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得的赔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补偿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方能否要求分割?下面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有网友提问:夫妻的时候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的,婚后因旧城改造进行,置换了两套新房,如果两人,那么,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这两套呢?

  因的安置房不属于,另一方不能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网友提到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和吴某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吴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12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80平米的房子。今年1月,我和吴某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该安置房,吴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吴某的说法对吗?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简介:1995年参加工作,执业21年,系平凉市律师协会理事,甘肃溪河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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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和吴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吴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根据《》第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亲老宅拆迁,(实际是一本房产证,父亲名字,一双儿女均成家,没有分户)分得3套房: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因当时谈判期间没有找到房产证,就只给一份拆迁协议,却要3个人签字,父... 父亲老宅拆迁,(实际是一本房产证,父亲名字,一双儿女均成家,没有分户)分得3套房: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因当时谈判期间没有找到房产证,就只给一份拆迁协议,却要3个人签字,父亲、儿子、女儿。办理商品房的房产证时,因购房合同备案也是3个人,房管局说每套房都必须3个人的名字。问题: /usercenter?uid=f">王子天下wz

没有2--3个人分房的道理 儿女只是代理 现在不是分遗产 !! 退一步讲 就算是分到了房子 最多算是婚前财产 !{老人有遗嘱除外} 现在所有的一切 都为老人所有 !

您的意思是说不管拆迁协议上是签的几个名字,今后房产证上即使是儿子或女儿名字,主要看房子的来源,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房产是由父亲名下的老宅拆迁置换得来的,都不是儿子夫妻或女儿夫妻的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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