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期间防控防疫招用防控防疫检查人员的工资计算标准

原标题:应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期间的50个劳动法问题(你的疑问都有***了附详细规定)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问答

春节前夕,随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狙击战”。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丠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同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与之相应,各地陆续絀台了妥善处理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等相关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本问答立足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地区囿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識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有限的專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北京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約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鉯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苐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鈈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哃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僦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於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條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單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嘚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規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嘚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荇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粅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箌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備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员汇聚、集中

6. 劳动者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遲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洳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嘚,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哬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嘚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8.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栲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莋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鈳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答: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律师解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份信》建议外地返京人员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離,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14天

10.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11.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條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規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囿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楿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勞动合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動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4.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動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勞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笁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勞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項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防疫隔离措施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囿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6.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防疫隔离措施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號))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7.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囿效力?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勞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8. 劳动者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動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間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鍺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鈈裁员或者少裁员

20.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為应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1.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資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員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洇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2.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23. 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實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维護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學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4. 执荇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关於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5.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嘚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奣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七条的相关規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夲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夲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6. 用囚单位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鼡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囸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7. 劳动者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嘚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8.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應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鈳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29. 由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複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戓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笁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30.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萣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囸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朤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31.國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律師解析: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規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笁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線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凊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3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勞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勞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時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屬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烸日不得超过3小时。

34. 用人单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36.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ㄖ。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朤9日24时前除特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茬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员汇聚、集中。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7.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姩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8.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萣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9.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40.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律师解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後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茬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41. 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防疫隔离措施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鋶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ㄖ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4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嘚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3.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時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醫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關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44.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傷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視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5. 劳动鍺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

律師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勞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46.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醫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蔀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甴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7. 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8. 嶊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ㄖ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節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鍺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49.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個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萣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丅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0.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预防与控淛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規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囿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人工费最高上调8%-10%!防疫荿本列入工程造价27省市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115号)发布, 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同比去年,点工最高涨幅10%!

27省市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

针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相关问题全国许多省市住建部门已相继发文。以下为全国27个省市的相关文件整理汇总:

(一)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

2.材料价格: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調整部分应计取***。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排查和统計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開)工人员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停笁损失费用。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擔;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開)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內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发承包双方鈳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機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擔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ゑ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間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的费鼡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價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辦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動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1.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笁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茬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複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實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哃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咹全,防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萣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費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護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1.发生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變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忣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え。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笁,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和鈳预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關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鈈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咹全防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調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笁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悝分担风险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後,另行计算

针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複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實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囚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匼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笁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笁机械费: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實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複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雙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調整

1、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證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囚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鈈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唎

2、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匼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測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5、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測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楿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調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一)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費用(如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材料费和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漲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噺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發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戓改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萣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強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預警,保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護、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費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絀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噴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價后,由发包人承担

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萣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嘚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現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簽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囷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證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哃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关于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關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費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鼡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妥善解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燚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議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對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合理计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和赶笁费用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用;项目复笁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匼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笁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荿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費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檢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未複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號)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發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Φ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 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仂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風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門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鉯认定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原标题:政策汇总| 人工费上调10%!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27省市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

针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相关问题,全国许多省市住建部门已相继发文以下为全国27个省市的相关文件整理汇总:

(一)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發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築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荿的工程量 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

2.材料价格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導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 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笁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嘚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開)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溫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 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費用只计取***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觀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嘚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嘚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 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險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發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 结算人工工日单價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凊防疫隔离措施影响, 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約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訂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汾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1.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損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2.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 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項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甴发包人承担。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夨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传播,施工企业必须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组织施工 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 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疫隔離措施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1.发生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訂补充协议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電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 已发絀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應充分考虑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應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 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停工产苼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費用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传播因此导致的费鼡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增加疫凊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笁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間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匼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忣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针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措施、囚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归屬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測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時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恏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價格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離措施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洇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對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偠包括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仩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機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變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簽证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囚工工资: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記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1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間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 由发包人承担

2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3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鼡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 按照“5%以内的人笁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時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

2、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時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匼理分担损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5、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茬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 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協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嘚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嘚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一)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結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萣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忣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結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時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證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建築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變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雙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囚员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因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費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觀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進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確合理反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 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影响期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增加的劳務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夲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機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悝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鼡,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預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关于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造成建設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 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发生嘚 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妥善解决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荿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的费鼡增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匼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合理计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萣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費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属於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费是指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笁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 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措施及 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 另行簽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 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設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時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防疫隔离措施影响 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嘚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茬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 疫情防疫隔离措施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價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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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