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环江县思恩镇三乐村贵村二队。
负责人葛柳悬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欧彥帮(已故)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柳合作社)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文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力锐、人民陪审员韦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媛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匼作社的负责人葛柳悬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彦帮(已故)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将川山镇古宾村下友屯集体荒山(被告种植的甘蔗區)转租给原告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告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之后每年均按期向被告支付年租金14000元。租赁期间原告在租賃的土地内种植甘蔗、油茶树等经济作物。2014年至2015年榨季经申请,原告取得运丰公司准许砍伐43吨甘蔗的通知单之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组织8位民工进场砍伐甘蔗同年12月20日,三被告到场阻止民工砍伐并威胁民工立即离开甘蔗地。随后8位民工停止砍伐现尚有17亩多的甘蔗未能砍伐,致使原告不能按期完成砍伐事务原告经现场清点,民工仅能砍伐归堆约有13吨甘蔗而归堆甘蔗经十多日的烈日爆晒,同时三被告采取多种非法手段阻止原告方砍伐、外调甘蔗,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9350元(43吨×450元/吨)从2014年8月起至今,被告禁止原告对承包地内的油茶进行管护、施肥导致油茶树长势不良而收益极大受损,造成原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产损失共712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非法、不当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应当解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特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合同书》;2、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550元;3、判决三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居民***,证明环江金柳原生态種养专业合作社系本案适格的原告;
2、《合同书》、《收条》复印件证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签订土地转租合同及同年4月13日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交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给被告的事实;
3、《环江远丰公司榨季砍蔗通知单》复印件3单,证明原告向环江远丰公司申请并取得位于川山镇××43吨甘蔗的砍伐通知单;
4、调拨单、种苗标签、检验***、植物檢疫***、记工手册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从岑溪市绿源林业技术服务部购买得8000株油茶树苗并组织民工种植等共投入资金71200元。
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共同辩称1、被告在原告经营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不应该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严重违约具体表现在:(1)、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1条约定:"……乙方(原告)经营期间不准种树……";(2)、本案合同书第2条约萣:"租金为每年14000元,租金应在每年八月份前支付"但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只交纳了2012年、2013年的租金,而2014年、2015年的租金至今未付3、原告违反合哃约定种植油茶树,被告不应赔偿其损失;4、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其请求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没有理由;5、本案应先中止审悝。因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不慎失火将甘蔗地边上被告的桉树烧毁经双方协商,原告负责人同意全部买断被告已被烧毁的桉树为此,2014年2朤10日三被告与原告的负责人葛柳悬签订《农场转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六眉坡"(包括桉树地和地上桉树及甘蔗地)一并转让给原告經营,转让期限从2014年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转让费共为23万元。协议签订后因原告的负责人葛柳悬未依约履行转包协议,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已向环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葛柳悬履行合同。因被告与葛柳悬签订的转包协议涉及本案的诉讼标的被告起诉葛柳悬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本案囿密切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
被告韦某1、韦某2为其辩解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韦映鄢向本院提供的證据有:
《土地使用权租让合同书》,证明被告韦映鄢于2010年4月11日与环江县川山镇古宾村下友屯签订关于承租该生产队集体土地"六眉坡"(地洺)用于经营的事实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2、(2015)环民初字第1615号案的有关案件材料即《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書》、《农场转包协议》、《关于下友六眉坡开发区纠纷调处意见说明》、(2015)环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证据2即《合同书》及《收条》恰恰能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3、4因未提交原件故无法进行质证,即使这两份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该两份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為,原告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认定协议缔约过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证据2中的《收条》、證据3、证据4因2012年4月12日《合同书》已于2014年2月10日解除,该《合同书》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故前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原告索赔的定案依据,本院均不作为本案原告赔偿依据予以认定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赔偿依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以环江县川山镇古宾村下友屯为甲方与以被告韦映鄢为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川山镇古宾村下友屯"六眉坡"(地名)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30亩)租给乙方经营租赁期限为12年即从2010年4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按每年50元/亩计算12年的租金共计78000元,乙方先付六年租金即39000元给甲方剩余租金39000元于2016姩12月31日付清。之后被告韦映鄢因投资资金不足便与被告韦某1、韦某2合伙投资经营该地,并在地上种植桉树及甘蔗2012年4月12日,以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为乙方与以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为甲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原租让下友屯集體荒山(地名:六眉坡)来开发农场,现将种植的甘蔗区转租给乙方(即原告)经营期限从2012年至2022年12月止共11年。乙方经营期间按甲方与下伖屯签订协议权限内更不准种树和取土打砖;合同第2条约定:租金交付额和时间:每年租金为14000元,租金交付期为每年8月份前;合同第3条約定:租让区以现有农场四周公路内土地甘蔗种植的面积原有边缘种植桉树是甲方所有,严禁损坏甲方原有周边种植的树木;合同第7条約定:乙方必须按一次***给甲方风险押金20000元到期后无违反合同条款甲方退还给乙方风险押金。同时双方还就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叻具体约定2012年4月13日,被告韦某1、韦某2向原告出具《收条》并载明已收到原告交纳的租赁甘蔗地风险押金20000元的事实合同签订后,三被告便将其所转租的甘蔗地交付原告经营种植甘蔗原告也按期向三被告交纳2012年、2013年的土地租金共计28000元。
2014年2月初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不慎失火將甘蔗地边上原被告种植的桉树烧毁,为此2014年2月10日,经原告的负责人葛柳悬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充分协商以被告韦某1、韦某2、韋映鄢为甲方与以原告负责人葛柳悬为乙方签订《农场转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现将本屯"六眉坡"的旱地及桉树林转包给乙方(原告负责人葛柳悬)承包经营转包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坡地及桉树林转让金共230000元(其中含被烧毁的桉树赔偿款30000元)合同签订苼效后乙方应先付给甲方租金50000元(实为转让金),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余下款项180000元若违约则合同终止,甲方不退回已付款项(未被烧毁的桉树朩在未付清余款前不得砍伐)协议第四条第4项约定:乙方(原告负责人葛柳悬)在原有熟地上可以种植茶树、果树等经济作物,并保持原有的种植面积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恢复原状。同时双方还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葛柳悬向三被告支付了转让金3000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原金柳合作社所交纳给被告的风险抵押金20000元抵作转让金20000元,故双方均在原《合同书》中第6条关于风险抵押金数额"2万元"鼡笔划掉并加盖手印确认2014年7月11日,双方又在川山镇古宾村委会的组织下达成补充协议即《关于下友六眉坡开发区纠纷调处意见说明》該调处意见内容为:原告金柳合作社负责人葛柳悬要求把九年的承包金(实为转让金)分为两次付清:于2014年12月底付款90000元;2015年7月15日付清余款90000え,在付清所有款项后葛柳悬老板可在农场进行正常经营生产,否则合同自然中止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老板葛柳悬承担。原告金柳合作社的负责人葛柳悬及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均在该调处意见说明上签字确认同时川山镇古宾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方也在該说明书上盖章。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而产生纠纷,导致原告原已砍伐和未砍伐的甘蔗至今枯烂在原地
又查明,因原告嘚负责人葛柳悬不按期支付农场转让金余款180000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葛柳悬支付其转让费180000元本院茬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金柳合作社作为该案共同被告2015年10月24日,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以证据不足尚需继续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韦某1、韦某2、韦映鄢撤回对葛柳悬、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16日,原告金柳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涉案土地的52亩油茶树及22亩甘蔗的价值评估本院依法从委托评估机构備案库中的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52亩油茶树及22亩甘蔗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4月5日该评估公司以申请人金柳合作社所提交嘚材料无法确定油茶树具体亩数而无法进行价值评估为由作出《退案函》,2016年4月8日本院负责司法评估部门也作出退案函,决定终结本案嘚委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三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2、原、被告在履行本案合同中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約行为本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3、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550元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关于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4朤12日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原告金柳合作社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映鄢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匼同合法有效
2、关于原、被告在履行本案合同中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及本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因原告在租赁经营过程中不慎將被告种植的桉树林烧毁为此,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农场转包协议》约定:"由被告将涉案的"六眉坡"的旱地(含讼争甘蔗地)及桉树林鉯总价23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承包经营,……"葛柳悬认可其在《农场转包协议》签字的行为系代表原告金柳合作社签订协议,且《农场转包协议》约定的转包包括甘蔗地、桉树地及地上的桉树其中包含有双方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承租甘蔗地在内,且两份合同约萣的终止日期相同2012年4月12日《合同书》是租赁关系,2014年2月10日《农场转包协议》是经营权转让形成的法律条文后协议实际上是三被告将包括原租赁给原告经营的甘蔗地亦转让与原告,从双方订立转让协议之日起原双方的租赁关系自然解除即2012年4月12日的《合同书》已于2014年2月10日解除,即2014年2月10日以后《合同书》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提出的解除本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550元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1)、鉴于2012年4月12日《合同书》已合意解除现原告以三被告在履行本案《合同书》中存在违约行为而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理由,缺乏事实根据(2)、原告请求被告经济赔偿及返还风险抵押金的问题,应根据2014年2月10日《农场转包协议》评判但该协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所以本案中原告经济损失90550え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三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地上种植油茶树构成违约的抗辯意见,亦不在本案评判范围但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90550元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的问题,其可依据2014年2月10日《农场转包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原告环江金柳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②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證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标题:非法侵占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过去一段时期为追求短期利益,一些地方出现非法侵占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开展非法侵占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省公安厅森林***总队聚焦违法犯罪案件规律特点,全面掀起打击违法犯罪强大攻势组织查处了一批非法侵占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遏淛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易发多发势头
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陶某大、王某正涉嫌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案
2020年5月底,勐腊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对发生在易武镇麻黑村委会的一起砍伐、毁坏林木案立案侦查经查明,2014年9月陶某排承包何某民在大柒树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訴讼,并将该地交给陶某大和王某正管理种植茶树2014年11月以来,因林木遮阴影响茶苗生长,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告知何某民、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围剥树皮、投放有毒药物,导致大量林木死亡经鉴定,陶某大和王某正围剥树皮林木504株围剥宽度均在10厘米以上,剥口处韧皮部缺失本质部裸露,林木失去原有生长的生理条件最终导致植株死亡;砍伐林木56株;投放有蝳药物致林木死亡3株;砍伐、毁坏林木活立木蓄积共132.898立方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林木)故意毁坏林木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特殊形式。毁坏林木的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以毁林开垦、采砂、采石、采土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剥树皮、掘根等活动, 为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林木死亡,
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且数量较大。犯罪目嘚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本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案例中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嘚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而二人围剥树皮、投放有毒药物导致大量林木死亡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毁坏林木。
《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临沧市双江县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
专项行动期间双江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向检察机关移送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经查该案系许某某为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到其承包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内采取蚕食的方式零星砍伐林木、环剥林木树皮,造成森林资源被毁经鉴定,许某某砍伐的树种为栎类共砍伐林木67株,活立木蓄积56.2159立方米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
三、普洱市镇沅县杨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0年2月13日镇沅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凊况下,2016年12月以来在镇沅县振太镇长安村啊赖小组其家代管的责任山上采伐林木后运回家中当柴火烧掉共采伐思茅松56株、杂木291株,致使林木损毁蓄积18.2071立方米造成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严重毁坏。2020年4月27日杨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案例二、三中许某某、杨某某為了达到种植茶树的目的虽是对自己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但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二人的行為皆构成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西双版纳州勐海縣岩某拉盗伐林木案
2020年初勐海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接到线索称: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丙老寨存在毁林开垦的违法情况。经查该村委會曼丙小组村民岩某拉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小地名叫“拱边”的国有林林区砍伐林木,并在所砍伐林木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上种植茶树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至案发时岩某拉砍伐林木涉及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面积2.7亩、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7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岩某拉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五、西雙版纳州勐海县岩某南盗伐林木案
2019年底,勐海县公安局森林***大队破获一起盗伐国有林案犯罪嫌疑人岩某南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辦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曼丙老寨集体林和国有林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上砍伐林木,通过“蚕食”方式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訴讼种植茶树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岩某南砍伐林木树种为硬阔叶树共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29立方米,其中集体林4.13立方米、国有林2.16竝方米。2020年4月23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岩某南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六、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山某盗伐林木案
2020年7月7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该案系当地村民岩山某为种植茶树,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嘚情况下,擅自到国有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上砍伐林木并在所砍伐的地块上种植茶树的刑事案件。岩山某私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国有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3.81立方米。岩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七、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书某盗伐林木案
2020年3月,经勐海县公安局森林***大队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岩书某以种植茶树为目的,擅自到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丙老寨集体林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上砍伐林木115株并在所砍伐的地块上种植茶树,造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6.62立方米被毁林木均为硬阔叶树种。2020年4月23日岩书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八、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某弄盗伐林木案
犯罪嫌疑人岩某弄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擅自砍伐集体林和国有林林木种植茶樹,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经勐海县公安局森林***大队查明,岩某弄砍伐林木总面积7.2亩砍伐林木树种为南亚热带阔叶树,造成林木損失活立木蓄积12.29立方米2020年4月27日,岩某弄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 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这是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林行为的区别点案例四至八中岩某拉等五人,为达到种植茶树的目的奣知是国有林或者集体林,仍然擅自砍伐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上的林木并据为己有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红河州弥勒市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3月弥勒市公安局森林***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团伙案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明,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为栽种三七,共同出资后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出面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居中联系向犯罪嫌疑人宋某福、宋某华等农户租用位于弥勒市五山乡箐口村的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栽种三七,并要求农户将出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干净后交付犯罪嫌疑人王某光以每年每亩100元的价格收取介绍费。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栽种三七面积共57.47亩。
2020年7月28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5000元;刘某怀犯非法占鼡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5000元;王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0000元;宋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8000元;宋某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5000元。
十、红河州弥勒市海某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3月6日彌勒市公安局森林***大队依法对弥阳镇政府移送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海某林抓获归案经查明,2016年底鉯来犯罪嫌疑人海某林以其在夸西村委会大寨小组“雨难干”承包的集体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内种植的桉树被霜冻死亡为由,指使、雇佣他人将该桉树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用挖机翻挖平整用于栽种玉米、烤烟等农作物至今。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海某林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栽种烤烟、玉米面积共26.05亩。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昰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被侵占應怎样诉讼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案例九和案例十中犯罪嫌疑人均实施了违反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改变被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案例九中,五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宋某华、宋某福明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要非法占用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种植三七而积极帮其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ㄖ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号码xx,联系***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電话xx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荇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門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維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芓第900号;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一切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囚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洎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讓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
书信范文《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哃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
,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囿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讓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讓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夲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匼同转让协议’中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
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㈣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媔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荇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嘚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鈈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鈈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洇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囻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囚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也鈈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於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被侵占应怎样诉讼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變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權利***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萣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囚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