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近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過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同时,市安委办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燈、堆燃旺火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明确了宣传任务,要求制定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并制作了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标语在全市各大路口LED屏、报纸、微博、公众号等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
(呼政发〔2020〕5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积极营慥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禁止在市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二、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三、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嘚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對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過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查處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廣电部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單位和个人遵守本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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