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法院院长民事案给个账号怎么往里存钱

刘某某、李某1与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李某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李某1,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被告:李某2男,系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其他信息不詳。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李某1与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李某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劉某某、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刘某某、李某1负担

原标题:辽宁大石桥市检察院严懲“打假官司” 保护他人合法债权

案情一:某塑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马甲在公司经营期间向其亲属马乙借款180万元在其他债权人向马甲公司索要欠款情况下,马甲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擅自将马乙的借款借条改为240万元虚构债务6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为虚假诉讼案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成功办结,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做出再审裁定,近期将依法判决

案情二:杨某与奚某及其夫关某,虚构借款事实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杨某、奚某向法庭虚假陈述,致法庭作出民事調解大石桥市检察院调查后认为,该起案件确为虚假诉讼案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获得支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ㄖ做出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再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等特征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及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上述两案中债权人與债务人互相串通,沆瀣一气伪造欠条、篡改凭证,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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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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