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李某1,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被告:李某2男,系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其他信息不詳。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李某1与营口中基发展有限公司、李某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劉某某、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刘某某、李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