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补交社保费可以补交吗,十七年了,因为以前没卡,把这个事忘记了。现在查了有缴费的记录,能不能补交?

原标题:真是如此吗?“企业被追征十七年的社保案”或许就是个大乌龙

近期,网络持续疯传《税务局出手,湖北一企业被追征十七年的社保》这则消息,但笔者看了以后,却产生了一个很大的疑问。

网传消息中表述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由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元……欠缴社保费中包含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核失业保险费4197.2元,该类欠费在地税社保费管理系统中显示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在计算滞纳金时一起并入2015年12月。各媒体及自媒体也就据此得出当地税务局追征该企业十七年社保费的结论。

笔者为此深感疑惑,上网查询了一下涉案企业相关工商注册情况,惊异地发现,网传被税务局追征十七年社保费的涉案企业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时间也即成立日期竟为“2011年8月3日”

什么?201183日成立的企业,居然被“追缴”200011日以来十七年的社保费?笔者又换了一个查询软件再次查询,没错!该公司的工商注册时间也即成立日期还真就是2011年8月3日

涉案企业既然是201183日才成立,那该公司成立以前的20117月至20001这十二年间怎么会欠缴社保费呢?

再结合有关“该类欠费(人社局补核失业保险费4197.2元)在地税社保费管理系统中显示时间为200011日至2000131日,在计算滞纳金时一起并入201512月”的表述分析,既然是20001月的欠费,怎么又是“计算滞纳金时一起并入201512月”呢?即,既不是20002月开始,也不是20151月开始,却是没头没脑的从201512月开始计收滞纳金。

为此,笔者认为,这个近期网络疯传、热炒的“湖北一企业被追征十七年的社保”案例,在被“追征欠缴社保费的所属时间上存在很大误差,也就是个大乌龙而已。

,不少人认为社保只是一种职工福利,自己可以缴也可以不缴,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社保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缴纳。单位不给职工交社保,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然而生活中,单位不给职工交社保的情形很多,特别是一些不太规范的企业,不交社保的现象很突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缴纳。即使通过约定来放弃缴纳社保,也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社保是可以中断的,只要累积缴纳足够的年限就可以了。

按照相关法律上的规定,员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是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如果公司不及时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话,因此员工将享受不到一些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企业要是不交社保的,就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你在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发现对方不给你买社保的,那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需要走下面的步骤:

1、首先需要你准备下面几种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费用60元;

(3)劳动者的***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一般上,公司不想承担员工社保的,就会要求你们都签不交社保保***的,要是因此没有交上社保,而后又在工作中受伤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当然,要是社保权利被侵害的人较多的,建议就是可以委托一两个专业律师参加仲裁,或是在最后委托他们去参加诉讼都可以。

还需要注意地是,现在很多员工因为担心购买社保自己拿到的工资会变少,所以在公司不给买社保的时候,也不反对,其实这是不对的。社保对于任何一个员工来说都是重要的,所以,要是你因为这个去申请劳动仲裁了,如果涉及的利益较多的,建议可以找个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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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私企上班十七年,公司缴纳社保,没缴纳医保,我明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我该怎么办?

我在私企上班十七年,公司缴纳,没缴纳医保,我明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现在公司要与我,原因是因为我没在公司缴纳医保,问合法合理吗?我想让公司给我补交医保,合法合理吗?应该怎么补?我该怎么办?公司追的紧,

一、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及***人***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交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止享受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补缴所需材料和流程为:
请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证》、社会保障卡、1寸登记照1张、***复印件1份,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征缴部门办理即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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