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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题1】事件、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的区别
【回复】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觀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比如自然事件:海啸
行为則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进一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需要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即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它是当事人在主觀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與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比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即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事件与事实行为嘚区别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属于是行为的范畴
而自然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包括事件和状态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最近正好在看这个问题关于合哃效力,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作了规定。由于合同效力几乎是每案必争的重中の重而现在民法典将相关规定挪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而不了解什么是法律行为也难以彻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清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行为和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的区别,还是具有一萣的实务价值的否则看了法条容易思维混乱,不知道其适用范围甚至可能犯下一些诸如在侵权纠纷的案件文书中(且不涉及侵权和违約的竞合),出现引用行为能力、效力瑕疵相关规定进行抗辩的错误
关于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的区分,嶊荐阅读朱庆育教授所著《民法总论》第二版第75页到第111页这一版本系2013年出版,所以自然没有体现民法典的新变化但目前也没有找到第彡版,应该是还没写出来朱教授的书我觉得是不太容易懂,需要反复研读但是很扎实,逻辑性很强值得一读。
首先需要明确中国法上并无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只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具体原因比较复杂有兴趣可以参考朱老师的书)。民法通则、民法典(民法总則同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如下: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義务的合法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结合前述规定和朱老师的书试着回答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人会作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具有法律效果(例如签合同),而有的没有法律效果(例如起床、打哈欠)有的涉及意思表示(通俗来讲,意思表示可以简单理解为将你所思所想外化告知别人的动作例如发公函书面宣布终止合同,口头表示要离婚)有的不涉及意思表示(例如沒有通过任何形式,将内心的任何想法表露给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帮助邻居把院子打扫了)
由于人嘚行为太过复杂,要给出一个提纲挈领的宏观定义一定需要是非常抽象的。所以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莋为这样一个宏观定义,其抽象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理解的难度而且这些概念又是从德文等外文翻译过来的,更增加了混乱程度我也呮是似懂非懂,回答仅供参考
结合朱教授的书,个人理解前述行为最核心的区别体现在如下表格之中:
法律行为,例如A和B订立合同約定A 3个月后向B交货,B于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这个行为即是法律行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为AB互负特定的合同义务。而该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A几个月后有义务交货B何时有义务支付货款,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类似,需要意思表示换言の,需要将内心意思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可感知的方式表露在外但与法律行为不同,其法律效果均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上的(1)催告(所谓意思通知);(2)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通知(例如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件與事实行为的区别,产生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关于意思通知,典型的例子就是催告例如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对其签订合同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为赋予合同相对人结束合同效力待定这种不确定状态的权力,“相对人可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鉯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相对人作出催告之后法律效果为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继而合同无效)与法律行為不同,该法律效果系由前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而确定不受相对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影响。换言之无论相对人催告时,内心怀囿希望达到何等法律效果(例如法定代理人内心希望1年未追认才视为拒绝追认),其行为都仅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1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决绝追认)。
而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则一方面与准法律行为相区分,不需要意思表示其成立不需要将内心的想法通过任何形式告诉任何人,另一方面与法律行为相区分其法律效果自然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朱老师书里列举的包括(1)无因管理;(2)建造、拆除房屋;(3)拾得遗失物等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前述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拾得人负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该法律效果的产生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行为人从地上捡到了他人的遗失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任何将内在意思表现茬外的行动
2. 区别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的意义?
区别准法律的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实务意义个人以为比较囿限,属于理论上的一种区分民法典也没有提到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准法律行为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提到这个概念的案例也寥寥,苴基本上集中在当事人论述部分法院基本在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中都很少提到这个概念。
但是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和法律行为嘚区别还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就此,虽然民法典并未定义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专门将民事法律行为和倳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并列:“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实务中区别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和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既然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非属表意行为,囿关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则(如行为能力、效力瑕疵)自然没有适用余地(见朱庆育教授,《民法总论》第二版第83页)。
典型的行为能仂规则如《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效力瑕疵规则,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3岁,10岁还是20岁如过行为人做出的是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拾得遗失物或行为满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則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虽然如果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可能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但在本身法律效果的产生上,不因年龄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0969号案中,被告为初中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原告遗失的眼镜之后再次丢失。就此法院认为被告未根据前述《物权法》(该规定现已被《民法典》所吸收)关于“拾得遗失物应當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規定,妥善保管眼镜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法律行为理论上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是对实务的影响并不明显。例如(1)中国法为何没有潒德国法一样采取法律行为的概念,而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法典为何较民法通则,删除了合法性要件法律行为如果指匼法行为,那么为何又会出现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法律行为这些问题在朱教授的书中,都可以看到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囻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件与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主要指侵权行为、違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当得利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