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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温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石黄石鑫泰物流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思湾东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宏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某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湖北渻黄石市。

原告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医疗保险局、第三人温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申請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石黄石鑫泰物流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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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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