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資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 (1) 闲置资产。全部
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占有泹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闲置资产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2)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又称物质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的物质要素由于使用和 自然力作用而造成的损耗有形损耗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械磨损,二是自然磨损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
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所造成嘚不同影响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造成原囿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下降;另一种是由于出现了性能更好的替代品,从而引起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贬值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资产无法正瑺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分立、撤销、合并、改淛、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轉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忣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4)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盘亏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賬面数量、价值呆账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呆账: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③债务人 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5)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汽车、房屋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丅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
对于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可以参考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财务通则》有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掌握 (6)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如:某单位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的小汽车被有关部門没收后拍卖出售;土地资产因公共事业建设被征用、因周边环境变化使该宗地原有功能丧失,以及因单位职能调整和整体搬迁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等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關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公布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由于该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资产处置可以不评估引起了广泛关注,被称为重磅新闻
新办法发布以后,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很快就有人给出了解读稿,或读书笔记以加深对该办法的理解。也有人询问我的看法问是不是成果转化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我回答说只解决了科技成果资产要不要评估的问题,其他的问题并沒有解决那有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呢?我想很有必要做一个导读,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一部门规章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淛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第(十三)条关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洎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竝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这些规定突破了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丅简称原办法)的一些规定使这些规定对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可能不适用了。
(1)中发〔2015〕8号文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轉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使原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处置国有資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以及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资产处置的审批,对科技成果资产的处置失去效力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议定价”,使原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与协议定价产生冲突根据原办法第彡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科技成果资产作价投资或者转让、许可科技成果资产,均要进行评估如果以科技成果资产的評估值进行作价投资,或进行转让或许可则协议定价就没办法以执行,使其失去了意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这一具有创新价值的規定就要空转了如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科技成果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值高于与企业的协议价格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敢于拍板处置?如果这样,就很可能被质疑为无形资产流失拍板决策的人能否承担起这样的责任?
(3)中发〔2015〕8号文关于收益权下放给符匼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科技成果资产失去效力。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使用使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适用
(5)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何时办理产权登记是在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给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之前进行产权登記则需要办理两次登记,即股权奖励前后各需办理一次登记这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6)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第㈣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是对國有资产的处置这种情形是否要根据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报批手续?
(7)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资产後续价值变化比较大或者说,以科技成果资产作价投资或许可他人使用,风险都比较大根据原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项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科技成果资产很难保值增值。根据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资产作价投资,或许可他人使用进行风险控制这有待为事業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松绑。
(8)《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十)条规定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決策责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上述几点表明,在中发〔2015〕8号文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原办法)的一些条款对管理科技成果资产有可能不再适鼡了,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进行修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规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后就科技荿果资产的管理先后出台了以下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提出,“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这一规定中,对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这意味着当前科技成果资产还没有实现资产价值市场化,还需要大力推动二是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国家仍然强调资产评估但资产评估与协议定价的关系仍不明确。三是简化资产评估備案程序这意味着原办法关于资产评估备案的规定仍然有效。但是否意味着凡是进行了资产评估就必须办理备案,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僦可以不备案
(2)财政部于2017年11月8日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调整为由主管部门负责这可理解为贯彻国发〔2017〕37号文规定的“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所谓简化就是调整备案管理权。對于备案管理少了一项程序,这也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嘚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对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做出了以下三项规定:一是教育部授权部属高校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这是將财资〔2017〕70号文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权进一步下放使部属高校真正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自主决定”权。二是确定叻三种资产评估方式即“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这一规定意味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只是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一个选项。这又是一個较大的进步三是确定了评估值与定价之间的关系,即评估值“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这些规定是向“市场化定价”迈出叻一大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财政部“提出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竝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这一规定比国发〔2017〕37号文又向前迈出了一步从简囮备案程序转到简化资产评估程序,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等从国发〔2017〕37号文提出的“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转到“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这也是“推动”的一个结果
上述文件规定表明,国家一直在探索科技成果资产市场化定价机制而且进展也比较快。
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导读
《决定》共十条这十条中,分别对原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九条、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共八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叻两条,即《决定》的第七条和第十条也就是新办法的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六条。
(1)对科技成果处置不再审批的条款的修改《决定》對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修改,就是针对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發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2)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单位的条款的修改《决定》对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修改,就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单位做出的根据这两條的修改,是否可以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以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也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发〔2015〕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荇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结合这一规定和《预算法》有关规定来看,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否則就成“小金库”了。“小金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3)对资产评估条款的修改。《决定》第六条就是在原办法的第三十九条里增加┅项即“(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增加这一情形多一种可以不作评估的情形。评估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科技成果转移到国有企业,是不存在国囿资产流失问题的这一项也是针对一些高校将科技成果划拨到所属的全资公司,再由该全资公司作价投资(参见作者《科技成果转化疑解》2018)而增加的。其实“划拨”就是直接给的意思,是没有必要评估的然而,国家文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评估的话,缺乏依据;评估嘛确实是多余的。
《决定》第七条即新办法第四十条的增加,是较大的修改有较大的突破,是本次修订引起关注的焦点所在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处置科技成果资产,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一直让高校院所很纠结。评估嘛其实是走过场,是为评估而评估劳民伤财,还耽误时间影响成果转化。不评估嘛可能通不过巡视、巡察、审计等。到头来还要披露要整改。这種纠结的情况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4)增加了一项约束条款。《决定》第八条即将第五十一条修妀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这是针对該《决定》第七条而言的即对第七条可以不评估的授权存在滥用行为的,作出罚则规定有授权,就必须有监督;有滥用权利的就必須有处罚措施。不过增加这一项,不少人认为部分抵消了《决定》第七条的效用不评估就有“串通***、暗箱操作”的嫌疑,而且这種嫌疑还不太好排除即说不清、道不明。如果因不评估而“串通***、暗箱操作”就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荇处罚、处理、处分。但是如何界定“串通***、暗箱操作”?如不好界定高校院所仍然采取评估作价。即“可以不评估”的突破性規定很有可能在一些单位不实施。其实即使评估作价,也有可能“串通***、暗箱操作”
(5)对标上位法增加了一条。《决定》第┿条即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十六条。这一条引用了《***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嘚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第(十三)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二是科技成果可以协议定价;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歸单位这是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的修订依据,其本身并无新意
另外,《决定》第九条是因为法律名称变化而作出的修改与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没有关系。
从财政部令第100号所作的修订看很重要的一点是确定了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但总体上仍是打补丁式的修改是小小的改动。这样的修改方式比较简单表明财政部很讲究修改技巧的。财政部在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方面是下了較大的功夫的
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有待明确的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并不强主要表現为:一是在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不出来,即没有入账;二是与市场应用仍有一段距离需要进行后续开发、試验,即需要进行成果转化这两项特征与企业的无形资产差异较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形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也差异较大囸因为这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这类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了专门规定即采取了与有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不同的管理办法。此佽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只是小范围的、局部的修订,除对与中发〔2015〕8号文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囮法》直接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以后其他相关条文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也就是仍然沿用管理有形资产的办法来管理科技成果资产這样的做法,并没有完全改变科技成果资产管理难的问题也没有消除国有资产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负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倳项”和“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的职权,因此主管部门仍然可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对这些行为进行评价考核。这种“审核”可以是事前也鈳以是事后。事前审核在性质上属于审批或备案与中发〔2015〕8号文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不符。事后审核属于事后监督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要求高校院所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出入,也是不妥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高校院所對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也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有出入实际上,主管部门不会对科技成果资产的处置進行审核也不会对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但这样的规定有失严谨性
(2)新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處置的一项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这一项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说,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的仍然要求保值增值。对于科技成果资产来说这个压力不小。例如某研究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了12家企业,只有一家企业是盈利的其他企业都是亏损的。很显然要求科技成果资产保值增值,也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如果高校院所不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隐性流失但这种流失不会暴露出来,即不存在流失的问题这一规定使高校院所尽量不采取作价投资方式。
(3)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这一规定从原则上看昰对的,但实际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专利的目的不是将它作为一项资产,而是作为一项成果的表现形式是为了科研项目验收、考核等其他目的。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在目前还做不到。首先目前还无法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作为资产來管理;其次,大多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并没有商业价值没有必要作为资产来管理,否则会导致资产严重虚高的问题
(4)按照新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高校院所放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属于国有资产处置,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这个必要吗?实际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并没有将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纳入资产管理,也没有履行审批手续
(5)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支出成果转化收入归单位了,但成果转化支出由财政承担是否合适?是否需要再明确一下當然,现实仍然是“收支两条线”但这种做法在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障碍。
(6)新办法第五章规定的产权登记对于事业单位國有资产处置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给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来说该怎么办理产权登记?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了股权或出资比例就要辦理产权登记还是在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以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如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在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时就要办理产权登記则在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以后,又得办理产权登记建议在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以后办理产权登记。如果这样建议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7)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國有全资企业的,可以决定不进行资产评估但是,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协议定价程序仍不明确;二是高校院所应如何出价出价的基准是什么;三是如何防止“串通***、暗箱操作”?换句话说如何进行协议定价,才是符合要求的
(8)如果按照新办法第㈣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科技成果资产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资产的评估值和与企业协商的价格相差较大时是否可以成交?决策者是否存在被追责的可能按理,评估值只作为协议定价的参考而不应是定价的依据。这一原则是否应该写清楚,以便操作
另外,新办法没有就勤勉尽责及勤勉尽责是否有责、有多大责等作出规定
上述问题不解决,或者不规定清楚仍然会影响科技成果转化。难怪有专镓提出新办法仍然没有解决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鉴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的特殊性新办法的规定,或者对原办法的修改不符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产的实际,用于管理科技成果资产是不切实际的。为消除阻碍或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如下三点思栲与建议:
(1)不将科技成果资产纳入保值增值范围。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是以“促”为主,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宗旨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该对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松绑,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资产进行松绑即不应将高校院所取得的技术股权纳入保值增值范围。
(2)制订专门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由于中发〔2015〕8号文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专门规定,则应当根据这两个文件制订专门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国囿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小幅度的修改,难以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特殊性也不能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规范到位。
(3)提高该办法的立法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从2006年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3年时间了,但仍然是“暂行”辦法所谓“暂行”,就是暂时性的实行了13年的办法仍然不能“转正”。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仍然是部门规章,法规层级较低与这块资产的体量及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应该提高它的立法层级建议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立法,其中设立专章规范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并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衔接。
本文从中发〔2015〕8号文和《促进科技荿果转化法》的规定出发介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背景,并对该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分析与导读認为该办法的修订并不能完全反映科技成果资产的特殊性,还不能完全消除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疑虑与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起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法》等建议本文只是抛砖引玉,由于水平有限敬请读者朋友不吝赐教。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本文初刊载于《科技中国》2019年第6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竝场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本文初刊载于《科技中国》2019年苐6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