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7日立案侦查的甄海峰涉嫌合同诈骗报案范本一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2017冀0102刑初1号判决书)被告人甄海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已扣押的涉案存款将被依法追缴并发还集资人判决已经生效。
为保证顺利执行现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我局移送集资囚员名单,如有参与本案集资但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应于一个月内(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到期我局将移送報案人员名单。
报案人需要准备的报案材料:
1.相关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群众)。
2.提供汇款时使用嘚银行卡复印件
3.通过银行缴纳投资款的需要提供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群众)或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
4.合同或合约上的姓名为报案人本人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合同或合约上的姓名与报案人不一致的,由合同或合约签约人亲自手寫情况说明(说明不能亲自报案的原因及委托何人***报案事宜签字并按手印),并提供签约人及***人***复印件各一份
报案地址:新华区石清路32号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联系人:赵警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