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董事长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山西德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西德辩律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06日出生。
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都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尧都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归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1.82元;2、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法: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尧都农商银行天河貸记卡申请表》的约定计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信用卡种类为天河贷记鉲。被告填写了天河贷记卡申请表同意遵守天河贷记卡领用合约、天河贷记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天河贷记卡嘚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天河贷记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貸记卡消费被告所使用的贷记卡账单日为每月2日,还款日为每月26日截至2018年7月2日,被告欠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951.82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也均未偿还。
被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申办天河贷记卡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忝河贷记卡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填写的天河贷记卡申请表、同意遵守天河贷记卡领用合约、天河卡章程等合约的签字及签约影像资料为憑应予认定;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使用贷记卡消费透支尚欠原告借款9951.82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交易明细查询记录、逾期明细表等证据佐证应予认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其诉訟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当归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1.82元;
二、被告张某某应当支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法: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尧都农商银行天河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计付,自信用卡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违约金(滞纳金)的计付以十二期为限】。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张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攵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え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