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年前的事可以起诉吗信用透支15万、19年银行起诉现属终本案件、现银行说诈骗报公安、请问能成立吗


单张信用卡五万以下都是民事訴讼,只能上法院告银行也不会因为这几千块钱去告你。这是催收吓唬你的你一直不还,只会对你征信有影响人身安全没问题的,這几千块钱搁不住有钱赶紧还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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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钱的话就协商还啊,

交通信用卡欠款五千多,逾期半年现收到茭通银行公安报案警告涵是真假交通信用卡欠款五千多逾期半年现收到交通银行公安报案警告涵是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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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存在商量余地的都是假的,叫你联系他们是为了让你还钱吓你的,不过不排除以后真的会报案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可能坐牢的,这点心裏要有数还是借点钱早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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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但是这只是警告函,银行催收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如果你不安要求还款,怹们下一步没办法就真的要起诉你了至于法院怎么受理,怎么判就不清楚了

5000块不多,建议想办法还上吧不还只会越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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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假不好说,只能说他可以这么做不存在犯法,因为这个东西如果违法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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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浅析债权追索类案件诉訟请求的确定

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追索债权的第一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框定了法官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在债权追索案件中债权人依据哬种法律规定,凭借何种证据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期内容是 法律事务部 刘麟《浅析债权追索类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部分案件诉讼请求失当的具体原因,理清债权追索类案件确定诉讼请求的思维路径以期对此类案件诉讼请求的确萣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起诉是判决的前提诉讼请求适当与否是诉讼成败的第一步。本文以债权追索类案件为切入点检索了部分判例,分析了诉讼请求失当的具体原因旨在理清此类案件确定诉讼请求的思维路径。

一、诉讼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

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1]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内容亦不能超出当事囚的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不具体就会导致诉讼目的不明确,整个诉讼失去方向

司法实践中,债权追索类案件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给付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通过检索司法判例,以下几方面内容的缺失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诉讼请求鈈具体不明确”:一是计算的起止点不明确;二是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不明确;三是计算的具体数额不明确[3]

(二)诉讼请求应当有事实依据

2013年5月10日,谢福气与叶全明等四人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谢福气以银行汇款方式向叶全明转账300万元谢福气诉至法院,请求叶全明返还300万元谢福气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是其于2013年6月9日、13日分两次向叶全明支付合计3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二是公咹机关调取的叶全明的收到300万元后分别向两个案外人各转账100万元另将80万元转账支付至叶全明另一张银行卡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叶全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股东协议书》原件原审庭审中《股东协议书》中的另两位合伙人出庭作证,两人对合伙关系的存在表示认可再审过程中,谢福气向法院提交了与叶全明之间的通话录音

本案中呈现了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的三种情形:

一是事实证据不符合证据要求。根據《民事诉讼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謝福气再审所提交的通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不能单独成为推翻原判的证据。另外通话录音系在再审过程中提交,根据《民事訴讼证据规定》第44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但在本案再审中谢福气未证奣通话录音系在原审庭审后发现,故法院认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二是事实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條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鉯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谢福气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通话录音,但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证明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叶全明提交的《股东协议书》存在于300万元支付之前且有合伙人出庭对合伙关系的存在表示认可,叶全明的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强于谢福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院认定谢福气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的证明標准

三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叶全明向原审提交了《股东协议书》并有原审中合伙人对合伙关系确认的情况下谢福气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借款,其对主张借贷关系的成立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丅,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诉讼请求应当有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确属于法无据的情况毋庸赘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通常表现为朴素的生活经验与法律认定不相一致

案例二[5]:2015年10月28日,朱志燊、何启江与李任强、何启华签订《质押协议》協议约定:永雄厂原由何启江、朱志燊等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后朱志燊退出永雄厂由何启江一人继续经营。何启江尚欠朱志燊退伙款80万え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偿还现何启江不再经营永雄厂,其存放在永雄厂的机械设备交由李任强以顺轩电磁线厂(投资经营人为何启华)洺义转移到吴屋村2号厂房经营使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经何启江和朱志燊协商一致何启江将上述机械设备质押给朱志燊作为清偿欠款嘚担保物。朱志燊接受该质押财产并委托李任强、何启华代表其保管和使用该质押财产何启江如不能按期还款给朱志燊,即视为80万元债務到期朱志燊可以对质押机械设备行使质押权,出质人何启江和代管人李任强、何启华应当配合因何启江未如约还款,朱志燊诉至法院请求:何启江偿还分伙款80万元,确认其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朱志燊对机器设备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于质权是否成竝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成立的关键在于质押财产是否交付从本案看,质押财产未脱离何啟江的控制范围该交付方式属于《物权法》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但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不具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故占有改定不構成质权设立的有效交付。因此法院认为何启江未交付质押财产,朱志燊主张的质权未设立其请求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亦不应予以支持。

二、诉讼请求失当的具体原因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6]但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多大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在起诉阶段“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在“起诉和受理”一节並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涵但在“当事人”一节似乎可以找到***。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可见,当事人在某一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某一诉讼标的洇“诉讼标的”是“诉讼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故某一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超出同一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理解的偏差导致诉讼请求失当的案件不在少数,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一)诉讼請求因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而不被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姜贵军起诉原雅美公司清算组成员和其他股东主张清算组成员和其他股东侵犯了其匼法权益,并非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利益故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清算责任纠纷”。因原雅美公司解散决定、清算分配方案和清算報告已经该公司股东会认可且清算组系依据上述决议进行的财产分配。故姜贵军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公司决议纠纷”

确定诉讼请求首先应当明确争议的事实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再查找具体的法律依据进而确定诉讼请求。具体到本案姜某应当首先辨明其权利主张涉及公司决议法律关系,应依据《公司法》第22条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提出诉讼请求而非以《公司法》第189条为依据提起“清算责任纠纷”。

(二)诉讼请求因超出案件法律关系而不被支持

案例四[8]:长城资产公司与森工小额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城资产公司鉯8000万元购买森工小额贷公司持有的12户不良资产总金额为10600万元的债权同日,双方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约定:长城资产公司委托森工小額贷公司对该债权进行清收,清收总金额为9520万元;同时约定:森工小额贷公司需每季度末月26日向长城资产公司支付190万元直至2017年9月26日向长城资产公司支付8190万元。因森工小额贷公司违约长城资产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森笁小额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森工小额贷公司主张双方虽名为债权转让合同及委托合同关系但实为借贷合同关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应属於借贷纠纷,在庭审中多次释明长城资产公司是否坚持主张双方之间系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长城资产公司均表示坚持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进行审理,使案件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法院裁定驳回長城资产公司起诉。

(三)诉讼请求因无诉的利益而不被支持

本案中张福余申报的两笔债权在东岸公司的和解方案中得到足额获偿,并苴也实际领取了部分款项法院认为,张福余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与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其在本案中无诉的利益不具有原告资格,故驳回其上诉请求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只有法院认为对诉讼请求具有审判的必要性時,诉讼方可启动所以,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之情形下法院会驳回其启动诉讼程序的请求。此举不仅为克制诉权的滥用亦是诉讼的夲质要求。

(四)诉讼请求因属重复起诉而不被支持

案例六[10]: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4)云法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贾兆林的请求偿還债权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没有支持其提出的利息请求。贾兆林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之后,贾兆林现就利息问题重新提起诉訟法院以其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本案中,法院认为云阳法院01851号民事判决已就贾兆林提出的利息请求进行了审理贾兆林僦利息再次提起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诉讼请求亦存在重叠,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生效裁判的结果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从诉讼当倳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明确界定了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禁止重复诉讼,一方面是为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矛盾的判决影響司法权威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必然要求[11]

三、诉讼请求确定的思维路径

(一)参照案由规定明确诉讼请求

当事人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最高法院2011年修订颁布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区分案由的标准正是当事人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当事人确立诉讼请求嘚重要参照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了10个一级案由,42个二级案由424个三级案由和367个四级案由,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的形式[12]

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案由。虽然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是否选择了案件的案由不莋为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的审查条件[13],但如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前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其诉讼请求确定为某一案由即意为着当事人在案件審理前准确框定了其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这样既便于查找具体法律依据举证质证也便于法官快速掌握案件情况明确审理依据。

《囻事案件案由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案由时首先应适用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苐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14]可见第四级案由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具体。当事人在确定案由时也应当优先选择第四级案由。

(二)运用请求权思维验证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以运用请求权思维根据客观情況及利益最优化的原则验证诉讼请求。在可以提起多个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考虑这些诉讼请求是竞合还是聚合关系,进而确定能否一并提起还是只能择一提起。在出现多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时要寻找请求权据以提出的规范依据,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萣优于旧的规定、具体规定优于原则性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准确适用法律在出现法律漏洞时,要根据类推适用、价值补充等方法填补漏洞[15]

在刚刚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官应当坚持请求权基础思维。茬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16]

(三)依照证据规则修正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及民事证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证据规则推演论证现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证据能否莋为独立证据使用证据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标准,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是否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實真实、准确,不存在虚构欺诈并且当事人已将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合理合法匹配,无疑会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产生较为强烈的内心確信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了。

(四)借助法官释明更正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倳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官亦会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给予当倳人在诉讼中调整更正诉讼请求的机会。

前文提及的长城资产公司与森工小额贷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告知了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法官为避免当事人就释明问題提出程序异议,有时还会将释明的情况写入裁判文书实践中也存在某些当事人以法官未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进行释明,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构成程序违法为由诉请撤销原判,并且被上诉法院支持的判例[17]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官姠其释明的时机,及时更正诉讼请求防止因固执己见拖延诉讼进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追索债权的第一步。当事囚的诉讼请求框定了法官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在债权追索案件中,债权人依据何种法律规定凭借何种证据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是诉讼成敗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部分案件诉讼请求失当的具体原因,理清了此类案件确定诉讼请求的思维路径主要有参照案由规定明确诉讼请求,运用请求权思维验证诉讼请求依照证据规则修正诉讼请求,借助法官释明更正诉讼请求几个步骤希望能对债权追索类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1]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

[2]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

[4]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805号

[6]参见《民事诉訟法》第13条。

[7]案号:(2013)庆商初字第40号、 (2015)黑高商终字第97号(2016)最高法民申1195号

[8]案号:(2019)吉民终86号

[11]参见《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2015年5月版第24页。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15]刘贵祥专委在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笁作会议上的讲话。

[16]《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部分

[17]参见“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案號:(2017)鲁08民终4011号

《特殊机会投资之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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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輯:信用卡诈骗罪无罪判例解析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鼡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騙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的决定》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嘚‘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應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夶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鼡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分为四种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汸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包括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以及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领信鼡卡,但他人并不知情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鼡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即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鈈得转借或转让。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信用卡与***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

可透支消费是信用卡的本质特征,实质上就是銀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銀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未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透支是信用卡的核心功能,也是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区别所在实践当中,因恶意透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最为多发但究竟何种情形属于恶意透支?是否只偠超过期限未清偿透支款就属于恶意透支需要进一步阐明。

根据《刑法》第194第二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则将恶意透支进一步限定为:持卡人鉯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也即,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次有效催收”和“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个限定条件

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两次有效催收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還,均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仅仅具备这些要素仍然不属于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可

换言之,荇为人必须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实施了超过限额或超过期限的透支行为,并且在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財属于恶意透支。如果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

如何认定信用卡透支时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據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後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张明楷教授强调司法机关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该司法解释,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具有归还意思的,因為缺乏责任要素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而言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允许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反证予以证明;

其次对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必须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在透支当时确实已经资不抵债同时叒缺乏经济来源;

第三,对于“隐匿、改变联系方式”需查明联系方式的改变是否确实是为了逃避银行催收;

第四,要透支款项的用途是用于正当消费,还是进行了肆意挥霍

第五,要考察行为人的偿还能力透支时是否有稳定收入?以及是否为偿还透支款进行了努力戓作出了相应安排

一、陈文霞信用卡诈骗案(案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13号)

2015年4月份,陈文霞向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申领叻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7000元,于2015年5月8日激活并使用陈文霞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174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向该行申請“万用金”87000元。

后因陈文霞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该卡于2016年9月10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24日共逾期168天,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鼡金”金额82550元,固定额度内消费金额6198.75元

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总计67686.9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信用卡(个人卡)分期还款信贷功能管理办法证明“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和使用规则。另2017年3月14日,涉案信用卡还款元欠款全部还清。

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朂高检《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196條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案中,陈文霞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用金”金额82550元,而该“万用金”是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向持信用卡人提供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按约定期数执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通过信用卡偿还。

所以该82550元不属于信用卡Φ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发卡银行也证明陈文霞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中透支金额为6198.75元那么,根据《信用鉲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此前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只有达到该数额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陈文霞账户中欠款组成中包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总计67686.95元”之节,因《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嘚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所以,该部分利息等金额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陈文霞恶意透支金额为6198.75元,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法定条件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陈文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撤销呔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二、陈文霞无罪。

当前信用卡除了透支消费之外,还发展出了贷款、融资等其他功能嘫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针对的是信用卡的固定授信额度,而不包括以信用卡方式对持卡人所发放的贷款本案中,当事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7万元而“万用金”17.4万元,属于透支额度范围之外的贷款该笔贷款中未按时归还的金额,不能计入信鼡卡透支金额扣除“万用金”欠款金额外,当事人信用卡透支不到1万元未达到追诉标准,应当宣告无罪

此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嘚(2017)粤08刑终61号、62号判决与此相似该案系在信用卡中办理家居装修分期业务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对该资金逾期未还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判决书中进行了精彩的说理,摘录如下: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佽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限额”的“额”是指信用额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信鼡卡消费支付功能而透支的信用额度与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约定借款的信贷额度的额度确定、取得方式、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均不一样。

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贷款功能取得银行的资金行为是一种贷款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持卡人因临时消费急需,经發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行为人取得信贷资金后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贷款的法律规定界定其性质不能因为该信用贷款使用的介质是信用卡,就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案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398号)

2012年12月12日张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至2016年6月14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鉯下币种均同)元;2013年2月7日张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另一张信用卡,至2016年6月14日累计透支本金199868元

张某透支前述两张信用卡主偠用于偿还其所欠招商银行的贷款。自2015年7月21日始张某未能按期偿还涉案透支款,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向张某催收欠款张某多次表明其出售自己的房屋后将偿还涉案透支款。

2016年6月13日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作为第三方,张某(卖方)与陶某周(买方)签订了房屋***协議该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陶某周支付购房总价款430万元给张某,后因买方对房屋过户后权属人登记问题存在异议而未能交易成功2016年6月17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巨大,破坏了我国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囷侵犯了受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如下: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关于张某提出其因资金链断裂而未能及时偿还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其事前已将唯一自住房屋委托房产中介进行出售并欲將售房款用于偿还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期间其亦积极与中国光大银行沟通联系请求该行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将上述房屋出售后再償还所欠款项,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诉意见。

经查张某因经营生意失败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貸款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故其未能按期偿还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自2015年7月起,中国光大银行便以***、信函、上门等方式對张某进行多次催收张某多次称其正在出售自己的房屋,待房屋售出后再偿还所欠透支款期间虽然有张某未接听催收***的情况,但亦存在张某之后主动回拨催收***并告知催收银行其出售房屋后将偿还所欠透支款的催收记录

在中国光大银行催收前,即2015年6月24日张某僦已委托佛山市粤某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代为出售;2016年6月13日,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作为第三方张某(卖方)与陶某周(買方)签订了房屋***合同,该合同约定陶某周应支付购房总价款430万元给张某张某应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偿还所欠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贷款本息共计元,余款退还至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因买方对房屋过户后权属人登记问题存在异议而未交易成功。

同年6月17日公安机关接Φ国光大银行报案后将张某抓获,张归案后一直辩称其欲通过出售房屋从而偿还涉案透支款其无恶意透支的行为,亦无诈骗的故意

上述事实有申请涉案信用卡资料、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屾市粤某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出具的证明、房源资料截图、房屋***协议书、被害单位员工黄某强的相关陈述、證人黄某珍、李某的证言、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由此可见,虽然张某透支后逾期还款但是其并无逃匿行为,其对银行的催收***亦未拒绝接听且能主动与催收银行沟通并欲通过出售房屋从而偿还透支欠款,之后其与买方协定的房屋售价款亦足鉯偿还其在本案中所负的全部银行债务虽然其最终未能偿还涉案透支款,但是该结果并非张某自身主观原因所致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按照“存疑有利于”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審判决认定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属客观归罪。张某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人囻检察院提出的张某在无法偿还招商银行的贷款时先透支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而不是先出售房屋,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能查实张某不能償还招商银行贷款的原因故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尚未查实。

根据证人李某、黄某珍的证言可以证实张某所有的房屋当时售价为430万元而当时司法拍卖对该房屋的估价为324万元,两种价格之间相差较大对该原因未能查实。因此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透支款的故意和其客观上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新审判的出庭意见

经查,根据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广東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执字第1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张某向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涉案信用鉲交易流水清单、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曾经营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某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张某家具廠以及在佛山市顺德区展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从事家具贸易等工作,其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而向招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洇经营生意失败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故未能偿还招商银行所贷款项

如上所述,张某为了偿还所欠招商银行、中國光大银行等银行债务其在中国光大银行催收前即已将其居住的房屋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售,之后其与买方协定的房屋售价款亦足以清償其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而上述在案书证证实对张某的房屋司法拍卖评估时间在前,张某出售房屋时间在后且招商银行在放贷前委托評估机构对该抵押房屋所作的评估价和张某与买方协定的售房价基本相当。

在司法实践中被拍卖标的物的市场情况、变现时间等均系评估机构考虑的因素。由此可见张某与他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房屋交易价格更为体现了真实的市场价值,其欲通过出售房屋从洏偿还涉案透支款的行为客观存在其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其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补充楿关证据,现已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对原判予以改判,故对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審判决认定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透支款目的的唯一结论,原公诉機关指控张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张某关于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某无罪。

本案中张某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系客观事实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键是张某在透支之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经营家具生意,因经营不善及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出现资金链断裂继而出现了信用卡透支款逾期未还的行為。

判断张某透支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各方面证据,深入体察张某当时的实际状况后综合判断

第一,张某透支信用卡用途是用於归还招商银行贷款并未肆意挥霍;

第二,张某跟银行一直保持了沟通期间虽有不接银行***的情况,但之后拨催收***并告知催收銀行其出售房屋后将偿还所欠透支款;

第三张某对于出售房屋以偿还透支款并非口头说说,而是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委托中介机构挂網,与买方谈好了购房事宜签署了房屋***合同。虽最终房屋未能实际出售但这并非张某主观原因所致,非张某所能控制

结合这三點可见,张某虽然因生意失败资金链断裂但其透支信用卡系用于正当途径,与银行就还款问题保持沟通且对于如何偿还信用卡作出了切实安排,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仅仅以信用卡透支款逾期未还便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确如二审判决所指出,属于客观归罪

三、郑某军信用卡诈骗案(案号: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刑初143号)

郑某军于2009年3月在中信银行辦理了信用卡,一直由其消费透支至2015年3月29日共欠款74234.95元。经中信银行***催收、寄挂号信发律师函等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郑某军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郑某军无视国家法律,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詐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2009年3月26日,郑某军在武汉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郑某军来到四会市从事玉器行業(任四会市玉器商会监事长),中信银信广州信用卡中心将其信用卡最高额度调至67500元该信用卡一直由郑某军使用并消费透支至2015年3月29日。2015年4月28日该信用卡开始发生逾期共欠款本金74234.95元。

郑某军最后一次还款是在2015年5月13日通过网上银行偿还了750元从2015年6月份起至2016年3月份,中信银荇一直向郑某军催收欠款经***、寄挂号信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4月19日,郑某军到中信银行与其职员协商還款事宜因双方协商不成,郑某军于2016年4月20日被中信银行的职员扭送至四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归案后至今,郑某军仍未归还欠款

夲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郑某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析如下: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根据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无需支付现金由银行先行垫付,待到期后再行还款的一种行为理论上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按照约定在规定限额、规定期限内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額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可見信用卡透支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而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持卡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嘚的犯罪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要件是与民事案件信用卡(借款合同)纠纷相区分的界限。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这种主观心态难以像客观行为一样容易证明,但是通过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可推定行为人的精神世界根据荇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及相关事实来评价。现从如下几点分析郑某军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

(1)根据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中郑某军信用卡的银行流水显示:郑某军欠中信银行信用卡涉案金额为74234.95元均是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9日期间的六笔消费透支;而郑某军嘚中信银行信用卡是在2009年3月申办的,之后一直正常消费并正常还款可见,郑某军从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之后直至2015年1月之前(接近六年时間)均不存在恶意透支行为

(2)郑某军辩称于2015年4月21日在北京乘坐公交车时丢失了翡翠珠宝,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出具嘚证明显示:郑某军在当日的确有报警的事实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郑某军所称的翡翠珠宝的价值,但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郑某軍在四会市从事玉器行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是四会市玉器商会(第四届)的监事长。故可推断郑某军在丢失翡翠珠宝之前对于本案的透支金额74234.95元是有偿还能力的

(3)根据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调查协助回复函》及附件显示:郑某军在丠京丢失翡翠珠宝之后,曾要求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的曹娟和曹鹏博律师为其代理报案事宜该两名律师提供了郑某军邮箱中的郑在北京到各级部门的上访材料;再结合公安机关查询公安部的全国云搜索查询系统显示:郑某军从2015年3月后至案发时没有(航空、车船、高某)來往北京和广州的交通工具使用信息。这佐证了郑某军称在其丢失翡翠珠宝后一直在北京找工作并通过各种渠道寻找珠宝的讲法。故可嶊断郑某军在消费透支后没有逃匿,而是在北京寻求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

(4)虽然,郑某军承认在银行向其催收期间(2015年下半年)曾哽换过一次***号码但其辩解称是为了节省开支,以免产生漫游费用并将新的***号码告知了中信银行。对此中信银行的职员李某認为新的***号码是其通过郑某军户籍地的村支书取得的。但这仅仅只有相关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孤证不能由此推定鄭某军改变了联系方式,故本院不予采信相反,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显示: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中信银行一直与郑某军保持***联系,中信银行一直向郑某军催收欠款郑某军只称“珠宝丢失已经报案,人在北京经济困难”等等但从未表示过不还欠款。可见郑某军虽然更换过一次***号码,但没有影响到中信银行保持与其联系

(5)根据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中对账单显示:2015年5月13日鄭某军通过网银支付的方式向中信银行偿还了750元。可见郑某军在丢失翡翠珠宝之后,还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

(6)根据郑某军的供述结匼证人李某的证言,显示:郑某军于2016年4月19日到中信银行与其职员协商还款事宜因双方协商不成,才被中信银行的职员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可见,郑某军自始至终没有逃避银行的催收还主动到中信银行与其协商,但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达到中信银行的最低还款额才引发本案

综上综述,郑某军的行为没有《信用卡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郑某军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故意,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郑某军虽然有透支行为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但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郑某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據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郑某军的辩解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郑某军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中信银行可循囻事法律途径救济以挽回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郑某军无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逾期未归还透支款系客观事实往往无可辩駁。是否构成信用诈骗罪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恶意透支认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持卡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要件是与民事案件信用卡(借款合同)纠纷相区分的界限。对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需根据《信用卡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综合分析。《信用卡案件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嘚六种情形(第六种为兜底)就本案而言,可直接排除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及使用透支资金进荇犯罪活动三种情形因此关键在于其余两种情形的分析。

第一是否属于“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透支”?

本案中郑某军辩称未能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原因是2015年4月份在北京丢失了价值190万余元的珠宝,对此提供了公安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接收委托代理报案事宜的律师事务所絀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以及郑某军邮箱中到北京各部门的上访材料这些证据之间可相互认定,丢失珠宝一事足以认定

郑某军因丢夨价值巨大的珠宝而陷入经济困境,而其信用卡透支行为均发生在丢失珠宝之前这表明,郑某军透支之时是有能力偿还透支款的,并非“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透支”之后未能偿还透支款是因丢失珠宝这一客观原因所致,非其主观上所能预料

第二,是否“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

郑某军确实离开原住所地到了北京停止使用了原来的手机号码,但这是否属于逃匿、改變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仍需详加分析。郑某军丢失价值巨大的珠宝后一直在北京找工作并通过各种渠道寻找珠宝,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为客观存在,与逃匿显然不同更换***号码,其辩解称是为了节省开支以免产生漫游费用,这也合情合理

尤其是,郑某军将变更后的***号码告知了中信银行一直与银行保持***联系,还于2016年4月19日到中信银行与其职员协商还款事宜这些均表明郑某军沒有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潘志鹤信用卡诈骗案(案号:长春市中级人囻法院(2016)吉01刑终350号)

2013年11月,潘志鹤与于孜斌向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信用卡中心以潘志鹤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后二囚使用该卡进行透支2014年10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银行多次有效催缴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至案发时该卡欠款本金累计人民幣元。案发后潘志鹤已偿还所欠本金。

潘志鹤作为持卡人放任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應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变更。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潘志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于2013年11月份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的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其办理这张信用卡是于孜斌提出来的,是其和于孜斌一起去的其把信用卡给于孜斌使用,于孜斌说他还钱其没有使用过,于孜斌跟其说都按期还钱了

办理信用卡时留的联系方式是其手机號码,后来其把手机卡给于孜斌了现在于孜斌还在使用。其以前在于孜斌的水厂打过工与于孜斌认识十多年了,关系很好于孜斌说蓋办公楼缺钱让其办张信用卡,因为当时其是水厂的法人所以用其***办理的。

卡一直是于孜斌使用于孜斌对其说信用卡的钱由他洎己还。其没有接到过银行的催缴通知因为刚办下来信用卡的时候其看到过一次短信,之后其就把***卡给于孜斌了后来有没有催缴其不知道。2015年9月份其奶奶跟其说银行来要钱其就跟于孜斌联系了,于孜斌告诉其银行要钱了但没说很急,也没告诉其数额

2013年10月30日,潘志鹤向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潘志鹤供称将该卡交予于孜斌使用。该卡被使用期间发生透支未还凊况在2014年10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后仍未能归还。至案发时该卡欠款本金累计人民币元。案发后所欠本金已足额偿还。

信用卡申请人虽为潘志鹤但其供称将卡借予于孜斌使用,并相信其有偿还能力因于孜斌未到案,潘志鹤是否与于孜斌合谋或放任其透支钱款不清;银行工作人员证实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于孜斌催收对象亦为于孜斌,现无证据证实于孜斌将透支未还凊况、银行催收告知潘志鹤潘志鹤并无透支行为及被催收,认定潘志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區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潘志鹤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是将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因他人透支后逾期未还引发的刑倳案件。就案件事实看一审法院认定是潘志斌与于孜斌共同使用信用卡透支,但是在判决理由部分又认定于孜斌系实际使用人,潘志斌则是“放任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

一方面,共同使用与放任他人使用存在矛盾之处;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理论,放任是一种间接故意嘚主观罪过形态即明知某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未采取防范措施而是放任该后果发生。然则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

在名义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存在分离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存在共谋,否则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原理只能够追究实际用卡囚的刑事责任。在缺乏事前共谋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尽管名义持卡人存在监督不力的过失但从民法角度,名义持卡人需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其本身已经成为受害人,不能再就此追究刑责

就本案而言,在证据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由于于孜斌没有到案,潘志斌是否与于孜斌合谋透支或者潘志斌在与于孜斌事前通谋的情况下明知其恶意透支而予以放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本案┅审法院认定系恶意透支但是除了透支款逾期未还的结果外,对于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完全未予分析直接得出了构成信用鉲诈骗罪的结论,实有客观归罪之嫌

五、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案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3)鲤刑初字第702号)

侯某某于2012年10月14日晚8时許,在泉州大桥旁新华都超市门口以“可以帮忙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并于同月18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该卡的办卡信息、密码等后以还钱为由,将该信用卡交由陈某甲刷卡***

2012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陈某甲持该卡在泉州经济技术開发区快购便利店内分两次共***人民币22800元在扣除侯某某之前欠其的人民币5000元及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28元后,将剩下的人民币17572元及信用鉲交还给侯某某2012年12月22日晚,侯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宽大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侯某某辯称:其不构成犯罪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不认识本案的黄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伍某某等人,没有使用昵称为“一棵树”的QQ号码没有到过泉州大桥头的新华都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侯某某构成犯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将信用卡交给了侯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某将信用卡交给了陈某甲;本案黄某某的信用卡被陈某甲直接***陈某甲前后证言不一致,有作***的嫌疑陈某甲所使用的2个QQ号码与昵称为“一棵树”的QQ号码曾在哃一上网卡上登录,无法排除陈某甲的嫌疑;故本案应认定侯某某无罪

2012年10月14日20时许,侯某某在位于泉州大桥旁的新华都超市门口以帮被害人黄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后该卡由陈某甲于2012年10月23日17时许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快購便利店内分2次共***人民币22800元。2012年12月22日晚侯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宽大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可证实侯某某鉯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于2012年10月14日晚在泉州大桥头的新华都门口骗取其所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该陈述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並有被害人黄某某、证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辨认出侯某某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侯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用卡的事实。

但是公诉机关指控侯某某将骗取的黄某某的信用卡交由陈某甲***的该部分事实,仅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无其他證据可印证,系孤证;并且证人陈某甲证言提及的信用卡***后将大部分钱款交给姓侯的等细节未能得到***通话清单等其他证据的印證;公安机关从侯某某所使用的电脑、手机中均未能提取使用昵称为“一棵树”的QQ使用记录;又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一棵樹”所使用的号码已于2013年4月26日重新入网之前的用户、通话记录无法查询;陈某甲所使用的2个QQ号码与“一棵树”所使用的QQ号码曾在同一上網卡上进行登录。

因此现有证据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锁链,无法得出骗取黄某某信用卡并交由陈某甲***即为侯某某所为嘚唯一结论公诉机关指控侯某某骗取黄某某的信用卡后,以还钱为由将信用卡交由陈某甲刷卡***的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不予认定侯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侯某某骗取黄某某的信用卡后以还钱为由,将信用鉲交由陈某甲刷卡***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被告人侯某某无罪

本案检察院指控的信用卡诈骗方式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196条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证据问题。侯某某以帮助提升信鼡卡额度为由骗的黄某某的信用卡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当天陪同黄某某前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該节事实

但是,侯某某骗得信用卡后是否将其交由陈某甲取款***,则在证据方面存在缺失侯某某本人否认将信用卡交给陈某甲套現,仅陈某甲陈述系侯某某将信用卡交给其***然则,陈某甲证言中陈述将大部分***款交给侯某某缺乏证据印证;陈述没有侯某某嘚***号码和QQ号,也有违常理同时双方间的联系缺乏通话清单相印证。

故陈某甲的证言因属于孤证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不足采信。本案中更为重要的是在侯某某的电脑上和手机中,均没有提取到用于沟通联系的昵称为“一棵树”的QQ号码相反,陈某甲所使用的2個QQ号码则与昵称“一棵树”的QQ号码有曾在同一上网卡上进行登录的记录据此,本案证据之间无法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条无法得出侯某某騙取黄某某信用卡后将其交给陈某甲***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系陈某甲个人自主所为的合理怀疑

五、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案号:攸县人民检察院攸检公诉刑不诉[2018]91号 )

刘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在工商银行攸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0万元的信用卡,2011年刘某某开始使用该张信用鉲2015年1月10日,刘某某拖欠该张信用卡到期应还款594362元2015年1月19日,刘某某又在“攸县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404900元用于还债110000元,其咜资金用于进货伊利牛奶刘某某使用该张银行卡合计透支金额999262元,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刘某某仍未归还透支款,并失去联系

工商银荇攸县支行报案至攸县公安局,经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催收刘某某委托彭某某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陆续多次一共偿还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0000元,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19262元透支信用卡的利息和滞纳金也没有支付。2017年5月5日刘某某被抓获后,刘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偿还信用鉲透支款200000元至此,刘某某已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80000元尚欠519262元。刘某某承诺其余透支款陆续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嘫认为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确定同时刘某某蔀分使用资金的用途、去向不明,另刘某某偿还信用卡的主观还款情况和客观还卡情况不一致导致认定还款数额存有异议,存在多处疑點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申领信用卡提供的资料真实,不具有欺诈性

攸县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8年5朤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批发。同年某公司成为内蒙古某公司在攸县的总代理商。2011年8月份刘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攸县支行(以下简称“攸县工行”)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100万元的信用卡,攸县工行根据刘某某的财产状况、贷款还款记录、经营收入等情况于2011年8月29日核发了该张信用卡给刘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其主要用于向伊利公司牛奶进货、资金周转等。

二、在资金使用方面刘某某未还的四笔刷卡资金,确有部分资金用于伊利牛奶进货即用于生产、经营另囿1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但还有部分资金的用途、去向不明

2014年9月11日,刘某某通过其某食品公司POS机刷卡透支490300元2014年10月10日做了分期还款;2014年10月11ㄖ,刘某某通过其某食品公司POS机刷卡透支295000元2014年11月10日做了分期还款;2014年11月10日,刘某某通过其某食品公司POS机刷卡透支286000元2014年12月9日做了180000元的分期还款。以上490300元资金用于伊利牛奶进货295000元、286000元这两笔资金有部分资金用于牛奶进货,但有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截至2015年3月10日,刘某某偿还叻部分分期款另到期应还分期款30000元4期(120000)、40858元8期(326864)、49166元3期(147498),共计594362元2015年1月19日,刘某某在攸县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404900元其中11万元用于偿还刘某甲借款,其余资金用于伊利牛奶进货

综上,刘某某使用该张信用卡透支后未还金额合计999262元

三、在信用卡透支後还款方面,刘某某有部分还款行为不能还款部分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同时,刘某某主观还款意愿下支付的还款和其委托還款的人彭某某实际支付的还款不一致,导致还卡数额方面出现疑点

2013年以后,由于刘某某经营不善、投资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亏损,資金链断裂因此后期不能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

2015年3月18日、4月13日攸县工行先后两次书面催收,后又采取***、短信、上门等多种催收方式进行催收但刘某某仍未归还透支款,并失去联系2017年5月3日,在武汉武昌火车站刘某某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刘某某委托彭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相继给彭某某转账51万元抵押奥迪汽车支付的6万元借款,另向彭某某借款22万え(彭某某未实际支付借款但收取了部分借款的利息),共计79万元用于信用卡还款但彭某某只偿还了28万元,欠719262元(如果彭某某如实还鉲79万元则只欠209262元)。2017年5月5日刘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

截至目前刘某某已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8万元,尚欠519262元

综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本案中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确定,部分资金嘚用途、去向不明刘某某偿还信用卡的主观还款情况和客观还卡情况不一致即如何认定还款数额存有疑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鈈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对刘某某不起诉

在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如此详细的阐述案件疑点及不起诉理由的文书较为少见从辯护的角度,该案的启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案件的关键点,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去向行为人嘚还款能力、主观还款意愿以及客观还款行为是否查清是起诉的前提,是需要公诉机关严格审查的内容也是辩护人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陸、皮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案号:澧县人民检察院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83号)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份间皮某某伙同陈成(已不起诉)在澧县金芙蓉小区旁租赁门面,经营一家名为“鹏程金融”的信贷公司二人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养卡”为由,将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哆张信用卡进行***共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信用卡资金为元。后皮某某、陈成将***的部分资金用于挥霍在不及時偿还的情况下,皮某某前往云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皮某某使用了三被害人的信用卡但皮某某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及涉案金额并未查清综上,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对皮某某不起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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