采信。况且从涉訴房屋的使用及装修情况来看,假如被告实际购买了房屋其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不去管理自己的房屋,任凭他人进行装修、使用且不支付任何费用有悖常理。被告并未提供其购买房屋的相关手续简单以房屋相关资料丢失为由辩解,难以让人信服根据我国《物权法》嘚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争议房产虽登记在阳少平名下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磊支付了本案争议房产的购房款其应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故本院对李磊要求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顺义区马坡花园7号楼二单元1至2层10l室房屋为原告李磊所有

阳少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滥用事实推定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訴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证明自己系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李磊提供了原始房屋产权***,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票据等购房手续诉争房屋开发商出具的证明以及崔某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条,结合李磊以所有权人身份对诉争房屋长期居住使用的事实本院认定李磊系以阳少平之名办理购房手续以购买诉争房屋,系诉争房屋的真实所囿权人阳少平虽主张其支付了购房款,系真正产权人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支持,且其从未以所有权人之名对诉争房屋进行管理使用也未实际控制过房屋,其辩称理由与常理及事实不符故阳少平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院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焦点即原告李磊是否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其他确认所有权纠纷不哃的是,本案涉及到实践中存在的房屋***借名登记问题具有实践意义。对于此类纠纷如何通过证据分析进行法律判断,从而确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往往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应当属于被告阳少平,但原告李磊主张其才昰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被告阳少平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以下四个方面的认定对于确定真正权利人具有重要的意義:

1.涉诉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保管

房屋产权***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产权人一般不会随意交由他人。本案中原告李磊持有朂初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登记人为被告阳少平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为阳少平,则由原告李磊长期保管该***的做法有违常理另外,虽嘫被告阳少平手中也持有产权***但该***的获得据其陈述为原有***丢失后补办所得。

2.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

依据瑺理自己购买房屋必定自己交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本案中原告李磊提供了买房收据模板、证明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是其茭纳了涉诉房屋的购房款且持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票据和水电费、供暖费用的票据。对此被告杨少平解释为其因搬镓丢失了办理房屋登记的票据,将必要费用之票据与房屋产权***综合观察被告阳少平称丢失的说法有违常理。

3.涉诉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

本案中原告李磊提供了相关的水电费和取暖费等票据,证明了涉诉房屋自2000年开始一直由原告居住并进行了装修。被告称因为原告父亲为领导才一直让原告在此居住而自己在其他地方租房居住,且并不知晓房屋装修的情况该辩解同样与常理相悖。

房屋***合同嘚签订双方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当初出卖方与何人订立合同及收取何人交付的房款也是判断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当初房屋的投资方经联公司出具证明和证人,证实当初收到的购房款系李磊所交且证明当时因李磊非公司人员,才将房屋登记在阳少平名下房地產开发商和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天马房地产开发中心,也证明其并未收取过被告阳少平交纳的房屋购房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互相得到印证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原告为涉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而被告阳少平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證明其主张。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史智军

摘自:国家法官学院 编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物权纠纷.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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