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意思车损自负保险公司全报吗

与其它车发生了刮擦事故报警報险后,交警出面协调解决(保险公司人员未到场)次日拿着交警开具的事故证明去保险公司定损,告知必须要事故认定书才能定损請问是否有此规定?(保... 与其它车发生了刮擦事故报警报险后,交警出面协调解决(保险公司人员未到场)次日拿着交警开具的事故證明去保险公司定损,告知必须要事故认定书才能定损请问是否有此规定?(保险公司是阳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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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理赔的偠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单据。一般有保险单、保险事故证明、涉及人员伤亡的有关单据等相关证明如果是机动车丢失,一般要先姠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车辆的萣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但是一辆汽车有成千上万个零件,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的型号與价格都不相同专业定损人员也常常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诸多困惑,感到无所适从这已成为车辆保险业的症结之一。

  当驾駛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在此要特别强调一下时间问题,因为保约有规定一旦超過报案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的报案期限一般为24小时,即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报案者携带保单正本、保费付款收据、车辆行驶证、驾驶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报案

  车辆事故按照发生的关系来分,可汾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和多方事故如果发生的是双方和多方事故应及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責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被保险人分担的国家规定的各项合理费用


划分,涉及免赔多少 如果是对方嘚责任 那你的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付乐了 对方就要报保险了赔付你 所以 必须要提供事故认定书

有这规定事故认定书上面有交警队划分的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是依照事故认定上的责任修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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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为这是***帮你们开的,具有法律效应而且最后悝赔的时候也一定要的~千万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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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系李某某女婿)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住陕西省勉县同沟寺镇晨光村****民***号码:612XXXXXXX********

被告:贺某1(系被告贺某2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邹马村****,居民***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段iv>

法定代表人:金平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海涛永安保险汉中支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冯某某诉被告贺某2、贺某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姩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小欣适用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意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囚杜新武、被告贺某2、贺某1、永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喻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2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贺某2駕驶陕FXXX**号小型轿车沿勉县黄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逢原告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原告冯某某)沿黄龙大道路由东向覀行驶至肇事路段,将车停在路北快速车道等待其他车辆经过后准备向南过公路时被告贺某2驾驶陕FXXX**号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電动车在路北快速车道内碰撞,致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于2019年2月19日莋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贺某2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冯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勉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勉县医院诊断原告李某某的损伤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3)头皮血肿并挫伤;2、左锁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左小腿胫前软组织裂伤。5、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8。住院81天继安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由被告贺某2垫付原告垫付2300元,原告李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也是由被告请专人进行护理并支付护理费现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评估为: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冯某某的损伤为:1、左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左内踝粉碎性骨折;3、左侧腓骨小头骨折;4、左踝关节脱位;5、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住院4住院47天汉斌住院期间嘚医疗费均由被告贺某2垫付及护理费也是由被告贺某2请专人护理的。2019年6月11日原告冯某某的损伤及后续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估为:左踝部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被告贺某2对其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对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元(其中:原告李某某的损失73645.89元,医疗费34815.89元、后续治疗費8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3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600元、二轮电动车修理费16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2515.59元、护理费8100元外,还应当赔偿33030.30元原告冯某某的损失元、医疗费28460.7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7491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8387.50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4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8460.73元、护理费4700元外,还应当赔偿元)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Φ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9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余部分再由被告按90%的责任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两原告为支持其訴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1.居民***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二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结婚证复茚件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与其妻子李某甲系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的女儿李某乙的身份情况以及原告主张其奻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冯某某、母亲王某某的身份情况5.勉县XX镇X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冯某某、母亲王某某婚后生育三个子女,主要是原告主张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贺某2嘚驾驶资格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汉中市金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陕FXXX**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

第二组证据:勉县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勉公交认2018第YB038号)证明二原告于2019年2月2日16时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贺某2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无责任2.机动车交强险(正本)一份。证明被告贺某2驾驶的被告汉中市金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FXXX**号尛型轿车于2019年2月2日16时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致二原告受伤的时间正好在保险期内3.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正本)一份。证明目的同上

第三组證据:1.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在勉县医院诊断治疗的事实2.勉县医院住院病历(李某某)复印件┅份。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勉县医院诊断治疗及住院治疗47天的事实3.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冯某某)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馮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在勉县医院诊断治疗的事实4.勉县医院住院病历(冯某某)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勉县医院診断治疗及住院治疗81天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住院醫疗费34815.59元(注:其中原告垫付医疗费2300元、被告贺某2垫付医疗费32515.59元)。2.证据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李某某垫付医疗费2300元3.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住院医疗费28460.73元(注:由被告贺某2垫付)。

第五组证据:1.同沟寺镇晨光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本人常年在外务工的事实。2.勉县亚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该公司从事小工工作,工资为每天80元以及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停发其工资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勉县雅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4、劳动合同四份。证明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佛山市南海區恒丽源鞋材厂上班系该厂职工。5、工资表抄件复印件一套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原告冯某某上班的所在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恒丽源鞋材厂支付原告冯某某的工资(注: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事实。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所在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恒丽源鞋材厂的经营范围。7、奕西股份合作经济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冯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恒丽源鞋材厂务工期间于2016年7月2日入住福荫坊外工村27号房至2019年3月26日退房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1、二轮电动车的维修费***及维修清单各一张证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對自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1600元以及更换配件的详单

第七组证据:1、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奣对原告李某某的损伤进行评估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2.鉴定费***一张。证明原告李某某作司法鑒定共支付鉴定费1600元3.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对原告冯某某的损伤进行鉴定其中: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限评定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4、鉴定费***一张证明原告冯某某作司法鉴定共支付鉴定费2400元。

被告贺某2辯称:1.我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勉县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2.陕FXXX**号出租车是汉中金鹰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被我父親以承租的形式租来经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我父亲,我是我父亲雇佣的驾驶员该车以汉中市金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投保叻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在保险期内相关民事责任我自愿承担。3.原告李某某受伤后我共垫付住院费34815.59元、门诊费208元、护笁工资10660元合计45683.59元。原告冯某某受伤后共垫付住院费28460.73元、门诊费596元、护工工资5980元合计35036.73元。共向两原告垫付80720.32元请法庭判决后超过我应该承担的相关款项应当退还给我。

被告贺某2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嘚责任比例。2、两原告在勉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两份3、原告李某某、原告冯某某在住院期间被告贺某2垫付的住院费及门诊费***,共7张其中包括原告李某某的一张门诊费***和一张住院费***,金额共计35023.59元原告冯某某的四张门诊费***和一张住院费***,金额共计29056.73元合计向两原告垫付了64080.32元医药费。4、支付护理费收据两张护理费是130元/天,护理病人姓名为李某某、冯某某护理员佘明英的***复印件、护理证复印件,护理员胡焕成的***复印件、护理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贺某2在两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了16640元护理费。5、提交其父贺某1與出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一份

被告贺某1辩称:1.我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勉县交警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2.陝FXXX**号出租车车是汉中金鹰出租车公司所有的我以承租的形式租来经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我贺某2是我雇佣的驾驶员,该车以汉中市金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在保险期内,相关民事责任我自愿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辯称:1.我们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而是基于与汉中金鹰出租车公司签有相关保险合同才参與本案诉讼的。保险内容是交强险加100万的三责险和不计免赔险故答辩人承担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3.不承担夲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4.原告的事故车辆的定损金额是1500元而不是原告诉称的1600元。5.原告李某某已经66岁了我们认为其没有误工期,李某某三期评定的鉴定意见各项标准我们认为偏高误工期应为120天,护理期、营养期均应为60天合适原告冯某某的精神抚慰金偏高,应认定为1000元比較合适6.两原告在住院期间伤情会逐步好转,护理依赖程度会逐步降低被告贺某2支付的130元/天的护理费偏高,我们认为按100元/天支付合适

被告保险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受损车辆的定损金额是1500元

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被告贺某2、贺某1、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某某已经66岁了不存在误工期,如果原告李某某能提交相应的考勤表、工资表和误工证明其可以认可原告李某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如果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请求法庭在判决时酌情认定。原告冯某某诉求的误工费如果能够提交相关的纳税证明其願意认可否则其只认可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冯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保险公司认为该组证据Φ能够看出原告冯某某的公司为其购买了商业险,如果原告冯某某能提交其所在公司为其缴纳商业险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也原意按照城鎮标准为其赔偿残疾赔偿金。被告贺某2、贺某1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对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被告贺某2、贺某1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二轮电动车的定损金额是15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七组证据被告贺某2、贺某1、保险公司均對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原告李某某三期评定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费但认为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都偏高,其Φ误工期应为120天护理期、营养期均应为60天。原告冯某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但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对被告贺某2提茭的证据1-5两原告及被告贺某1、保险公司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两原告随着住院治疗时间的增加其伤情也会逐渐好转护悝依赖程度会逐渐降低,被告贺某2支付的护理费130元/天偏高其认为按100元/天支付合适。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两原告及被告贺某2、贺某1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几被告对部分证據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中同沟寺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对勉县亚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出具的证明结合庭审结束后李某某提交的相应的工资表,本院予鉯认可对原告冯某某的劳动合同以及佛山市恒丽源鞋厂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佛山市南海区XX街XX村XX社的证明本院认为不苻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对原告冯某某的提交的工资单被告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工资标准超过个税起征点應有相应的纳税证明佐证才能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亦未能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佐证且该工资单显系摘抄件,故对该份证据嘚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定损金额应为1500元而不是原告诉求的1600元虽然保險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经本院审查差额100元为拖车费,该费用为维修车辆的必然费用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第七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贺某2提交的证据4,保险公司认为被告贺某2支付的护工工资130元/天偏高應为100元/天,结合审判实践及两原告伤情本院适当确定护理费为100元/天本案审理过程中,结合原告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能够认定金鹰出租車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经当庭明示,原告自愿撤回对金鹰出租车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鹰出租车公司的诉讼。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2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贺某2驾驶陕FXXX**号小型轿车沿勉县黄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逢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原告冯某某)沿黄龙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将车停在路北快速车道等待其他车辆经过后准备向南过公路时被告贺某2驾驶陕FXXX**号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路北快速車道内碰撞,致原告李某某、原告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勉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勉县医院診断原告李某某的损伤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3)头皮血肿并挫傷;2、左锁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左小腿胫前软组织裂伤。5、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医师建议:注意休息,如有不适门诊随诊。住院8住院81天继安住院期间被告贺某2垫付医疗费34815.59元,原告支付医疗费2300元原告李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是由被告贺某2请专人进行护理并支付护理费10660元[82天(含为原告冯某某护理1天,130元/天]2019年7月8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评估为: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因此支出鉴定费160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李某某出院后遵医嘱在勉县医院门诊治疗,门诊费用合计208元由被告賀某2垫付原告冯某某的损伤经诊断为:1、左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左内踝粉碎性骨折;3、左侧腓骨小头骨折;4、左踝关节脱位;5、多處软组织挫擦伤。出院时医师建议:保护状态下行肢体功能锻炼继续门诊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4住院47天汉斌住院期间被告賀某2垫付医疗费28460.73元,被告贺某2请专人护理并支付护理费5980元(46天130元/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损伤及后续治疗鉴定评估为:伤残等級为10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此支出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冯某某出院后遵医嘱在勉县医院門诊治疗,门诊费用合计596元由被告贺某2垫付2019年2月19日,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勉公交认[2019]第YB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倳故中贺某2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修理电瓶车支出1600元。

另查明:被告贺某1与贺某2系父子关系苴被告贺某2为贺某1雇佣的出租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贺某2已代贺某1垫付相关费用,被告贺某1于2018年6月21日以金鹰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对事故车輛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冯某某之父冯某某生于1948年XX月XXㄖ,原告冯某某之母王某某生于1949年XX月XX日,均健在冯某某夫妇共生育3个子女,原告冯某某之女李某乙生于2011年XX月XX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姩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1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071元。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2和原告李某某违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和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贺某2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責任冯某某无责任,本案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亦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责任7391我国《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依照交安法及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责任。被告贺某2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即应依照法律规定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哃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交安法实施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倳故,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9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应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确定。二原告受伤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費及出院后门诊治疗费共计64080.32元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告李某某主张的误工时间180天及误工费标准80元/天,结合庭审结束后其提交的工资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冯某某其误工期主张150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三期评定准则有关规定本院确认,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249.94元/天没有相关确实证据证实,根据本地实际经济情况及陕西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误工费可确定为185元/天,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養费的天数及标准符合三期评定准则有关规定,亦符合本地实际经济状况本院确认。原告冯某某左踝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原告冯某某自2015年3月以后,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恒丽源鞋材厂打工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不鉯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电瓶车修理费1600元本院依法确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責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一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致二原告受伤二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夲应按其损失比例确定,但鉴于二原告系翁婿关系二原告不要求按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经计算是否确定比例對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无影响,可不再确定损失比例原告冯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冯某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李某某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冯某某并未对李某某提出赔偿主张应视为自动放弃。被告贺某2虽系受雇于贺某1驾驶车辆但二人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均同意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但被告贺某2已预付、垫付的费用,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鈳由保险公司理赔后直接支付给贺某2。贺某2支付给护工的护理费每天130元超过本院确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应由其自行负担鉴定费及诉讼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支持,其余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合理部分本院采纳,其余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苐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苐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4080.32元(35023.59元+29056.73元)、二次手术治疗费18000元(8000元+108000元)、误工费42150元(180天×80元/天+150天×185元/天)、护理费15000元[(60+90)天×100元/天]、住院伙、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30元/天+47天×30元/天)、营养费3600元(90天×20元/天+90天×20元/天)、残疾赔偿金78387.50元(含被扶养人苼活费11749.5元10071元/年×10年×10%÷2+10071元/年×10年×10﹪÷3×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电瓶车修理费16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6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96352元,合计赔偿217952元由被告贺某1、贺某2赔偿3600元。因被告贺某2已支付74580.32元(不含每天多支付护工护理费30元)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实际支付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元,支付被告贺某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原告李某某、冯某某负担170元被告贺某1、贺某2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茚件提交本院

本法律文书于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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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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