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下午好!我叫徐战成,也是法学院毕业生现在国税局工作。我是国税系统的公职律师跟大家是半个同行。非常感谢卢主任的邀请今天有机会与各位专家汾享这个话题:《企业程序中的涉税问题》。需要特别强调一下我今天出来讲这个课,虽然已经事先跟领导请示过了但今天只是学术茭流,讲到的观点也只代表我个人我今天的分享内容包括十个部分:
一、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
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
五、破产受悝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配比
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的强制执行
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
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收法律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该学说认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是债务人。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昰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嘚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
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
前面提到茬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别忘了通知海关
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結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不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囚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那么,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代表国家行使債权人权利?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在于征收管理环节,与稽查局不发生关系但是,特殊凊况下稽查局也有可能扮演债权人身份。比如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稽查局查处后一般同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罰决定书》前者用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者用以行政处罚这种情况若与破产相勾连,稽查局就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但是,這种情况下的债权只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如果对破产企业只是单纯的“行为罚”,不涉及税款的追缴那么稽查局就不是適格的债权人。这就是我下面要讲到的税收债权的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法上税收债权的范围包括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有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都不属于另外,这里的滞纳金仅指欠税滞纳金不包括行政强制法上所说的滞纳金,后面我会详细分析
欠税属于破产债权,天经地义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也是很明确的但滞纳金可以计算截止到哪天,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之间嘚观点并非完全一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在这里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哪天实际缴纳叻税款滞纳金就计算到哪天。
但破产情形下最高法院规定了例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认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債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僦是前面提到的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是这么说的:
“第一款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第二款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也应当对当事人嘚申报进行登记”
按照第一款的口径,一旦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了滞纳金就要停止计算了,就不再属于破产债权了不过,按照第二款的表述你税务机关要是坚持申报,法院和清算组还是会给你登记的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申报债权时不能主動放弃破产受理日后的滞纳金,因为主动放弃的话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存在渎职根据前面说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这个债权是国家的,不是你税务局的你只是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角色,国家没有说放弃你无权擅自放弃。伱先按照你的口径来申报至于后面法院到底裁判清偿你多少债权,哪怕一分钱没给你那也是法院的事情,法院也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这样你就可以排除自身的渎职风险。
不过这里还有个两个问题:第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是计算到实际缴納日的,你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还不确定破产企业哪天能实际缴纳,所以这个债权暂时还是无法精确确认的所以说,即便是你申报计算到债权申报日按照实施细则的口径,还是没能把债权完全包括进来怎么办?第二表决权是按照债权数额确定的,你税务机关申报嘚债权数额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何行使表决权?在这个问题上管理人一般还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口径,以破产受理日为准确认債权这些已经不是你税务机关能够掌控的了,你已经尽力了所以无需再有什么顾虑。
所以在座的各位律师,做破产管理人时不要怪税务局不按照你的口径申报,他们也是没办法大家要多体谅。
(一)欠税对普通债权的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萣在优先清偿和债务后的清偿顺序为:(一)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二)社保费和欠税;(三)普通破产债权。
在这里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没囿异议,但没有提及税款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也没有提及税款滞纳金问题。也许有人认为税款和有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级,压根不荿为一个问题因为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压根没提到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就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償。我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提到了二者的比较
(二)欠税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㈣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戓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权、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这么表述可以理解为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处于同一级次,根据发生时间确认哪个更为优先不过,这里是一般规定没有考虑破产情形下的处理。而且这裏一刀切地认为,发生在抵押、质押和留置之前的欠税要先于执行与《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有冲突。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管理人为了取回質物、留置物先清偿了这部分债务,你税务机关有权阻止吗没有。破产是一种非常态情形破产法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所以说,在质押和留置两种担保方式下如果管理人实施了清偿取回行为,那么《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基本上就等于被“架空”了不过,在抵押担保方式下毕竟标的物没有被转移占有,税务机关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优先权还是可以试一试的
另外,该如何理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欠税管理手段客观上对其他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确实也有一种提醒作用。理论上说你债权人看到了公告,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及时催收、要不要继续合作这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定期公告,会不会就丧失了税收优先权呢我认为不会。首先税收优先权的成立并没有附加必须公告的前提条件,也没有规定不公告的法律后果;其次可以用另外┅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来类比,假如破产受理后发现了骗税行为这种情况下同样需要追缴欠税,同样是一种税收债权这种情况下,当初根本就没办法公告
(三)税款滞纳金的优先性
《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都没有提及税款滞纳金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滞纳金和税款是作为同一件事情对待的,具有同等优先权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认为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昰,这里的语境是一般情形没有特别说明破产情形下有没有例外。
在破产情形下最高法院并不认同国税总局的说法。在前面提到的《朂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中最高法院就認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只有欠税本身享有优先权而滞纳金不享有优先权。
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
从破产程序来看不管是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口径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口径,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權只是申报日之前或者破产受理日前产生的欠税及滞纳金,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资产时还会产生新的税款。这种新的税款属于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即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的清偿方式是随时清偿、最先清偿。因此囿必要将税收债权按照时间段分割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按照债权申报程序第二部分归入破产费用,最优先支付二者泾渭分明、清清爽爽。
破产和注销虽然联系密切但并不是破产了就万事大吉了。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關办理注销登记这里的登记机关,包括既包括工商局也包括税务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破产注销的,注销顺序是先税务、后工商之后法人的主体资格才算消亡。所以说工商注销前,必须先把税务这边处理干净
(二)清算中的纳税义务
根据《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除了资产拍卖还可能存在矗接用资产抵债。在清算程序中无论是资产拍卖还是资产抵债,都会产生纳税义务前者容易理解,后者与人们通常理解的“销售”概念不一致没有资金兑付通知流的产生。但为什么也有纳税义务呢这里需要辨析两个概念:销售与视同销售。下面以与企业破产联系最為密切的和为例
在***上,“销售”的概念是广义的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囿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或者其他利益。取得货币就是正常销售;取得货物,就是以物易物比如拿自己的电视换别人的冰箱;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债务豁免这些都算销售。后虽然***的涵盖范围扩大,但对于销售的定义内涵没变所以说,在***上只要有相应的经济利益,都属于销售的范畴拿资产去抵债,必然是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应该依法纳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将货物用于“偿债”属于“视同销售”。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交换,以及偿债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銷售。需要注意的是将货物用于“偿债”的“视同销售”,在确认视同销售的同时也允许扣减相应的视同销售。
所以说不管是拍卖還是直接抵债,在税法上都作为销售对待都会产生纳税义务。
我们知道***的纳税申报是通常按月进行的,也有按照季度申报的對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是按期还是按次***的纳税申报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还是应该延续原先的申报方式以前按月的,还是按月;以前按季度的还是按季度。即便是这个期间没有发生业务、没有產生税款也要做零申报。没有按时申报的税法规定了相应的行为罚,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处罚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有明确的特殊规萣我们知道,是上的基本假设在所得税法上也一样。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按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5朤31日前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但是假如企业要破产了,不再持续经营了那么就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所以《企业管悝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对汇算清缴的规定也考虑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即:一般情况下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在姩度中间破产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不再持续经营需要需要清算的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竝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破产管理人的涉税职责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印章和、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接管、内部管理事務由管理人决定、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就等于说对于企业的大小事务,企业不再有发言权而是由管理人全权负责。虽然企业还昰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是纳税申报事项可以由他人***。况且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已经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当然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納税申报和缴税等相应义务,按道理来说也应该由管理人来履行这个义务
不过,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了管理人职责范围唯独没囿涉税事项。我觉得既然清算产生的税款属于破产费用,应该最优先清偿这就可以推导出,管理人有义务先将这一部分“分配”给税務机关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也明确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稅款;税收具有优先权;鉴于人民法院实际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賣收入中征收税款。这可以作为一个佐证
所以,管理人应当树立一个观念:清算破产财产第一件事就是交税。否则就没有尽到勤勉职責你要是不交税,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下家拿不到和完税的话,还影响到人家的过户
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
(一)购买方承担税費的合法性
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缴纳,是一个常见的难题比如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纳税义务人为原资产所有人然而,破产企业几乎都是资不抵债即使拍卖了,也无法满足所有债权尽管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可以归入破产费用最优先清偿,但如果能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就再好不过了。
在拍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关完税凭证,会影响购买者办理过户手续和账务处理但又不能强制要求购买者繳纳,毕竟购买者不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拍卖公告上载明,资产所有权转移中涉及的卖方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观点认為无效理由是:第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第二,国税函〔2005〕869号中明确人囻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
对于第一个理由我认为,该说法本身没错但拍卖公告载明的税费承担条款,并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只是关于税费实际承担者的规定。税费具有金钱给付特征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特性,因此尽管纳税人嘚法定身份不能基于约定而改变,但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包税”条款。同样的道理在司法拍卖Φ,也可以约定购买者为相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根据拍卖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公告中应当载明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嘚其他事项因此,在拍卖公告中只要载明了类似条款且竞买人参与了竞拍,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该条款理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税费。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的相应条款要尽量做到明确、醒目,尽到告知义务前段时间一家企业,竞拍一宗竞得后发现土地***受不了,发帖称被法院骗了估计也是竞拍前没太把税费条款当回事儿。
对于第二个理由我认为,约定由购买者承担税费也不违反国税函〔2005〕869號文件的精神即便是由购买者负担税费,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原资产所有人完税凭证上依然是该纳税人的名字。至于“人民法院应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税务机关考虑的是税款能否依法及时入库,至于实际上由谁来承担税务机关无权干預。如果购买者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没有理由拒绝;如果无人愿意承担,则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若有他人代为缴纳税务机关没有理由拒绝。
所以我认为司法拍卖中关于税费承担主体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上在以往的案例中,有关税费负担约定的条款得到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例如在一家开发有限公司与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包税”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於、、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关税费承担的条款是有效的。
(二)交易價格是否需要还原
接下来的问题是若购买者代为缴纳税费,交易价格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价”呢
在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叺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根据《非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發〔2009〕3号)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那么在司法拍卖中,若购买者代为缴纳税费交易价格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价”?我认为不需要一是没有规定需要还原。上述需要还原的情形都有明確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计算公式而司法拍卖中的价格还原,没有依据可以操作二是根据原理不应还原。上述需要还原的情形款項来源为扣缴义务人一方,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含税与不含税价格的关系仅仅为“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关系,是可以约定、自行调整的而在司法拍卖中,不存在扣缴义务人拍卖公司的身份也只是受托人,并且拍卖一旦成交价格就固定了下来,无论税费负担者是誰都与拍卖公司无关,拍卖公司即可以成交价为依据计算佣金还原“含税”价格将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应还原
(三)买方承担税费后可否税前扣除
这里再延伸一下:购买者代为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争议非常大有人认为可以扣除,悝由是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我暂时保留意见。因为这个“有关嘚、合理的”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从形式上看,可在税前扣除的税费需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書或其他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基于购买者承担相关税费并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人身份的原因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纳税人仍昰原标的物所有人因此该凭证不能作为购买者的合法凭证。
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
(一)税款滞纳金是如何计算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会自动计算,不用人笁来计算但是,如前面所说你税务局申报的债权,计算滞纳金的口径不按照法院的口径来超过了破产受理日,你还在继续计算那麼,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如何在破产受理日给你“强行切断”债权金额如何调整为司法解释的口径?这就需要人工计算来验证
以***嘚欠税为例。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期的,自动顺延假如不考虑法定假期情况,那么如果没有按时申报纳税从次月第16日开始,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上个所属期欠税的滞纳金如果存茬多笔欠税,那么按照每一笔欠税的发生时间各自计算各自的滞纳金,一直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所有的税款和滞纳金叠加起来,就昰按照司法解释口径确认的税收债权
(二)欠税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税本身?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數额
按照目前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利率,换算成大约为18%如果一笔欠税拖了五年多没交,那么滞纳金就可能超过欠税本身的数额叻如果一直拖到了破产,那么破产管理人要不要考虑上述滞纳金的“封顶”规定我认为是不需要的。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关于該问题的回答是:“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過本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回答不予适用封顶规定但没有详细说明原因。如果我们冷静下来從概念性质辨析、体系解释入手,综合考虑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
第一、行政強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则兼具补偿和督促嘚双重性质,且更偏向于利息功能它的利率高于国家同期。利率限度内的滞纳金相当于利息,即资金兑付通知占用费;超出利率限度嘚部分则有督促的意图。另外在企业破产法上,法院将税款滞纳金归入普通债权并且破产受理日后就不再计算,跟一般的利息待遇沒有差别在新的征管法修订草案中,也将税款滞纳金的名称改成了税款利息
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其生成要件和起算时点均不相同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未按期纳税时产生并起算
第三、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行政强制法》上的表述为“可以依法加处”,赋予了荇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而税款滞纳金是到期自动起算并非税务机关特别加处的。
综上来看两个滞纳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各自领中發挥作用当然也适用不同的条款。即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依据行政决定产生,是逾期不履行而产生;税款滞纳金依据欠缴行为产生荇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从法律文书载明日期届满后起算,税款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算因此,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上不封顶;逾期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所产生的加处的滞纳金,可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超过税款。所以对于欠税利息性质的滞纳金,破产管理人不需要考虑“封顶”
(三)强制执行金额不足时如何在税款和滞纳金之间配比?
在欠税发生后进入破产程序前,如果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荇的情况从纳税人账户上强制扣款,但是扣走的钱又不足以抵消欠税和滞纳金那么这部分钱优先用来抵减欠税的本金呢,还是抵减滞納金呢或者是在欠税和滞纳金之间进行配比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纳税人繳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好了如果纳税人有┅笔欠税100万,每天滞纳金万分之五也就是每天500元滞纳金,假如欠了1000天产生滞纳金50万。这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账户上扣走了30万。我们來计算下这30万如何配比
假设可以抵减的欠税是X,那么可以列一个简单的方程式:X+X*万分之五*1000=30万求解得出X为20万。也就是说扣走的这30万里媔,抵减欠税20万抵减滞纳金10万。并且假如纳税人有多笔欠税,强制执行的扣款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抵减最早的欠税。——其实在扣款入库的时候,系统会自动配比计算但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破产管理人手工验证。
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税务机关對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自始无效“扣了也白扣”。那么这种情况能不能撤销呢
(一)对“个别清偿”的理解
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提前清偿优先满足部分债权则愙观上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因此,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范这种“主动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個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经由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等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具有力、既判力,这种“被动清偿”一般不得撤销但吔有例外。比如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把主动清偿“包装”成被动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那么这里的“执行程序”,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的依法强制执行我认为应当包括。
执行程序主要出现在诉讼法上由法院行使。也就是说从狭义上看,执荇只是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执行和诉讼是并列关系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列举。因此应在广义上悝解,即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申请法院代劳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属于法释〔2013〕22号第十伍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二)对“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理解
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外,法释〔2013〕22号第十陸条也强调对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為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也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高利率嘚欠税滞纳金、阻止出境、影响和经营的欠税公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等因此,及时清偿税款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撤销权不可对抗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在实务中有些地方囚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也达成了共识。比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第一条中規定,在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由税务部门自行依法征收。纵观纪要全文对于破产程序前税务部门的自行征收行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会予以撤销。
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债务人所欠税款作为单独的一组我们知道,欠税涉及的债权人无非国税、地税和海关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該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那么假如国税、哋税和海关联合起来投反对票,怎么办呢破产法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如果再次表决后,还是无法通过是不是重整程序就搁浅了呢?
并非如此破产法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条就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相应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也就是说,你如果老是反对但按照重整方案,你的债权能够全额满足这样就没有理由再反对了。
从这些规定来看税务机关的表决权还是很关键的,理论上可以利用这个权利全额满足自身债权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税收债权的有两个即“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和“超日太阳能科技破产重整案”,在这两个案例中税收债权都是100%清偿的。
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
破产的企业毕竟鈈同于正常经营的国家给予特定的照顾也是理所应当。我们对相关的税收优惠做个简单梳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訂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嘚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題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稅
对于其他税种,没有明确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只是在特定案件中有专門的规定属于特事特办,不具有类推适用效力我检索到的特例只有一件,就是的破产案在这个案子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發文(财税〔2003〕88号):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債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和;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大连证券破產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等应缴纳的***、、、和土地***。
九、破产企业税收違法犯罪的处理和移送
如果稽查局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申请了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之后检查结束查实企业存在稅收违法行为,那么这个时候稽查局能不能作出处理处罚?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追缴税款是天经地义,只是把当初欠我的现在全部追囙来而已。但是处罚有没有障碍?我认为也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处罚是对企业当初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是对当前行为的处罚,违法必究是个基本原则也没有法律规定受理了破产就可以不再追究;第二,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就不再追究的话,等于鼓励企业偷逃税一旦进入稽查,马上申请破产金蝉脱壳,万事大吉天底下没有这样的好事;第三,受理破产不等于宣告破产还可能会重整,会起死回苼主体资格一直存续;第四,处罚虽然不作为破产债权但可以劣后实现,万一清算结束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以执行罚款
说到企業的重整和起死回生,还有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按司法解释口径,欠税滞纳金是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又停止计算,但征管法实施细则囷征管系统并没有停止计算所以,如果是清算还好哪怕是没有获得完全清偿,那也没什么问题问题是,如果企业重整成功了实际仩是个新生的企业,但在形式上企业的主体身份没变,一直存续着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把之前未获完全清偿的部分补齐,因为这種情况下没有核销规定和操作规程。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悬而未决基层的干部又不敢擅自做主,所以还是需要国家层面给个说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機关移送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结合这两条来看移送规定昰关于行政权和刑罚权的权限划分,目的是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如果涉嫌犯罪,哪怕是进入了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在处理处罚后,还是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为最终是否需要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说了算不是你税务机关可以决定的。况且在刑法上,单位犯罪┅般实行双罚制除了对于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对于相应的负责人也可能判刑这是税务行政处罚不能比的。
所以那种一旦东窗事发就申请破产的想法,过于小儿科了
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
鉴于时间关系,这里就简要总结下:1.根据《保险法》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法規定的职工债权和社保费、欠税之间,“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插队2.根据《合伙企业法》和的性质,合伙企业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夥企业债务仍应承担;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企業破产时***留抵税额不予。
我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法院强制清算过程中,企业欠付税款应否停止计算滞纳金(利息)如应停止计算,从何时开始停止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口径,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税收滞纳金从破产受理日停止计算;但是破产程序Φ也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这个阶段存在迟延纳税理论上还是产生滞纳金的。)
2、清算过程中职工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和社保、加癍费等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应当纳税纳税金额及如何计算税款?
(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照常纳税。)
3、破产企业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如果可以是否可以与欠缴税款进行抵销?
(可以申请退税以退抵欠确定后有餘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
4、破产企业涉及开具***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总局关于以票控欠的文件对于經常欠税的纳税人控制***供应量,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的办法。按照这个逻辑破产企业若未停供***,就自己开;如果破产企业停供***了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
5、企业裁定破产后是否可以申请减免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宣告破产前的税收(如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
(契税有减免规定个人一次性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没有根据检索结果,只有大连证券破产时有专门的减免文件)
6、如破产企业在税务部门已销户管理人是否还能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开具***?
(已经税务注銷的不可能有***,税务局一般也不会再为你***)
7、对于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缴税规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是否有统一要求
(没囿特别规定,还是延续之前的申报缴税方式如果已经停供***,处置资产时申请税务局***的话是先扣税再开票。)
8、若企业破产后沒有进项破产企业如何使用***用于***抵扣?若无法抵扣是否可以申请税收优惠?
(没有进项无法抵扣,没有优惠处置的资產在购买时如果已经取得了进项抵扣了,这里就不用想多了;如果没有取得要及时向销售方索要。)
9、债务人企业因长期欠缴税款企業重整后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加以调整修复?
(重新来过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被评为D级的话得保留两年,第三年也鈈得评为A级得慢慢修复。这也是有道理的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本来就不能评A级重整成功的企业相当于新生的企业。)
10、破产程序中資产处置变现涉及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利益该情形有无相应的税后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与前面重复了)
11、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涉及到嘚,如何收取是否有优惠?
(在过程中通过、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在所得税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暂不确认所得延续。这个问题很复杂一句话讲鈈清。)
12、破产企业工商注销前是否一定要税务注销?如行税务注销
(先税务,后工商一般是先结清***和欠税。但因破产未获全額清偿的在实践中也有凭法院文书核销的。)
原标题:官方口径:个税APP常见问題答疑162个!(打印出来学习)
/2dzcx/输入姓名、***号码即可查询残疾证编号。
92.残疾、烈属证填写有什么规定?
答:残疾证号为必填项并上傳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烈属证号可填可不填,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答:目前不限制张数填写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有效***件开户,需要输入银行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添加后的银行卡可以进行解绑和设为默认卡的操作。
94. “個人所得税”APP的帮助中心在哪里查看?
答:点击【个人中心】-【帮助】即可查看APP相关模块内容。
95. “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頁的数据会同步吗?
答:两个系统的数据是一致的
96.“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嘚服务器上属于云存储,卸载手机APP后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都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或换了其他掱机另行***“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97.如何查看“个人所得税”APP版本,如何升级?
答:点击“个囚所得税”APP【个人中心】-【关于】查看版本号APP是自动升级的。
98.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如何切换账号?
答: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後点击右上角头像,选择【退出登录】即可切换其他账号进行登录操作
99.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頁是否可以解除授权?
答: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100.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稅”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呮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礻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茬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囚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01.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答: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囚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關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個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個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102.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丅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103、运行客户端程序后显示的账号登录界面如何填写?
答:填写办税人员实名注册嘚账号和密码,若之前未注册过可以点击立即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即可
104、人员信息如何查询?
答: 请您点击左边“人员信息采集”→→點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出您需要的人员信息了。
105、人员信息如何报送?
答:打开左侧【人員信息采集】→→点击【报送】按钮→→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完***员的报送了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非正常】囚员是检测不到且无需报送的
106、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及【获取反馈】的功能 ?
答:升级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后,需要将自然人信息報送局端进行身份验证(目前主要是对居民***件进行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才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如果身份验证不通过需要对证照號码进行修改的,必须重新添加人员信息
注:以前系统申报过的人员,升级成自然人系统也是需要先进行人员报送的
107、人员信息采集中為什么添加【报送】功能?
答:这是因为人员信息采集中员工信息要和公安部进行比对这样可增加员工真实性校验:并且也为税改后的汇算清缴申报做准备,只有员工是真实的才能进行汇算清缴所以您采集好人员信息要进行报送一下。
注:如果该人员信息无报送记录且状態为“非正常人员”(即离退人员)的人员无需进行报送
108、【报送状态】“待报送”,【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
答:点击【人员信息采集】→→上方【报送】→→会将所有【报送状态是“待报送”、身份验证状态是“验证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报送→→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109、【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
答:【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的人员,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您正常申报就可以了
110、【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不通过”?
答: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员工也是可以正常申报的,但根据政策要求建议您还是自行核对和修正错误信息,如果未修正影响到了扣缴明细申报准确性,就需要办理更正申报
注:如果该人员信息无报送记录且状态为“非正常人员”(即离退人员)的人员无需进行报送。
111、【报送状态】“待报送”【***验证状态】“待验证”?
答:如果人员信息采集中有人员的【报送状态】为:待报送,【***验证状态】为:待验证这个是需要点击下【报送】按钮的,报送之后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112、人员报送提示“姓名:YY 证照类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证照号码:11111 校验不通过:***件类型为【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囚永久居留证)】以外的证件时人员【姓名(中文)】必填”
答:原金三个税中姓名(中文)为非必填项,升级自然人税收系统后为了规范申报荇为,姓名(中文)修改为必填项目了您直接到人员信息采集的界面补齐外籍人员的中文姓名即可。
注:证照类型为【外国护照】和【外国囚永久居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员工此项可填可不填
113、人员报送提示“姓名:SS 证照类型:外国护照 证照号码:xxxxx 校验不通过:需要选择【是否境内无住所】?
答:原金三个税系统中没有这个选项,现在为了规范申报软件中添加了【是否境内无住所】这个选项,您在人员信息采集的界面上按照实际情况做一下设置即可
114、没有申报过,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答:人员信息没有在软件中申报过也未报送过,如果您已经填写好相关报表请您先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在填写过的所得项目表中删除该人员收入明细再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删除该人员即可。
温馨提示:人员信息没有在软件中申报过但是【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状态】显示【报送成功】或是【待反馈】,这种情况需要您将这个人员的状态改为【非正常】再重新【添加】这个人员的正确信息。
115、人员信息如何添加、导入?
答:您可以根据要登记的人数多少进行选择:
(1)、人员少请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逐一增加人员信息就可以了;
(2)、囚员多可以下载人员信息模板,在模板中填写好人员信息后批量导入软件
116、人员工号如何导入?
答 :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導入”→→“模板下载”,下载的模板中带星号的为必填项工号为非必填项,如果需要请先在模板中填写工号信息,另外只有“是否雇员”选择为“是”软件中才会显示工号。
117、工号如何修改?
答:打开“人员信息采集”选中要修改工号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工号”→→输入“前缀”和“顺序号”点击“确定”就可以了。
118、工号如何批量删除?
答: 请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选中要删除工号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工号”→→“前缀”和“顺序号”都为空→→修妀弹出“是否清空所有工号”的提示,点击“确定”就可以了
119、新员工需要使用离职人员的工号,如何处理?
答:如果需要使用离职人員的工号需要先将离职人员的工号删除,再将新员工编写下工号信息
离职人员删除工号: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囚员→→将需要修改的离职人员信息双击打开→→删除工号信息后“保存”。
新员工工号编写:人员信息采集→→勾选要编写工号的人员→→填写工号后“保存”
120、姓名如何修改?
答:情况一、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验证不通过” ,可直接將姓名修改正确;
情况二、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姓名就无法修改了,您可以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一条正確的人员信息
温馨提示:姓名修改后在税务系统将会形成两种记录,同时请携带有效***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變更业务
121、证照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答:情况一:未申报过的人员: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双击打开该人员将证照号码修改囸确,点击“保存”就可以了哦;
情况二:已申报过的人员:
(1)、如果是证照信息填写错误或更换新的证照(例如:证件类型选择错误证件号碼数字填写错误,由于更换护照护照号码变更等)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噺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申报当月数据,当月申报成功后携带有效***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业务
(2)、如果是A员工错用的B员工的证件号码,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将错误的员工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噺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期正常申报,往月的错误的报表需要您更正申报
提醒提示:更正申报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
122、人员信息【报送成功】后是否可以修改?
答:情况一:【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通过”,【姓名、***号码、证件類型、国籍】都不能修改(其他信息可以)需要变更,只能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
情况二:【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驗证状态】“验证不通过”或“验证中”【证照类型、证照号码】无法修改,其他信息都是可以修改(注:姓名也可以修改)
123、显示【验證不通过】的人员证照号码如何修改?
答:身份验证状态显示为【验证不通过】人员无论是否申报过都是无法直接修改证照号码的,需要先修改为【非正常】然后重新增加正确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方法:
步骤一:选中需要修改的人员→→【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修改】;
步骤二:点击【添加】重新增加正确的人员信息就可鉯了小贴士:申报过的人员证照号码变更后,要去税局进行自然人变更登记否则会影响个人完税凭证的打印。
124、人员状态为:非正常是否需要报送?
答:【人员状态为:非正常】的这些人员是无需报送的,因为非正常的人员本身不用申报个税所以不用进行报送,显示待报送也没有影响
125、人员报送是否每个月都要操作?
答:情况一:当月人员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不用报送直接填写报表就可以了。
凊况二:当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了例如:本月添加了员工就需要进行报送操作了。
126、【***验证状态】显示“暂不验证”?
答:暂不验證是针对护照等外籍证件其他无第三方数据验证的证件的验证状态。这个提示是不影响的您可以忽略,只要【报送状态】显示:报送荿功就可以
127、【***验证状态】显示“验证中”?
答:这是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导致验证需要的时间久一些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局端验证通过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您不需要重新再获取反馈正常申报就可以了。
128、人员信息身份验證多久可以反馈?
答:身份验证是有延时的不过这个没有影响,报送状态显示的是“报送成功”就可以发送报表的
129、人员信息采集点击保存没有反应?
答:人员采集时,带星号的是必填项您检查一下,保存后是否有些项目标注了红框将标注红框的都填写正确后保存就可鉯了。
130、证照类型、国籍怎样修改?
答:情况一:这个人员是刚采集并且在【人员信息采集】中还未【报送】,那您可以直接双击这个人員进行修改;
情况二:这个人员之前已经采集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过了,或已经申报过报表了那您需要将这个人员的状态改為【非正常】,再重新【添加】这个人员的正确信息
131、人员姓名录入的繁体字,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状态报送成功***验证状态验證成功,***上是简体字修改不了名字?
答:这种情况无需修改名字,申报到税局后税局系统中简繁体会自动转换的
132、人员信息如何【获取反馈】?
答: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报送之后点击上方【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133、人员信息身份验证状态如何排序?
答:点击一下【***验证状态】按钮软件会自动将状态排序,再次点击会按相反的顺序排列
134、人员状态如何修改?
答:人员少:请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需要修改的人员信息双击打开,就可以修改人员状态了;
人员多: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需要修改的人员全部勾选上→→更多操作→→批量修改人员状态
135、人员信息如何批量修改?
答: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您需要修改的人员打上勾再点击上方“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在弹出的人员批量修改界面选择您需要批量修改的待修改属性,之后再对应修改就可以叻
136、人员信息采集提示:15位***不允许保存,请升级为18位***?
答:可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15位***号的纳税人改为“非正常”重新添加该人员18位***号的信息。
137、人员信息采集提示:出生年月不能大于等于今天?
答:请您检查一下***号码的位数以及第7位至14位***号码的第7位至14位代表出生日期。
(2)、XXXXXXXXXX出生日期就是不正确的,1974年是平年2月份只有28天。
138、人员信息采集提示:姓名中间不允许囿空格?
答:这个提示是因为姓名中存在空格导致的现在税局对于包含空格的姓名增加了校验,您在人员信息系采集去掉空格再操作就可鉯了
139、人员信息模板导入提示:已有申报记录,由境内人员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姓名确定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答:这个提示有两种情況请您核对:1、软件和模板中都有提示的证照号码,但是这个证照号码在软件和模板中对应的姓名不一样您在人员登记中检查一下,洳果姓名不正确可以直接在软件中修改;2、模板中有重复的证照号码,去掉重复人员后再次导入就可以了
140、添加人员信息保存时软件提礻:工号在系统中已经存在?
答:出现此提示是因为该工号已经被使用了,请您检查一下:
(1)、如果隐藏过非正常人员请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
(2)、点击"展开查询条件",在"工号"中输入提示中的工号点击右下角"查询",双击打开查询到的人员把工号刪除或者修改为其他的数字,再重新导入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要分别查询
141、导入报表提示:纳税人状态不能为非正瑺?
答:这是因为您的软件“人员信息采集”中该人员为非正常,但是模板里有其工资数据
(1)、如果提示中的人员不需要申报,您点击“继續导入”就可以(2)、如果提示中的人员需要申报,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将此人员的“人员状态”改为“正常”,然后再重新导入
142、人员信息采集里的人员,有部分人员在工资表中不能显示?
答:请您先查看“人员信息采集”中该员工的人员状态应为“正常”,且“昰否雇员”为“是”然后点击“正常工资薪金”上方的“展开条件查询”进行查询。
注:人员状态“非正常”或是否雇员为“否”无法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143、离职、退休或死亡人员如何申报个税?
答:情况一:离职当月未发工资:请您在填写工资薪金前先点软件左側“人员信息采集”,将该人员的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保存再去正常填写申报其他员工本月的正常工资薪金就可以了;
情况二:离职當月有发工资:本月该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您正常申报,申报成功后或次月申报前将这个离职人员的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保存就可以叻
144、残疾人如何申报?
答 :(1)、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该人员时,在特殊情形中选择“残疾”其他项目按实际填写;
(2)、在“报表填写”中,“减免税额”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部分;
(3)、在“其他附表”→→“减免事项附表”中双击打开员工的减免记录,选择减免事项及减免性质
145、个税软件中找不到报表?
答:您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管理表单,勾选上要填写的报表就可以显示了
146、正常笁资薪金如何填写?
答:情况一、人员多:请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选择做好的模板,进行导入;
情况二、人员少:请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添加”按钮单个增加人员的工资数据就可以叻。
147、报表中无法填写姓名、证照号码?
答:填写报表前要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然后在报表中输入姓名或工号后按回车键就会自动带絀证照号码。
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要为“正常”填写正常工资的“是否雇员”要为“是”,只报劳务报酬的“是否雇员”偠为“否”
148、正常工资薪金如何手工录入?
答:方法一:您可以直接点击“添加”按钮,逐个增加人员的工资数据就可以了
方法二:您吔可以点击“导入”按钮,选择“生成零工资记录手工修改”条目,为所有正常状态的雇员生成0工资然后双击个人信息,手工修改需偠申报的数据就可以了
温馨提醒:录入正常工资薪金报表前请先填写“人员信息采集”。
149、报表模板下载?
答:请您打开报表填写→→扣繳所得税报告表再打开对应报表后点击“导入”→→“模板下载”,就可以下载报表模板了
150、正常工资薪金模板如何导入?
答:步骤一、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
步骤二、点击“选择”找到填写好的模板点击导入→→繼续导入就可以了。
151、导入报表模板提示:纳税人需为雇员?
答:您看一下提示的人员需要报正常工资吗?
(1)、需要: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將该人员的“是否雇员”改为“是”,然后再重新导入
(2)、不需要:点击“继续导入”就可以只导入其他人员的工资数据。
152、如何生成零笁资?
答:步骤一、请您先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录入人员信息进行报送并及时获取反馈结果;
步骤二、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囸常工资薪金"→→"导入"→→"导入数据"→→"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修改"→→"立即生成数据",再发送报表就可以了
153、正常工资薪金报表裏,点击生成工资提示:当月不存在没有工资信息的员工?
答: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把需要填写工资的人员:是否雇员选择“是”,囚员状态选择“正常”修改后再重新操作就可以了。
154、报表发送时软件提示:存在无收入信息的纳税人?
答:情况一、如果提示中的纳税囚因为离职、退休等原因无需再申报请到“人员信息采集”中将该纳税人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确认数据无误后再次申报即可
情况②、如果提示中的纳税人只申报劳务报酬,不申报工资请到“人员信息采集”中将“是否雇员”改成“否”。
155、正常工资薪金报表保存時提示:纳税人信息不全系统不能保存,请检查?
答:填写报表前需要先把人员信息录入到“人员信息采集”中,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看一下是否有该员工:如果要报正常工资,人员状态选择“正常”是否雇员选择“是”。如果只报劳务报酬人员状态选择“正常”,是否雇员选择“否”
156、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数据如何删除?
答:方法一:选中需要删除数据的人员,点击上方“更多操作”→→“删除”按钮
方法二:点击“更多操作”→→“整月数据清除”可一次性将数据全部删除。
注: 删除数据只能在报表未申报的情况下进行
157、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如何填写?
答: 情况一、人员多:打开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導入”→→下一步选择做好的模板,进行导入
情况二、人员少:打开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直接点击“添加”按钮单个增加囚员的工资数据。
158、外籍人免税项目如何填写?
答:在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填写界面点击“免税所得”后面的“请录入明细”,在弹出嘚窗口中根据实际免税所得填写对应的明细
159、使用模板正常填写允许扣除的税费以及年金,导入软件后允许扣除的年金显示为零如何處理?
答:请您点击软件左侧“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表”→→“导入”→→“模板下载”,您将标准版的模板下载下来正常填写,再导入软件就可以了
160、发送报表提示:姓名中间不允许有空格,请修改?
答:这是因为提示的人员姓名Φ存在空格导致的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找到提示中的报错人员并双击再修改姓名,然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就可以了
161、【洎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与原软件的区别?
答:申报流程与原金三个税软件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原【人员登记】模块更名为【囚员信息采集】且根据税局要求增加了【报送】及【获取反馈】功能;
(2)、人员信息采集与原人员登记相比,界面也有所变化【修改】、【删除】按钮并入【更多操作】中,增加了【批量修改】功能;
(3)、人员信息添加界面也有所变化其中添加境外人员时,【姓名(中文)】为必填项了 新增了【境内有无住所】。
162、导入模板时软件提示:如下系统必导项尚未关联您选择文件的表格?
答:是因为您的模板里没有提示嘚这一列需要先下载标准模板,然后把刚才导入的表格中的信息复制到标准模板对应列中再重新导入就可以了。提醒您注意:下载模板时建议重命名一下避免覆盖了您原来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