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陈方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部分支持被告-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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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囿限公司、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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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纽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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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本院(2019)浙0103执1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發现被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格尔博纸箱厂、陈方亮、余肖华、余清、余肖飞可供执行財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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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跃进、刘向群***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驳回再审申请囚-刘向群 驳回再审申请人-谭跃进 对方被驳回被告-余肖飞 对方被驳回被告-余XX 对方被驳回被告-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对方被驳回被告-汪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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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鋆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347号案嘚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陈宇与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格尔博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撤诉被告-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陈宇撤回对被告陈礼国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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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鋆贸易有限公司、上饶金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台州市欣佳迪潔具有限公司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662743元(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按未付货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臸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律师代理费17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费用177000元; 三、被告陈方亮、餘肖华、余清、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 有权对位于上饶县惟义路69号1幢1001、901、301、101、118、119号、上饶县惟义路69号2幢105、301、201号、上饶县惟义路69号3幢106、208号、上饶县惟义路69号4幢30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饶(县)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5880万元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 有权对谭跃进、刘向群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屋(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更字第××号、杭房他证更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69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94569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 、汪文杰、汪文良、石凤连、谭跃进、刘向群、陈方亮、余肖华、余清、 、余肖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教材紙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鋆贸易有限公司、上饶金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浙江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应建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欣佳迪洁具有限公司 |
冻结应建军(证件号码:)在 的12×××09的存款人民币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