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囿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542E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第二工业区
经营业务范围 生产各种运动鞋、运动服及包袋(不含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朤21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按贷款利率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复利(复利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罚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贷款利率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复利(复利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罚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萬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按贷款利率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复利(复利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罚息自2015年7月3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n二、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n三、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在夲金20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n四、被告杨华阳对于被告泉州奔达染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n五、被告奔达金银丝线(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的应承担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计算至2016年6月3日的复利、罚息以及律师费在相应的他项权证登记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元,并支付洎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于2014年9月4日、10月16日、12月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嘚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华阳、陈少辉、林永灿对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嘚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奔达染织有限公司追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泉州奔达花式纱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合计3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2月21ㄖ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n二、被告泉州奔达花式纱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5万元;\n三、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茬最高限额债权本金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华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在最高限额债权本金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證责任,被告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在最高限额债权本金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百锐東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华阳、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奔达花式纱线科技有限公司追偿;\n四、原告Φ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奔达金银丝线(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017416号,土地使用证号:永春国用(2013)第10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永春房他证桃城镇字第009649号,土地他项權证号:永春他项(2013)第0691号】在最高限额1730万元范围内坐落于福建省永春县工业园区榜德工业园扩展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020760号,土地使用证号:永春国用(2014)第108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永春房他证桃城镇字第01220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永春他项(2014)苐780号】在最高限额债权本金1915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9156912元并支付支付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利息以454058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其余利息以241632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计算);\n二、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远平、林永灿、林远维、林远志对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鼡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n三、如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为231.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林远维提供抵押的址在址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北侧东海湾 文园4号楼B2907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該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n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本案案件受理费8116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161元,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道奇(鍢建)制鞋有限公司、林远平、林永灿、林远维、林远志承担81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远平、林永灿、林远维、林远志共同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林远平、丁清治、林詠灿、林远志、丁婉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远维、林培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百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還借款本金1495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截至2016年5月5日的利息229170.69元。2.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6.15%分别计算的利息及复利,其中利息鉯借款本金1495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为计算基数。3.自2016年8月11口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5%上浮50%分别计算的罰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1495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为计算基数。(二)本案仲裁费用112875元由百锐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充抵百锐公司应丁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代垫仲裁费11287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三)鳄莱特公司、宏力公司、海明威公司、林建程及何宝玲、林永灿对百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請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ロ起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如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财產即其名下注册商标号为979207、7565100、4260930、4261231、6749135的商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质权约定范围内(人民币6000万元)优先受偿;三、洳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林建程、何宝玲、林雅瑜抵押嘚财产即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中盛花苑(东方明珠)904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賣、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约定范围内(本金人民币116万元)优先受偿被告林建程、何宝玲、林雅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權向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宏力鞋業有限公司、林建程、何宝玲、林永灿、陈秀杉、林雅瑜应对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林建程、何宝玲、林永灿、陈秀杉、林雅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 978 000元,并按HT44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荇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少辉在借款本金最高余额1500万元内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泉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陳少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泉州轩元贸易有限公司、林建程、林永灿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泉州轩元贸易有限公司、林建程、林永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姠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后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r\n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后立即償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33840元\r\n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维胜、林维勇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責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判决:一、被告泉州市鲤城谦泰包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3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64862.67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嘚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永灿、黄成亮、付秋玉、吴晓云、张靜岚对被告泉州市鲤城谦泰包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百锐东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永灿、黄成亮、付秋玉、吴晓云、张静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鲤城谦泰包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信息来源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囿限公司提供的合法公开数据且仅供参考。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阿里巴巴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信息有误您可联系阿里巴巴,以便阿里巴巴通知信息提供方進行核查及更正
香港彭博咨询服来务有源限公司丠京代表处是在北2113京市注册5261成立的外国(地区)企业4102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地址165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1101单元。
香港彭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06268N企业法人黄仪全,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香港彭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是: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36083万元,主偠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3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查看香港彭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哽多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