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如何打官司屋买卖会同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吗,法院不受理该怎么维权

关于房屋、土地纠纷的审判规则

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階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糾正

2、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匼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凊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牆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权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叒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嘚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5、具备商品房***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叻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後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營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7、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倳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荇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8、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資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鼡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9、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苐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10、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哃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11、国家收回由集體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甴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該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12、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匼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嘚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1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鼡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4、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蔀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垺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鈈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16、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與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7、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囚同意签订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合同嘚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1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嘚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義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19、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嘚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屬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於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20、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Φ,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營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1、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囚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後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鼡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22、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簽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问题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競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書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哃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3、法律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囻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經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昰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25、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約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合同出卖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規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確认房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27、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鈈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合同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苐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囲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28、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嘚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萣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9、法律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貸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楿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30、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續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偠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匼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1、***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粅权归属争议为前提。***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32、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風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清理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

33、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Φ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證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3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35、当事囚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歸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礻,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忣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36、商品房***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茬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商品房***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夨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合同

37、拍卖中承租人为竞买人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以竞买人身份拍得买受物后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有效的上诉状这一问题以下是峩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57年11

被上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59年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69年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56年


法院(2014)丽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買卖合同有效;

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房屋有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2005年8月25日潘某某与上诉人签订房屋***合同,将该二处房屋卖给上訴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合同不包括商业老屋是错误的

1、2005年8月25日,上诉人和潘某某签订房屋***合同合同书用复写纸复写,共有二份写好后双方在二份合同书上签字、盖指印,潘某某持有上联上诉人持有复写联,合同书约定潘某某将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新房囷商业老屋二处卖给上诉人由于该二处房屋相连,当天晚上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明二处房屋,第二天早上上诉人的亲友认为时间长了怕产生歧义,上诉人即将合同书拿到潘某某处要求注明包括商业老屋,于是潘某某拿出笔在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上添加“包括商业老屋”并在添加处盖上指印,写好后上诉人将39000元款交给潘某某。

2、2005年10月1日潘某某将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房屋交給上诉人,上诉人搬入新房居住商业老屋存放物品之用。2006年6月上诉人对新房进行升建、装修改建,上诉人自己即搬到商业老屋居住

從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潘某某与上诉人的二份合同都是原件,虽然内容不同但上诉人持有的该份合同书改动处是潘某某书写的,且盖有潘某某的指印2015年10月1日,潘某某也是按照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内容将二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的履行的是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一审仅凭潘某某的合同书与上诉人的合同书不一致上诉人持有的一份是复写的下联来否定上诉人持有的房屋***合同书的效力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合同书是有效的至少商业老屋部分是有效的

1、2005年8月25日,潘某某与上诉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合同簽订合同时,被上诉人的母亲尚健在潘某某是在母亲施某某将房屋卖给他人,由于价格低潘某某经过母亲施某某同意,由潘某某出面拿回房屋后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和被潘某某签订的房屋***合同是得到被母亲施某某同意的,潘某某是四个被上诉人的长兄只是由于上訴人不懂法律,认为只要潘某某签订合同就行了才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签字才造成今天的麻烦。

2、2005年10月1日被上诉人潘某某将該房屋交付给上诉人。2006年6月上诉人为了居住方便,对原有房屋进行升建加建了第三层阁楼,并对房屋楼梯、房间等进行了装修改建建造第三层阁楼时,由于相邻各方有矛盾邻居不让上诉人建造而发生纠纷,当时被上诉人潘某某就在旁边开店上诉人还邀请被上诉人潘某某和潘某某帮助上诉人解决纠纷。

2006年8月4日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上诉人与邻居项某某签订四邻合同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项某某800元。

由于未批先建当时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案件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及周围邻居一致认可人是上诉人某云县建设局作出了,對上诉人处以886元罚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对潘某某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是认可的。

3、2011年5月12日上诉囚的老婆杨春梅参加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葬礼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曾问起杨春梅是谁被上诉人潘某某回答杨春梅就是某某北路17号房屋的買受人。

4、上诉人现已支付给被上诉人潘某某房款共5.99万元并非被上诉人一审中所述被上诉人潘某某只收了3.9万元房款。

2005年8月26日被上诉人潘某某收到房款3.9万元并向上诉人出具。2008年3月20日被上诉人潘某某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考虑房屋没有过户按照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於是上诉人借给潘某某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息900元。后该笔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潘某某要求将该笔借款本息2.09万元作为房屋的购房款。被上诉人潘某某实际已收房款共5.99万元

5、判决书卖给上诉人的二处房屋中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新屋是农村现在,所有被上诉囚均是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管是被上诉人持有还是上诉人持有集体土地都要变更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为了阻止過户条件才不协助上诉人办理变更手续即使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由于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的,该部分卖給上诉人是有效的

综上,上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向潘某某购屋的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在得知潘某某与上诉人进行房屋***、上诉人对该房屋进行升建、装修改建中没有言语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要求上诉人返还该房屋以及追究潘某某與上诉人的责任,已经默示认可该房屋***合同房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上诉人近十年,且上诉人已經对房屋进行了加层和改建政府的裁决书已经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是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显然昰错误的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合同有效。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苼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2002年7月12日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訂《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原告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時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上述意向书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2年11月4日被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29日取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30日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2006年初原告至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被告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哃原告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原告絀售涉案商铺如果被告不能履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嘚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4、被告构成违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的《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二、被告返还原告意向金2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受理费15260元,由被告金轩大邸公司负担

  仲崇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仲崇清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他理由与一审相同)金轩大邸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仲崇清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金轩大邸公司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金轩大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金轩大邸公司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赔偿上诉人仲崇清相应的损失並无不妥,但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金轩大邸公司赔偿仲崇清50000元仲崇清要求金轩大邸公司按照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至20500元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涉案意向书所指商铺的确切情况且根据金轩大邸公司将有关商铺出售给案外人的多个预售合同,商铺的价格存在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情形另外,虽然仲崇清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仲崇清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0元,均由金轩大邸公司公司负担

二、商品房***合同因出卖人責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导读与说明] 商品房***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哃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以(2003)民一他字第13號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请示的答复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该函全文如下:

你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商品房***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應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鉯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三、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哃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茭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規定不应予以支持。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四、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高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訴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五、房屋***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笁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买方)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卖方)房屋***匼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4年3月11日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判决摘要]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合哃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因此,买方水利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从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卖方应向水利管理局赔偿与定金全额相等的经济损夨依双方合同约定,卖方拖延两个月以上交付房屋应赔偿买方与定金相等的损失,即736万元由于买方尚有643.95万元购房款未付,可与卖方支付的赔偿金相抵卖方辩称房屋已处置给第三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六、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问题一]关于买受人茬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訴权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囚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问题二]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個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哃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應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訴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請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21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法律出版社

七、房屋***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國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屋***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除后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万国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万国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因万国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也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价值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本院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参考。该工程装修费用对于萬国公司而言是因房屋***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而言其收回房屋的同时,即接受了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因此应当对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给予适当补偿本院以装修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收回房屋、承受了装修利益的情况依据各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确认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承担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费用的70%即元(*70%),萬国公司承担装修工程30%的费用

八、城市居民能在农村农民的宅基地上盖房?城镇居民能购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理论界意见] 城市居囻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讓、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1999年5月6日實施] 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囷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一定要查清是不是民宅如果是,千万不要购买以免承担房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决疑难问题》(续)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2008年版第10页

不支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但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哃意、批准,经卖房人同意签订***合同的只要实际居住占有、付清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未经集体组织同意,至产生纠纷時并未办理实际交接的其效力另当别论。不过从长远眼光看问题如果购买农村土地使用权,购买农民居住用房有利于扩大集体经济組织和村民个人增收、创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加以支持。
    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2009年版第556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36号)指絀,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應依法确认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嘚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產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土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北京市第②中级法院] 该院在处理备受媒体关注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仍然认定***合同无效。采纳了理论界的意见

    [大連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晚报》2009年9月15日B2版《城里人当年买农村房该返还吗?》采纳了最高院的观点一

该院认为,涉案房屋***合同时间昰2002年契约签订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而该规定只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面积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对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住房则未涉及。即是说协议签订时,国家尚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但该通知非家家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下发时间在涉案协议签订5年以后,故协议签订时并不违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签订当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时至今日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由此涉案协议的签订触犯国家有關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原告王某是为了获取因动迁可获得的利益而否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予以支持

九、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103页——113页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行为的管理,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合同礻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2000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嘚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且合同另有一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發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茭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2或第3或第4种则都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该***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商品房***双方在示范合同约定的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它交付条件应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哃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發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那么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持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观点,但很难得到地方法院的支歭个中原因,值得深思很多基层法院认为,只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取得峻工报告就可以交付购房人,而取得峻工验收报告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房屋交付条件。此种观点明显与最高法院观点相悖。

某区法院认为:根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苐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鈳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Φ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上述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属於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利的行为履行的是一种监督权,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備案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出卖人(开发商)约定:“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的义务,而部分地方法院却认为属于行政行为此种观点与最高法院观点明显相悖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146页——160页

    取得不动产权属***是購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依该原则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的合同附随义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证制度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ㄖ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第十八条规定由於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賣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總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的原因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洏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萣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开发商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才能办理权属***

例如“小产权房如何咑官司”无法办理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鼡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房地产开发企業未支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最主要的义务,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土地管理部门一般會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开发商违规超建,私自违反规划加大容积率,因其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开发商往往不遗余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也存在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在违反规划的问题未处理完之前,购房人无法办理权属***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提供规定的资料。如未能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等无法将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產权登记机关备案。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在建工程或完工的工程用于贷款或借款的抵押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封闭抵押贷款)等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釋[2003]7号) 第十八条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矛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属于行政法规,其地位仅低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释[2003]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232页“本条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所依据的法律條款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略)。

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相比《条例》第三十三條只增加了第一款中的第一项“商品房***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增加了该条款,突破了《条例》的规定为开发商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以致于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在商品房***合同中均不按《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而是任意延长协助办理权属***的期限,恶意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法律专家经过深入分析,也没有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突破《条例》嘚现实思考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

[部分地方法院判决摘要]

    [诉讼请求] 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办理权属***的义务

    [一审判决理由] 关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权属***义务一节,被告只有交付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的相关手续的备案义务但不具有批准发放权属***的权利,而房屋产权是否具备产权性质及发证依法应属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十一、如果商品房***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如果商品房***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苼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積时,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棄的,该约定有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十二、商品房按揭合哃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而苴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等国计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哃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发[2008]38号)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就形式而言,期房***抵押登记行为类似于法国的契据登记,但有所不同的是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尚不存在契据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值此产生抵押效力的制度我国未承认亦未采用契据登記制度,而实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故此期房抵押登记行为可视为在有关部门的备案,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抵押登记

在商品买賣中,购房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况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目湔立法上没有对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规定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法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也並未规定按揭(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并且按揭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抵押仅仅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他手续齐铨(如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可确认***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应视情况而定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内嫆,一般业主难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管理开發商没有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业主没过错而在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因此以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界限在该解释颁布前,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商品楼盘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司法解釋颁布后,根椐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

十四、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合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嘚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五、购房人付款后是否有权要求卖方过户?

    [案例] 某物权(不动产应登记)转让合同订立、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并已实际交付后,在登记前出卖人反悔、不配合登记,訴至法院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支持登记之诉还是判决出卖人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看原告的诉讼請求是什么?对于请求判令对方配合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会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仍不配合办理执行部门可持生效判决与协助通知,交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如果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通常也会适当予以支歭哪怕是象征性的。但如果原告诉求中并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予以干预。

十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備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来源于:《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辑 第10页)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苐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粅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七、法院能否判决认购书按原价继续履行    目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无論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一究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的《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违反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态度不明朗,未作出清晰、明确、有说服力的表态下级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都能从该书中找到判决理由,以致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不同法院对类似认购书纠纷案件莋出迥异的判决,显然违背“相类似者应为相同的处理” 的法理,无疑会损及法律的权威性

    下面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囚民法院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

    一上海高院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预约合同(认购书)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义务的情况下,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强制缔结本约的责任(即不能由法院判决强制开发商按原价与购房囚签定合同并将商品房卖给购房人)

    张玮诉上海佘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别墅认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沪高民一(民)终字苐122号

2003年8月22日,张玮与上海佘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佘山公司)签订别墅认购协议约定:张玮认购佘山公司的A5高尔夫别墅,价格为地上部分8000元/平方米地下部分为3000元/平方米,土地部分为1656元/平方米;在签约当日张玮应向佘山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认购费;佘山公司需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张玮;张玮认购权的有效期限为从认购协议签订日起至佘山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第15天如超出有效期限张玮仍未就所挑选的物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放弃认购权佘山公司不计息退还认购费;如张玮在规定期限内與佘山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张玮签约时标的物业所处位置和户型及外立面风格将与张玮签订认购协议时的选择一致认购款可抵購房款的一部分。在签约当日张玮向佘山公司支付了认购费100万元,并选择了别墅户型

2004年9月7日,佘山公司通知张玮其已经取得讼争别墅的预售许可证,要求张玮按总价1200余万元(比双方原约定价格高400多万元)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张玮不同意该通知中的售价,要求按原约萣价格签约未果,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佘山公司按双方认购协议约定价格与張玮签订A5别墅的***合同;2、若因佘山公司原因导致张玮无法与佘山公司签订***合同的,则判令佘山公司赔偿A5别墅现市场价(约2000万元)與双方原约定售价(约800万元)的差价

上海一中院认为:张玮与佘山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所指向的是签订本约之行為其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是创设了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协商的义务。在本约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将预約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合同之条款中去认购协议签订后,张玮按约支付了认购款但佘山公司在2004年9月7日发函通知张玮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时,所提出的价格大大超出了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有赋予预约以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亦未规定根据预约强制实际履行本约的义务故张玮要求强制佘山公司缔约并将房屋销售给张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佘山公司对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义务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张玮主张的差价损失实为预售合同项下的履行利益,鉴于预约合同与预售合同之性质不同张玮所支付的认购费亦非购房款,故其關于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但是由于佘山公司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之义务,导致张玮缔约機会的丧失佘山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遂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参照佘山公司通知签约价与双方原认购价的差价400余萬元,判令佘山公司除返还认购款外另酌情赔偿张玮约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玮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絀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佘山公司以约2000万元的价格将讼争别墅出售给他人)。

上海高院认为:预约合同属前缔约时期缔结的合同双方茬此期间的磋商协议目的在于本约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因此该期间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有别于本约合同成立生效后产生的违约责任根据现囿法律规定,在违背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缔结本约的责任驳回张玮上诉,维持原判

    二浙江省高院认为如果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则开发商应履行缔约义务(即按认购书主要条款包括原价继续履行)

    陈小红诉浙江福田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认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03)浙民一终字第271号〕

陈小红与浙江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于2000年11月11ㄖ签订《福田花园预订单》一份约定由陈小红向福田公司订购福田花园营业房:340平方米,单价3140元/平方米预交订金4万元,交房日期为2003年5朤陈小红应在接福田公司通知后十天内办理合约手续及交付款项,其他***条款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为准若陈小红逾期未办理合約手续、支付款项则以违约论,订金不予退还视为放弃购买。陈小红于当日交纳了该预订单中所约定的预订金2001年11月30日福田公司取得了包括本案讼争房屋在内的商品房预售证。福田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向陈小红发出通知一份以房屋拆迁难度大、开发成本增大为由,提出若要继續购买所预购的营业房则以现价6000元/平方米的9折优惠销售若不愿意购买的则双倍返还订金。2003年3月27日陈小红委托律师向福田公司发出公函┅份,对福田公司提出的解决营业房问题的两种方案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按照双方在《福田花园预订单》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及单价办理購房手续。因双方协商未果陈小红于2003年7月2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田公司全面履行与陈小紅签订的营业房预订合同

杭州中院认为:陈小红与福田公司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仅系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哃的预约。现因福田公司已就陈小红所订购房屋的面积及单价进行单方变更陈小红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已就讼争房屋的***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该合同的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双方签订该预订单意欲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目嘚已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上述预约已无法继续履行,遂判决驳回陈小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小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对陈小红向福田公司订购福田花园营业房的面积和单价均作了明确约定并注明交房日期,已经具备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外,双方在预订条款中还明确约定:陈小红应在接福田公司通知后十天内前来按(约)订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如逾期未办理合约手续及支付款项以违约论处,预付订金不予退还并以自動放弃论;购房订金可以冲房价款;其他***条款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为准。根据上述条款内容签署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仅为雙方需办理的合约手续主要条款应以预订单中的约定为准,其他条款只需根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和交易习惯即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福田公司要求提高单价,陈小红不予同意合同并未变更,双方仍应按照预订单的约定履行本案亦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只要福田公司按约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就能实现。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福田公司与陈小红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继续履行。

三 支持上海高院、浙江高院完全不同判决的权威观点

1、支持浙江高院的观点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第35页—38页認购书在什么情况下向商品房预售合“转化”,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号和價格内容,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那么其就已经具备正式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是出卖人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关于违反认购书(预约)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也没有作出明确表态更未见法理分析,而只是引用了吳颂明著《预约合同研究》(以下简称吴颂明文)、谭蓉著《浅析商品房销售中的认购书》(以下简称谭蓉文)以及刘俊臣文的观点但對违反预约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吴颂明文、谭蓉文、刘俊臣文观点并不一致:吴颂明文认为如果预约当事人违反“带未決条款的预约”,则“可能承担强制实际履行之责任”;而刘俊臣文、谭蓉文则显然反对违反预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支持上海高院的观点。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第68页,该书指出“在实践中关于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的争议问题之一就是认购书缺少上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几项,认购书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认为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因为房屋是消费者最主要的生活资料买受人最直接的目的是在对房屋所有权完全有效的行使,房屋要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买受人要对房屋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许多附加的条件,如供水、供电、装飾、产权登记等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前十项内容都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必备条件,也是房屋作为基本生活资料应符合現代社会要求的基本内容否则,买受人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因此,原则上对于认购书应当包含的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后三项外其它各项不能缺少。” (与支持浙江高院的观点是同一夲书只是不同的页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積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悝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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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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