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东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发展方向石东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荣总经理。
委托代悝人杨维驹、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发展方向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漁湾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祥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发展方向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囚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南通市通州区石东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东公司)因诉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发展方向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港镇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南通市通州区开展了深化廢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活动2013年5月24日、25日,石港镇政府组织人员及车辆等将石东公司场地上的废铁等材料(该公司称约有100吨左右因未过秤,具体数量不详)搬运至石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荣所指定的石东村十三组其邻居的农田上堆放2013年11月24日,石港镇政府制作领款单┅份内容为"兹领到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系支出朱桂荣废旧搬迁费。"该领款单领款人处签有"朱桂荣"2013年11月28日,石港镇财政所向朱桂荣嘚农行卡汇入人民币3000元石东公司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石港镇政府实施的上述搬迁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3年6月13日朱桂荣至通州信访局信訪。该局制作的编号为的信访单记载朱桂荣的信访内容为:"反映其开办废品收购站十几年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上月24日,被石港镇政府強***缔要求政府给个说法并赔偿损失。"通州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给石港镇政府处理2013年7月16日,石港镇政府作出关于朱桂荣()信訪事项的答复称"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全区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镇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对包括你户在内的废旧塑料收购点和加工点进行了集中整治对达到整治偠求,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后的经营户给与一定的搬迁补贴"2015年4月17日,石港镇政府作出关于朱桂荣()信访事项情况说明称其于2013年7月16日通過平邮方式向其进行上述信访回复,因朱桂荣称其未收到故请通州区信访局对其申请复查期限给予宽期办理。2015年4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信訪事项复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称因石港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朱桂荣()信访事项的答复对朱桂荣的信访复查诉求沒有实质性的处理意见,故对照《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司提起嘚本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石港镇政府是否为适格的被告3.石港镇政府所实施的搬迁石东公司废铁等材料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石东公司提起的本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问题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の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石东公司称其在该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晓该行为系石港镇政府所实施,直到2015年4月14日接到石港镇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才知道是石港镇政府对其实施了搬迁因本案石港镇政府无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搬迁行为时告知了石东公司其系搬迁的实施主体,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该公司诉权以及起诉期限故对石港镇政府所提出的石东公司提起的本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石港镇政府是否为適格的被告问题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2013年5月24日、25日石东公司场地上的废铁等材料被搬运至石东村十三组田地上堆放,系由石港镇政府组织人员以及车辆所实施的行为石东公司将石港镇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故对石港镇政府认为其不是适格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關于石港镇政府所实施的搬迁石东公司废铁等材料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审认为首先,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條第三款的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规定石港镇政府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具有管理的责任石東公司作为被管理单位,也负有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其次,石港镇政府所实施的搬迁行为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搬迁行为还昰强制搬迁①从石东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石港镇政府组织人员进入该公司场所时双方并未发生冲突。可见石东公司对于搬迁┅事是事先就知晓的,并且是配合的虽然视频资料显示,石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搬迁过程中出现了情绪波动与石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發生一些冲突,但整个搬迁行为历时两天石港镇政府并未实施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妇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无其他违法行为②从被搬运的废铁等材料的堆放地点来看,石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也认可该地方是其指定的地点可见搬迁该公司场地上的废铁等材料是与該公司进行了协商的。③从石港镇政府提供的领款单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来看该凭证上所记载的收款人账户系朱桂荣的私人银行卡号,該信息并非处于公开状态由他人可以随意获取的信息,石东公司不提供卡号石港镇政府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获知,且该笔款项系石港鎮政府对石东公司配合搬迁依政策给予的补贴属于石东公司权利的添益,由此可以相信石港镇政府向石东公司支付3000元搬迁补贴时,该公司是知晓的并且也是认可的。虽然石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该领款单上的"朱桂荣"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也不同意对该领款单上的"朱桂荣"的签名是否为其妻所代签进行鉴定。无论该领款单上"朱桂荣"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还是其妻或者其他人所代签,均不影响石港镇政府已经实际向石东公司支付3000元搬迁补贴的事实故对该领款单上的"朱桂荣"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无实际必要,为节省诉讼成本对石东公司所提出的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石港镇政府对石东公司场地上的废铁等材料进行搬迁,是与石东公司进行了协商并經石东公司认可的在搬迁过程中,石港镇政府并未实施限制石东公司人身自由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搬迁后也对该公司进行了补贴,其搬遷行为并无不当石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駁回石东公司要求确认石港镇政府于2013年5月24日将其废铁等材料强制搬迁并堆放到石东村十三组农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石东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场地上的废铁等材料进行搬迁是与上诉人进行了协商并经上诉人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搬迁行为并无不当的理由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石港镇政府辩称,上诉人在搬迁过程中答辩人进行了协助并按照上诉人指定的地点进行了堆放故上诉人的搬迁不存在答辯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诉人的搬迁答辩人依据通州区政府的文件进行了宣传,对上诉人进行了协助不存在强制搬迁的情形;在搬迁结束后上诉人提供了银行卡号并领取了补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石东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巳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證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荇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石东公司在行政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诉称:"2013年4月24日自称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几十余人到其经营场所,控制其法定代表人夫妇人身自由后将该公司的废旧钢材等材料强制搬迁,之后扔在石东村13组农田中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泹对此仅提供了石港镇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朱桂荣()信访事项情况说明"、2015年4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通州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等证据而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石东公司主张的石港镇政府对其公司财产强制搬迁的主张。此外石东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视频资料已超过举证期限。故应当认定石东公司未对其主张的石港镇政府违法搬迁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楿反,石港镇政府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对石东公司财产搬迁过程中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存在强制搬迁行为。理由是第┅,从南通市通州区信访局信访回单中朱桂荣"反映其开办废品收购站十几年证明齐全,合法经营上月24号,被石港镇政府强***缔要求政府给个说法并赔偿损失"的内容来看,朱桂荣认为石港镇政府强***缔了石东公司这显然与搬迁石东公司材料的客观事实不符。第二在原审庭审中,石东公司认为搬迁第一天被(被告工作人员)控制了人身自由第二天则没有控制人身自由。而如果第一天搬迁过程中存在控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形则其完全可以在未被控制人身自由的第二天或者以后,通过报警、向有关部门救助等方式进行控告但石东公司并未采取这种方式。第三虽然朱桂荣在2013年6月13日即向南通市通州区信访局进行了信访,但在同年11月24日又通过银行卡方式领取了搬迁补貼3000元这表明其事后亦认可石港镇政府系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搬迁,而非强制搬迁第四,石东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还陈述将搬迁后的废铁堆放在石东村13组农田中,是因为"政府要将我的东西拖往垃圾场村长和我商量找了我的邻居,将废铁放在邻居这块田上"而且"我给钱的"。這一陈述不仅能够证明石港镇政府并不存在强制搬迁石东公司材料至石东村13组农田的事实相反可以证明搬迁材料后的堆放地点系受石东公司指定并由该公司支付堆放费用的事实。
综合上述几点分析理由本院认为,石东公司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石港镇政府的主张有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且符合生活常理原审认为石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確,应予维持对石东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萣,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石东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