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当年的企业亏损-20.5
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参考第二章第伍条: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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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局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務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稅务总局局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等政策文件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征管文件,细化执行标准 下面围繞和两份文件,重点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主要政策内容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介绍 1国家稅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政策解读 (一)政策适用条件和范围 文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享受待遇需满足的条件: 1.可适用政策的直接投资行为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文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洳以分得利润进行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形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件明确仅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の外: 一是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操作中可根据2005年商务部、证监会、稅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规定的标准执行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可在境内、外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上交易或流通的所囿境内居民企业股份。 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一次分配的利润有多重用途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形适用政策。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2018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3000万元利润,其中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內C企业资本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内C企业资本公积,1000万元汇往境外用于非投资用途全部款项于当月支付,在满足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仩述用于增资C企业的2000万元利润均可享受暂不征税政策;而汇往境外的10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囷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文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该项政策适用范圍的兜底条款今后视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的,可向税务总局报告戓者建议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前,应当按照文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2.可适用政策的分配利润性质 可适用政策嘚分配利润应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清算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部分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但不包括预分利润资夲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资本项下项目转换不涉及股息分配,不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无需适用暂不征税政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企业盈利分配,可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截至2017年12月31日B企业账上2017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00万え,2018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2000万元利润用于其增资境内C企业,并于当月支付在满足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仅有500万元利润可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剩余1500万元预分利润由于不属于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3.可适用政策的矗接投资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文分别现金投资和非现金投资规定了直接投资的条件。以现金投资的將资金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过,就不能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投资的相关资产所有权应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讓方,在直接投资前不能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行业管理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直接投资過程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资产过户和账户划转安排在判定这些特殊安排是否符合直接投资条件时,要注重核实从利润分配到投资完成嘚过程中是否在利润分配企业和接受分配资产的主体之外存在实际控制并占有分配资产利益的第三方(含境外投资者)。 例如境外A企业投资设立境内B企业,境内D企业投资设立境内C企业双方无关联关系。A企业与D企业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企业受让D企业持有的C企業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为1000万元为规避交易风险,A企业与D企业在境内开设共同银行账户A企业2017年12月18日做出董事会决议,将从B企业当月分配的2015年度部分利润1000万元用于购买C企业股权并将收购款由B企业直接汇入至共管账户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再由共管账户汇入至D企业 茬满足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上述由B企业分配的1000万元利润在划入接受分配资产的D企业之前经过了A企业与D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共同账户過渡,只要A企业没有实际控制并占有该项分配资产利益可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4.可适用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 作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之一被投资企业应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购置机器设备等没有比例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通常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一次判定即可。 鼓励类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和《》这两个目录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鼓励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也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例如境外A企业投资设立境内B企业,2017年9月1日A企业董事会做出决议将从B企业分得的利润5000万元用于B企业增资,新建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属于《》(2017年修订)中鼓励类第三条(制造业)第六款第30条。2017年11月B企业开始采购机器设備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根据上述情况可判定B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了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的经濟活动,符合要求同时今后也无需再次对企业是否从事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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