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如何抵扣进项税作帐

  请问是***一般纳税人,商品已入库,进项***在抵扣之前,能不能不走暂估,直接先入库,借:库存商品 货:应付账款 等以后***认证了,再做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进 贷:应付账款请问这么做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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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能帮忙解答一下吗?月底了急着做账呀,谢谢了

  现在***税务局那端全国联网的。就算走暂估,个人认为也是错的。进项***上有日期的,LZ处理的更不用说了,那科目能对上吗,就从会计工作角度说,是不是增加会计人员的记忆负担了,月末你应缴***下的专栏不有好几个吗,到时没认证的,你不转进已交税金专栏不就解决了吗。个人意见啊,有高招请指教。而且现在***税务局那端全国联网的,

  不好意思,怎么一句话想换个地方,居然两个地方都有了。

  谢谢楼上的解答,
  
  还有没有其他人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的,请指教

  不能,销货方不能缓开***,每个月我们购多少就给我们开多少

  
   作者:x 回复日期: 13:47:00 5#
  
    不能等认证好了再让别人开吗,先开个收据什么的,暂时记账用,等好了再用收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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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是要进项票的,岂能先认证后开票,而且牵涉到对方,楼上意思,算好该来多少进项票然后找对放开是吧。但作为商业信用问题,当面不开***,不好管理吧。当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商量好就可以。不过我认为仅从会计本身是可以解决的,何必绕圈呢

  而且先开收据,合适时候再***,对对方的存货管理带来麻烦。

  建议你设一个“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将尚未认证的进项挂在这里,待认证后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

  也不知道是天涯的错还是我,分明恢复其他贴的居然跑到这来了

  如果来了***可以如下做账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进项税可以先不用认证,帐表可以不一直,等下个月做平了就中
  没来***可以按暂估价入账,但下月初一定要做相反得记录冲减平衡

  建议你设一个“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将尚未认证的进项挂在这里,待认证后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
  
  ------------------------------------------------------------手工操作没问题吧,如果是会计软件,不知道可会有问题

  作者:孵化中的蚕蛹 回复日期: 14:39:00 12#
  
    如果来了***可以如下做账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进项税可以先不用认证,帐表可以不一直,等下个月做平了就中
    没来***可以按暂估价入账,但下月初一定要做相反得记录冲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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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货款已经付出,这么干会不会乱套,你有关键地方错别字,给我理解造成困难。不主张你的办法,你的办法我没看出来和楼主有什么不同,弊端1#已经说了,不再重复。欢迎继续讨论

  建议你设一个“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将尚未认证的进项挂在这里,待认证后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
    
    ------------------------------------------------------------手工操作没问题吧,如果是会计软件,不知道可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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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电算我没有操作过,但我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准则,是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增减相应会计科目的(二级科目就更自由了);还有对那些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也有类似规定,可以参照。

  作者:wdmlk 回复日期: 15:26:00 16#
  
    新准则下不是没有“待摊费用”这个科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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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准则本身就没有列明会计科目,那都是什么讲解、指南弄的。本来有了准则,就不需要制度了,但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只好又搞出些讲解、指南之类手把手地教。
  其实对准则的执行是不用那么机械死板的,科目设置就是一例。

  实在不放心,那么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效果也是差不多的(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就这么规定);但我作为一个税务干部看到这样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费)的余额,一般会让税收管理员去了解情况。

  我们现在就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有发生额了,

  我倾向于您建议的设一个“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感觉这样比较有条理,账目也清晰

  商品和***都收到了,并且已经入库产生销售了,现在只是因为要达到税务局要求的税负率没有进行***认证,我想这样还用去走暂估入库冲红吗?

  暂估入库,下月冲红不是试用于收到商品没有收到***的那种情形吗?

  我说过了进项太多了,都认证的话,税负率会很低很低的,会连续好几个月都零申报的,一直没有税,到时会被税务局会查账的,惹不必要的麻烦

  进项税转到已交税金时,把认证的转了,没认证的留在进项里不行吗

  要不,就像小吏说的,在应交***下设个2级科目专门归集为认证的进项,暂估的话,我认为能不用就不用,那玩意增加记忆负担

  不过,我还是觉得小吏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习惯,不利于会计人员核算。脑袋以糊涂就有做错帐的可能,我认为应该有个基本原则,能符合基本习惯的就符合,尽量贴近正常处理程序。
  PS.没有说小吏的方法错误

  商品都销售了,为什么会达不到税负率呢,难道税务局的数字太高了?是不是没开销项票,这里有税务官员,可以说说***逃避掉得可能和风险

  
  1、预估,在会计操作上一点问题都没有。也无需另外去设其他特殊科目去弄。
  
  2、但这种预估,有危险。危险的责任在会计。***给你了,你压着不入账,过了认证期,吃不完兜着走。
  
  3、处理好两者厉害关系,怎么弄都没啥大问题。
  

  如果你们真的没有问题,就没有必要去人为调节(平衡)各所属期的税负(除非你得到了税务局的“授权”),我担心你会把自己调晕了。

  如果来了***可以如下做账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进项税可以先不用认证,帐表可以不一直,等下个月做平了就中
    没来***可以按暂估价入账,但下月初一定要做相反得记录冲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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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过多达不到税负这种情况,我曾这样处理,在***申报表辅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中虚做部分收入,以后再陆续冲平。这叫未开票收入,在申报表上有这行数,以正数填列。以后会计期开票后,在申报表上以负数来冲未开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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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楼主按这两种做法做!其他的太过繁琐,也没什么好的效果。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必须做到当月认证、当月入账、当月申报抵扣,这三个环节必须同时处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提前或滞后,票据传递需要时间,开票时间,收票时间可以不一致,当月认证肯定当月入账,当月做抵扣(辅导期除外),上面哪两种我都操作过。

  作者:为啥这名不让用 回复日期: 17:12:00 21#
  
    看了上面的讨论,我更倾向于暂估入库,月底暂估,下月月初全额红字冲回,收到***认证相符再验收入库,这样条理更清楚一些。
  
  
  暂估是比较好的方法,以***上成本暂估,既不影响当月利润,对以后账务处理来说更简单方便。

  有说放应交税费里的,有说放其他应收款里的,暂估的进项税有没有一个标准的会计处理方式?
  
  请教高人!

  当然可以走暂估入帐
    你就当没有收到***,而材料已经到了,暂估入库
    试想,谁知道你有没有收到***或到底是在什么时候收到***呢,现在两者不同时到的情况比比皆是!
    这就看你怎么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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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这样做的!

  进账过多可以,选择本月想认证***的金额。平衡每月的税负,可以在来票的时候,入账借:库存商品,借:其他应收款_待抵扣进项税,贷:应付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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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证的当月***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明细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在实际当中的确存在,比如一些企业会有税负指标,当期想多交点税,于是希望暂时不认证,等到需要进行抵扣的月份再进行认证抵扣。但是对于当期的进项税不想抵扣,需要注意******的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和和机动车销售统一***,认证期限调整为360日),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取得的***专用***在当月进行认证了的,除特殊情况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情况),应当在次月申报抵扣,否则将造成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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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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