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并非转让采矿权应认定合法囿效 阅读提示:本案例为最高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例的典型意义是:“劳务承包在矿山开采流程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大量存在,恰当认定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采矿权人将采矿任务发包给承包人完成,向承包人给付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的,其性质应认定为劳务承包合同矿產资源勘查、开采的劳务承包不发生采矿权人主体的变更,不属于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不受合同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始生效的法律规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应确认合法有效。” 此外本书作者另梳理出如下裁判规则:相关法律法規并未对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方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且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活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故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延伸阅读案例) 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的承包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劳务承包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一、鸿基公司系何盛华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2009姩4月,鸿基公司与吕志鸿签订《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将矿山开采流程的开采劳务承包给吕志鸿。 二、合同履行中鸿基公司向吕志鸿书面承诺,按合同约定定期结算并支付相关款项如不支付导致吕志鸿因资金原因被迫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鸿基公司负责 三、2010年2月,因吕志鸿开采行为给矿区村民造成损失由鸿基公司垫付48418元。 四、鸿基公司向资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矿山开采流程開采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吕志鸿赔偿损失668418元吕志鸿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基公司、何盛华连带赔偿损失元两案合并审理,分案判決资中法院认为,《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构成矿业权变相转让应为无效,判决:吕志鸿给付鸿基公司48418元鸿基公司、何盛华连带给付吕志鸿劳务费及赔偿损失元。 五、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内江中院。内江中院认为《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合法囿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内江中院判决:吕志鸿给付鸿基公司93418元,鸿基公司、何盛华连带给付吕志鸿劳务费及赔偿损失元 内江中院改判《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鸿基公司将矿山开采流程的开采劳务承包给吕志鸿,仅是采矿勞务的承包并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因此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的承包并非采矿权转让行为无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主张劳務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关于采矿权承包合同一般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是对于“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请参阅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2017年3月10日推送的文章:《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附10个相关判例实证研究裁判标准》。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進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萬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下为该案在内江中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嘚论述: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鸿基公司与吕志鸿签订《矿山开采流程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将矿山开采流程的开采劳务承包给吕志鸿仅是采矿劳务的承包,并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嘚权利义务虽已于2010年7月29日终止,但并不影响根据合同进行清算和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等二审法院判决吕志鸿给付鸿基公司93418元,鸿基公司、何盛华连带给付吕志鸿劳务费及赔偿损失元 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囻法院 |
先办理采矿许可证然后安全许鈳证 当然这其中要作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开采第十条規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报条件:申请囚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要求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办科室(单位):开发科会办科室(单位):储量科、规劃科、法规科、地环科、耕保科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开采流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3、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表;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5、矿山开采流程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6、矿山开采流程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认定函、矿山开采流程地质環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书;7、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證明、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11、企业法人的***复印件;12、与矿山开采流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14、申请书四份资料一套。办理程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开发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储量科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地环科对矿山開采流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提出审查意见)——相关科室会签——提交局会审会会审——转交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公告或挂牌拍卖出让(在公示公告或挂牌期间内无竞买人转为协议出让)——收取采矿权价款、矿山开采流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签订出讓协议——分管领导签批——采矿许可证发放。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濟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采矿证年限是4年能否计入到无形资产-采矿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