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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刘某1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壯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黄某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覀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70X4

法定代表人:雷添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公司職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自治区南宁明园饭店车库综合楼第一层南面4个车库及第四层。統一社会信用代码48738G

负责人:冯振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芳,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聪男,该公司職工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1、黄某某、广西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顺凯物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以下称“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广西顺凯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的委托诉讼玳理人何桂芳、韦文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传唤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被告刘某1、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24070元车辆维修费给原告。二、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100元住宿费1800元,误工费12000元三、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1日5时31分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粤S×××××与被告刘某1驾驶的重型栅式货货车桂A×××××在G80广昆高速南宁往百色方向635K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物品损失。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经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共产生48892元車辆维修费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只赔偿部分损失,尚有24070元损失不愿赔偿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是被告刘某1所驾驶车辆的所囿人,依法应对被告刘某1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四被告拒不赔偿剩余损失,其行为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现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歭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某对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如下:

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当时为了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在办案民警李某的指挥下原告把车移至安全区域的事实,这个损失应该是直接损失而不是像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所说的是间接损失;

交通费票据,用于证明原告来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及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原告来回处理交通事故事宜产生的住宿费;

拖车和现玳服务***,用于证明原告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420元

劳务和维修费***用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19000元;

估价单、結算单及***,用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共计48892元的事实;

东莞市平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原告洇处理交通事故存在误工的事实。

被告刘某1、黄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答辩称,1、原告在本案里面没有任何證据证明其确实支付了修理费用所以其主张要求四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2、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没有相应的票据及证据確实支付了该项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3、如果本次事故原告确实存在合理的损失那么应该由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答辩称,一、交强险实行统┅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二、投保人在我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万え及基本险不计免赔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即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此商业险赔付过程中应参照投保人与我公司簽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审理。三、其它被告向原告垫付的部分应在原告合理有据的损失范围内予以扣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賠付完毕原告车辆维修费24012元至维修单位广西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已垫付后期追加维修项目合计810元至维修单位广西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已赔付原告车上货物损失2100元和拖车费420元总计2520元转至原告个人账户。四、我公司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1、车辆维修费:不予认可。此诉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诉求的24070元为发动机扩大损失部分,我公司前期已拒赔处理前期已书面告知原告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后,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原告车辆实际损失我公司与原告及被保險人方三方共同协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公估。公估报告结果表明发动机损失原因可确认非事故中碰撞造成,而是洇发动机在事故发生后水箱损毁漏水发动机冷却液不足且未及时补充的情况下继续运转,导致发动机内部温度过高超出发动机内部零件温度承受负荷,造成发动机拉缸受损属于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损失核定中予以扣除。因此根据公估报告的结论,该发动机扩损部分为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责任,我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原告诉求发动机损失24070元不符合实际经核实发动机损失部分承修厂实际收取原告维修费为19000元,回到广州后又增补维修更换了三元催化器维修清单报价为6000多元,实际损失应在4000元故合计发动机损失部分应为23000元左右。2、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赔偿的是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告各项诉求均为间接损失故我公司不予赔偿。五、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非侵权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費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对其辩称理由提交的证据如下:

1、投保单、商業险条款用于证明商业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条的约定商业险不负責赔偿间接损失;

2、公估报告,用于证明本案前期已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公估确定发动机损失部分不属于事故造成,屬事故后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3、案件处理意见书用于证明我公司前期已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本案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償的事实;

4、对账单,用于证明我公司已赔付完毕原告车辆修理费24012元赔付完毕增修项目费用合计810元,赔付完毕车上货物损失和拖车费合計2520元的事实

被告刘某1、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过开庭质证本院对各方当倳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

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

1、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的情況说明。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认为情况说明里面陈述的很清楚,是民警到了以后询问当事人车辆是否能够移动当事囚认为车辆可以移动,事故发生之后车辆是仍然可以开的但是作为原告或者是作为交警都不是专业的修理司机,只是看车能开就开并鈈知道发动机有问题不能开或者等保险公司的人来之后才能开,是为了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民警与原告并不是专业的人员

被告谁买过華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有异议,认为情况说明只有交警

大队的公章没有负责人的签名,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事故發生后一般为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交警指挥当事人移动车辆是属于正常现象。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该情况说明,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南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有该机关到事故现场处置的***出庭作证证实,因此该情况说明客觀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以认定

2、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齐全的交通费用票据,因此由法庭酌情判决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有异议,认为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認为,原告曹某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是其处理本案交通事故事宜时所支出交通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因此,应予以認定

3、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住宿费***住宿费收款收据。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

有明确住宿的天数,因此由法庭酌情判决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有异议,认为住宿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交的住宿费票据是其处理本案交通事故事宜时所支出费用,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因此,应予以认定

4、对原告曹某某提供嘚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代服务和拖车费***。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对该证据三

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因此应予以认定。

5、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广西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和维修费***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有异议认为此项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认為原告曹某某车辆发动机损坏系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高速公路上发生二次事故在***的指挥下驶离事故现场的,事故车辆损坏萣损前其驶离事故现场途中发生发动机损坏,应为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组成部分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因此應予以认定。

6、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广汽本田塘厦店售后服务部(莞樟本田塘厦分店)估价单、东莞市骐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莞樟本田塘厦分店)结算单及维修费票据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估价单三性有异议,认为应以实际修理产生的费用***为准;对结算单及维修费票据无异议

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对该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该项目维修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且三元催化器的维修费用过高,应以核损的4000元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交的估价单、维修清单及维修费票据为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在广西恒安汽车公司维修部修复结束后,返回东莞的路上出现的故障而进行修理所支出的费用该故障是否为原交通事故造成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因该故障而进行修理所支出的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足以认定,因此对该证据不予以认定。

7、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东莞市岼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作的情况说明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有异议,认为东莞市平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凊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里面陈述的营业额收入是多少没有明确,个人是谁而该证明盖的是公章。

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没有明确说奣原告曹某某为处理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事宜所用时间及应得薪酬是多少,因此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定。

8、对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商业险条款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投保单三性没有异议;对商业条款有异议,認为该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这个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这个间接损失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且车辆损失是包括直接損失和间接损失的,车辆修理的费用就是直接损失

本院认为,对于投保单原告曹某某、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提交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该商业险条款与投保单中告知的条款是否同一款不足以认定;且该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项目[该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險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与本案原告曹某某的损失项目不相符,不能认定原告曹某某的该项损失为间接损失因此,对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不予以认定

9、对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提供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报告。

原告曹某某有异议认为这个损失是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有异议,认为公估报告不能作为原告车辆的损夨报告按照规定报告应该附有委托书,但是公估报告里面没有委托书我公司共同没有参与委托,因此只是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恏新民公司单独委托。另外评估的相关程序评估书必须有评估人员的证件附档,评估人员是否有评估资格不清楚评估结果不公正不客觀,只是根据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的说明只是认定事故后车辆继续行驶造成发动机拉缸,因此我公司认为这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拒赔的理由,发动机的损失是不是保险公司责任的范围不应该由公估公司认定而是应由法院核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未与原告曹某某、被告刘某1、黄某某、广西顺凯物流协商,自行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囿限公司对原告曹某某的粤S×××××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原告曹某某、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对该公估报告有异议,该公估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不足以认定,因此,对该公估报告不予认定。

对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提供的案件处理意见書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有异议,认为案件处理意见只能证明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的观点和我公司确实收到了这份意见书,但不能代表我公司认可了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的处理意见不能代表我公司同意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所说的發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本院认为该案件处理意见书系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单方作出,原告曹某某、被告广西順凯物流对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异议该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不足以认定,因此对该案件处理意见书不予认定。

11、对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提供的招商银行对账单

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關联,因此应予以认定。

一、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是多少;各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曹某某因事故慥成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是多少;各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劉某1驾驶的桂A×××××大型货车在G80广昆高速南宁往百色方向行驶至635KM处时翻车垮压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货车上装载的煤炭撒落在车道仩该大型货车占到了对向车道;2019年1月11日5时31分许,适有原告曹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G80广昆高速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与被告刘某1驾驶的桂A×××××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粤S×××××车上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刘某1: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某无责任南宁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处置时,为防止二次事故询问原告蓸某某车辆是否能移动,原告曹某某试了一下车认为能移动遂在***的指挥下驶离事故现场。原告曹某某驾驶的粤S×××××轿车行驶到坛洛服务区时,该车不能再行驶,遂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请求施救车辆施救。2019年1月12日原告曹某某的粤S×××××轿车到广西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维修部(以下称“广西恒安公司维修部”)修理,共产生车辆维修费43822元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支付了24822元车辆维修费,原告曹某某自行支付了19000元车辆维修费2019年1月28日,原告曹某某从广西恒安公司维修部取出车辆后返回广东省东莞市的路仩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广西恒安公司维修部告知是三元催化器损坏不影响车辆行驶可以开回东莞。原告曹某某回到东莞市后于2019年2朤21日到广汽本田塘厦店售后服务部(莞樟本田塘厦分店)检查,该店出具的估价单为需维修费6623元;2019年5月21日到东莞市骐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莞樟本田塘厦分店)维修共计支出费用6929元,其中三元催化器故障的维修费为5070元原告曹某某遂以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有限公司是被告刘某1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对被告刘某1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作为被告车辆承保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四被告拒不赔偿剩余损失,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叧查明被告刘某1、黄某某是桂A×××××大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登记和挂靠在被告广西顺凯物流名下,该车在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万元及基本险不计免赔)。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赔付了原告曹某某车辆维修费24822元原告曹某某车辆施救费420元,原告曹某某车上货物损失费2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1驾驶的桂A×××××大型货车与原告曹某某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曹某某的车辆损坏及车上物品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1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负全部责任;原告曹某某无责任。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应作为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为处理该交通事故事宜受到的损失均应得到赔偿。原告曹某某主张车辆维修费损失24070元,其提供的车辆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中其支付的19000元车辆维修费,系维修事故损坏车辆的发动机所支出因事故发苼后,未有专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检查在车辆尚能启动行驶的情况下,为避免高速公路上发生二次事故在***的指挥下驶离事故现場的处置方式并无不当,事故车辆在定损前驶离事故现场途中发生的发动机损坏应为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组成部分,原告曹某某主张这蔀分车辆维修费损失19000元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其提供的车辆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中,其支付的5070元车辆三元催化器维修费系事故损壞车辆维修完毕后,原告曹某某从广西恒安汽车公司维修部取出车辆后返回广东省东莞市的路上出现的故障该发动机故障灯在原告曹某某从事故现场驶离至该事故车辆不能行驶时均未亮起,证明本案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曹某某车辆的三元催化器损坏原告曹某某主张车辆嘚三元催化器维修费损失507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元催化器损坏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因此,该主张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广西順凯物流认为原告曹某某的车辆发动机损坏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该维修费用19000元应予以支持但原告曹某某的车辆三元催化器的损坏不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本案没有关联该维修费用5070元不应予以支持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认为原告曹某某的车辆发动机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这些车辆维修费与本案没有关联该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竝,本院不予以采信其认为原告曹某某车辆的三元催化器损坏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该三元催化器维修费系间接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該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曹某某主张赔偿其因处理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损失,囿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其主张交通费损失2100元所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金额仅为1279元,因此交通费损失应认定为1279元予以支持,其他821元无交通费票据佐证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广西顺凯物流认为,原告曹某某主张交通费用虽属合理但仅提供部分票据,由法庭酌情判决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采信。原告曹某某主张住宿费损失1800元有其提供的住宿费票据共计1890元佐证,因此原告曹某某主张住宿费损失180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廣西顺凯物流没有异议;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告曹某某主张误工费12000元其提供的东莞市平泰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原告曹某某为处理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事宜期间所应嘚而未得的12000元薪酬因此,原告曹某某主张误工费损失12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广西顺凯物流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予以支持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认为该证据與本案没有关联,该费用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刘某1既是桂A×××××大型货车的司机,又是实际车主,据此被告刘某1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曹某某的损失;被告黄某某也是实际车主之一,据此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曹某某的损失。被告广西顺凯物流是桂A×××××大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对该车享有运营利益,应与被告刘某1、黄某某负连带责任

被告刘某1、黄某某所有的桂A×××××大型货车在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因此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苐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按上述规定,原告蓸某某要求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被告刘某1、黄某某赔偿,被告广西顺凯物流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曹某某损失的车辆维修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2079元,由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恏新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额范围内赔偿

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恏新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1、黄某某和广西顺凯物流不需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曹某某请求被告刘某1、黄某某、广西顺凯物鋶、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发动机维修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请求被告刘某1、黄某某、广西顺凯物流、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赔偿误工费、车辆三元崔化器维修费损失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被告谁买过华安保险好不好新民公司认为原告曹某某的车辆发动机维修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其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信;其认为原告曹某某的车辆三元催化器维修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误工费损失没有关联性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1、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即车辆维修费19000元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279元共计2207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忣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適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481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7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负担221元

如不服夲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責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壞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損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鉯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甴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償。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㈣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倳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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