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业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商某某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力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业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鸡西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业雞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金三角建材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光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山,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鸡西市供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业鸡西市鸡冠新区人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軍,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鹏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商某某与被告鸡西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市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商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以同被告鸡西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