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林松贤2009年9月4日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七内科因输血过敏医院抢救不及时离开了人世,年仅53岁。2009年10月我们向法院提起上诉指控医院草菅人命的真相,经过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两次病历的质证,法院也指认了医院在病历上伪造的事实,医院的罪证昭然若揭,但是医院极力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可想而知),经法院委托广州医学会,2010年12月7日中华医学会广州分会终于为我父亲的案子举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一个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了快一年了,今年1月份的鉴定申请,年底举行鉴定会,广州医学会的速度真是全世界最快办事效率真高啊!
昨天到会后,满怀希望的我就傻了眼了,因为一听主持人宣布医疗鉴定专家的单位与名称,我就知道了。下面我公布鉴定专家组的信息:鉴定组共9人,期中血液专家5名,法医2名,护理专家2名。
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血液科 罗**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血液科 陆**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 血液科 孙* 任鉴定组组长
由上述专家构成今天的鉴定小组,下面让我们看看今天出席该鉴定会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要代理人陈鹏医生的简历:
陈鹏,1969年8月出生。临床医学硕士;现任广州中医药大学副教授;1992年毕 业于中山大学医学院,1998年至2001年在暨南大学医学院血液病研究所学习,获医学硕士学位。据悉,陈鹏教授目前正与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合作,南方医院血液科为陈鹏医生提供骨髓移植的相关技术支持。
由此可见,陈鹏有三个医院的背景:中山医,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方医院,所以今天血液科的教授,你说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对此我曾经质问陈鹏医生,陈鹏医生对我说:“就算我与他们认识,也不影响鉴定结果!”
另外医院出席的代表还有医务科的领导程**(整个鉴定会不发一言,但是他来的作用很明显,因为医务科负责人是协调医院之间关系的,彼此之间很熟悉,他来了,面子大家会给的)
鉴定过程:就不用我啰嗦了,法院认定的证据(法院已经函告医学会),医院翻供,鉴定小组组长不承认法院认定的证据,并配合医院声称“我们这里不是法院!”,大哥,你要帮兄弟也不用这样吧?法院作出的决定,政府都要听,你不用听吗?换个伎俩好不好!而陈鹏医生就更好笑了,法院上一个说法,鉴定会上一个说法,变得比什么都快,陈教授啊,您也许赢得了官司,赢得了领导的恩施,可是输掉了良心,输掉了道德!
鉴定结果:据说中午就出来了 ...系统检测到您的帐号可能存在被盗风险,请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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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日志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核定办理条件和程序
参保大学生患有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需透析和肾移植术后需抗排异治疗以及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班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重疾病)。
1、高校持该大学生近一年的医疗机构治疗资料提交辖区社保处;辖区社保处对初审符合门诊疾病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
2、经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符合办理门重疾病条件的,辖区社保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专用病历》(以下简称《门诊重症专用病历》),根据大学生的意愿,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重疾病。
3、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进行门重疾病治疗(每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并且每年在辖区社保处进行门诊重症年审,年审通过的可继续治疗)。
(1)《重症疾病核定登记表》(一式两份,社保处领取,学校盖章)
(3)相关检查证明或病理检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5)恶性肿瘤放化疗记录(恶性肿瘤患者报)
(9)***复印件 院大学生医保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 评论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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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大学生患有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需透析和肾移植术后需抗排异治疗以及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班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重疾病)。
1、高校持该大学生近一年的医疗机构治疗资料提交辖区社保处;辖区社保处对初审符合门诊疾病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 ...1、为什么要修订《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0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中有些条款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相适应,已经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完善。
2、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从什么时间开始开始执行?
这次调整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降低职工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的长期平稳运行。新《规定》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内四区作为一级统筹,五市三区分别统筹。这次修订,在原来由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作为一个统筹区的基础上,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筹面进一步扩大,提高了统筹层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仍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5、新《规定》关于医保费的征缴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三区纳入市级统筹以后,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从2005年2月开始,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按照8%,驻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按照7%;2006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2007年起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6、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我市大额医疗补助额最高是多少?
为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我市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7、为什么要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及其最高支付限额?
本次修改,将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元,同时将最高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